历史

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2/2)

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商业能够蓬勃发展,要不是有安全的水陆交通,要不是有大批熟练工人,要不是有文明供给他支配的智慧,要不是有总的世界进步所创造的对他生产的东西的需求,要不是有历代科学家和工业组织者集体努力创造出来而被他理所当然地使用的各种发明,那末,他在成功道路上将寸步难行。如果他挖一挖他拥有的财产的根子,他就得承认,既然社会维护并保证他的财富,因此社会也是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伙伴。

    这里就产生了财富是社会的第二种意义。价值有一种社会因素,生产也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现代工业中,个人要完全靠自己一人的力量是什么也做不成的。劳动分工极其精细;劳动既然是分工的,就只能是合作的。人们生产商品供出售,其交换率亦即价格,是由供求关系确定的,供求率则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力量决定。在生产方法中,每个人都尽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文明手段,利用他人的智慧所创造的机器以及文明所赠与的人类机构。因此,社会提供条件或机会,对于这些条件或机会,有些人利用得远远比其他人好,它们的利用就是生产中的个人因素,它是个人索取报酬的基础。维持并刺激这种个人努力是良好经济组织所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无需问到底有没有一种社会主义概念能满足这种需要,但是我们可以有把握他说,没有一种忽视这一点的社会主义能持久地获得成功。另一方面,一种个人主义如果忽视财富的社会因素,就会耗尽国家的资源,使社会失去它在工业成果中应得的一份,结果就是造成财富的单方面的、不公正的分配。经济公正是把不仅应该付给每个人而且应该付给每一种履行有用服务的社会功能或个人功能的东西如数付给,而这种应该付给的东西是按照刺激和维持那种有用功能的有效运用所必需的数额来计算的。功能与生活资料之间的平衡是经济平等的真正含义。

    要运用这个原则来调整以社会为一方,财富的生产者或继承者为另一方的要求,就必须把各种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容易区别的生产因素予以区别。如果就上文提到的城市土地来说,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伦敦一块地皮的价值主要应归功于伦敦而不归功于地主。说得更准确点,价值一部分归功于伦敦,一部分归功于英帝国,再有一部分归功于西方文明。但是,由于这些附属的因素是无法摆脱的,价值的全部增值应归功于这个或那个社会因素是极其明显的,这就说明为什么自由主义观点坚决认为地皮价值按理是社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特准兼售酒类场所的垄断价值(它是为了控制酒类买卖而制定的法律直接创造的)是另一个适当的例子。社会处理这些事情所遇到的困难是它已经听任这些财富的来源从它手中滑出,这类财产自由地在市场上转手,相信它和任何其他财产一样过去和现在都依靠同样的法律基础。因此,社会不可能坚持它的全部要求。社会要恢复它的全部权利,就只能让个人吃苦头,使工业制度受到震动。社会所能做的是逐步使捐税从应归功于私人进取心的财富转向依靠本身集体发展的财富,从而逐步收回它自己的集体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原则上困难得多的是贯穿整个生产过程的更笼统的社会价值因素问题。这里我们是在处理一些在运转中如此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只能用间接方法把它们区分开来。要最好地理解这个方法,我们可以设想工业制度有一个努力贯彻上面已粗略说明的酬报原则的彻底中央化组织。我们设想这个中央组织是如此地英明和公正,能为每个人找到合适的地位,给每个人应有的酬报。如果我们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个组织会感到必须给每一个生产者(无论他是用手还是用脑工作、无论是领导一个工业部门还是听人指挥)以这样的酬报,这种酬报能够激励他尽最大的努力,并使他保持终身发挥功能所必需的条件。如果我们认为年复一年所产生的财富有一大部分来源于社会是正确的,那未,在支付这个酬报以后,还会有剩余,这个剩余就应该归社会所有,可用于公共宗旨,用于国防、公共工程、教育、慈善以及促进文明生活。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想像的描述,我无需问政府是否能达到这种程度的英明,或这种程度的中央集权会不会产生阻碍其他方面进步的后果。这幅图画仅仅用来说明公平分配的原则,国家应根据这个原则来处理财产。它说明了我们的经济公正概念,从而也说明了我们应据以调整税收和改组工业的方针。我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它的意义。

    在现代条件下,私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投机。这是不是也是社会财富的来源?它为社会生产什么东西吗?它是不是履行一种功能,我们的理想的政府认为必须为它付出代价?我以每股110镑的价格买进若干铁路股票。一、两年后,我抓住一个好机会,以每股125镑的价格卖出。这笔多出来的钱是劳动所得还是非劳动所得?单就这宗买卖来说,回答是清楚的,但是可以说,我在这宗买卖中的好运气可能被另一宗买卖中的坏运气所抵销。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两相抵销的结果,我用这个方法发了一笔财,或赚了一笔钱,这笔财或这笔钱似乎不是靠生产服务获得的。对此可以回答说,股票的买主和卖主是在间接地履行着调整供求从而控制工业的功能。只要他们是老练的商人,对某一个市场有丰富知识,情况可能是这样。如果他们是业余性地涉足市场,希望时来运转捞一把,他们就有点像赌徒。我不敢肯定两种人当中哪一种人居多。我只指出,从表面上看,从这种特殊来源嫌来的钱似乎是属于一种精明或幸运的人能够对生产者征收的税的性质,而不是他们本人对生产作出一定贡献而获得的酬报。对这个观点有两个来自经验的测试方法。其一是,应该设计一种集体组织来缩小投机市场的重要性。我们的原则将会表明逢到有机会时试图这样做是适当的。其二是,对从这个来源获得的收入征一项特别税,经验将会很快地说明这种税是否真会阻碍任何阶段的生产和分配过程。如果不会,那么这种税就证明是正当的。它会证明,个人获得的总收益超过了(至少从税的数额来看)维持该项经济功能所必不可少的报酬。

    另外一个例子是遗产。这是当代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从我们的原则可以清楚地看出,遗产与逐日创造的财富的性质完全不同。它只能用两个理由来辩护。一个理由是因法定期限而获得的权利以及经济秩序的基础难以破坏。如果采取暴力和草率的手段,这个理由是无可辩驳的,但如果实行温和而行动缓馒的经济改革政策,这就根本不成其为理由了。第二个理由是遗产起着好几种间接的作用,抚养子女和建立家庭的愿望是对发奋图强的一个刺激。有闲阶级的存在为独创能力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机会,并供应无私的男女人们为国家效劳。我要再一次指出:唯一能判明这些论据的价值的测试是以经验为根据的测试。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和通过努力获得的财产显然是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政策最初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加以区别是正确的,唯一失实之处,是从资本或土地获得的收入可能代表个人的储蓄而非他继承的财产。真正的区别是在继承所得与劳动所得之间;虽然对劳动所得的财产征税可能减少工业利润,并消弱工业的原动力,但绝不说明对遗产增税必然会有那个结果,或者必然会严重搅乱任何其他社会功能。再者,它是一个只有经验才能决定的问题,如果经验表明我们能够对遗产征税而不减少资金的有效供应,也不失去任何有价值的服务,那么,其结果将是纯利益。国家决不能是唯一的生产者,因为在生产中,个人因素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国家既扩大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又扩大对过去积累的遗产的控制,却是不受限制的。

    如果自由主义政策不仅致力干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区别开来,而且还致力于对从一切来源获得的大宗收入征收附加税,那未,我认为,其基本原则是这样一种怀疑:任何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否真能像某些人所达到的那样大。当然,如果世界的巨大财富落入伟大的天才之手,这种怀疑就另作别论了。我们无法决定应该给莎士比亚、勃朗宁、牛顿或科布登付多少钱。这是不可能的,但幸而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天才是受他本人渴望给予的心理所驱使的,他向社会索取的唯一报答是不要干扰他,让他呼吸宁静和新鲜的空气。实际上,尽管他的贡献很大,他所能索取的也不过是那么一丁点超过思想和创造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他的创造力是对内心冲动的一种反应,这种冲动促使他不顾任何其他人的愿望而一往直前。大工业组织者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只要他们的工作从社会意义来说是正当的,他们同样也是受内心需要驱使胜于受真正的贪财心理驱使。他们获得巨额利润是因为他们的工作达到这样一个等级,如果差额是合理的,那肯定是个大数目,他们无疑会对金钱感兴趣,把金钱既作为他们成功的象征,又作为社会权力增强的基础。但是我相信,金钱的贪欲对这种人的直接影响是被无限夸大了的,我愿举出两点作为证明。第一,这类人当中有不少人愿意接受有可能减少他们的物质利益的措施,个别的人甚至积极促进这类措施;第二,不少有高度经商能力的人在政府机关供职,这些人心里一定非常明白,他们的薪俸同他们在商业竞争中赚得的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因此,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认为,附加税的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一年约50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①。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

    ①的确,只要一个有相当能力的人一年仍旧能够挣5万英镑,社会就休想以5OO0英镑获得他的服务。但如果以税和经济改革使情况改观,5000英镑实际上成为能获得的最高限额,连能力最强的人也只有花很大力气才能获得,那就没有理由怀疑人们不肯花那么大的力气。能力所需要的刺激物不是报酬的绝对数,而是报酬按工业或商业的生产量的比例增长。

    这些例证也许足以具体说明作为社会功能支柱的经济公正概念。它们同样也说明国家的真正资源要比一般人所认为的巨大而丰富得多。税的真正功能是为社会争取财富中来源于社会的部分,或者说得更透彻些,一切不来源于个人努力的东西。当基于这些原则的税被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存条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决不是把甲的东西剥夺来送给乙。甲并没有被剥夺。除了交税以外,倒是甲剥夺国家。一项能使国家获得一份社会价值的税,不是从纳税人有无限权利可称为己有的东西中扣除的某种东西,而是把一样应归社会所有的东西偿还给社会。

    但是,征得的税为什么偏偏应该给穷人呢?既然甲没有被剥夺,为什么乙应该受惠呢?既然甲也是社会一分子,为什么不可以把征得的税用在一样对甲和乙都有关系的东西上面呢?毫无疑问,公款唯一的正确处理方法是把它用在有助于促进公益的事情上面,而事实上,公共开支使所有阶级都受益的方方面面确实不少。值得指出的是,甚至有些其直接目的与贫苦阶级有关的重要支出部门,情况也是如此。以公共卫生为例,它不仅对于如果取消公共卫生就首当其冲的贫穷地区有利,即使对于富有地区也同样有利,因为富人虽然能与穷人隔离,却逃避不了传染。在过去时代,法官和陪审员跟囚犯一样,都可能感染监狱里流行的斑疹伤寒而死去。还有,以教育为例,它不仅对工人有经济价值,就是对工人所服务的雇主同样也有经济价值。但是当所有这一切都考虑周全以后,必须承认,我们是打算把一大部分公共开支用来消灭贫穷。这项开支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们因缺少舒适的生活用品而受苦是公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一切人都必须关心,一切人都有权利来要求和有义务来履行的目标。任何公共生活如果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当中哪怕一个人受可以避免的苦为基础,这种公共生活就不是一种和睦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和的生活。

    但是还可以更进一步。我们一开始就说明过,社会的功能是为全体正常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借助有益工作获得过健康而有效生活的必需品。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属于经济公正原则的一件事,也是最重大、最意义深远的一件事。经济公正原则规定,每一种社会功能都必须获得足以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刺激和维持这种功能的酬劳。这种酬劳应该有多少,也许只有通过专门实验才能确定。但是,如果按照我们一直在遵循的思想,假定一切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应该过文明人的生活,过勤劳的工人、好的父母、奉公守法的公民的生活,那未,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功能就在于使他们获得过这样一种生活的物质手段,社会的直接义务就是注意这些手段在哪些方面不足,并予以补充。因此,社会效率状况标志着最低限度的工业酬劳,如果国家没有用有意识行为来保证这种状况,那国家就必须用有意识的行为来保证。如果良好经济组织的任务是使功能和生计相平衡,这个原则的最先和最重大的应用就是满足基本需要。它们确定最低限度的酬劳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需要进行详尽的实验来了解增加了的服务价值需按何种比率使酬劳相应增加。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切风险预作准备。我们认为,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费用,而且还应该能够应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等风险。它应该提供教育费,另外还储存一笔钱供养老用。如果做不到,我们就认为挣工资者不能自给。一个没有任何遗产的非熟练工人实际增加的财富是否比得上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这当然是可以怀疑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另一个原则就开始起作用了,他不应该被剥夺任何遗产。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遇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而一个除了社会遗产中作为公民人人都有的一份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能够维持生活费用,是应该被公正地看作自立的。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点是社会股务和报酬相等。这项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酬报:每一个履行这种功能的人,都有权利(按照权利这个词的严格道德意义)获得这种酬报而没有权利获得其他更多酬报;现有财富的剩余应由社会支配,用于各种社会目的。此外,在同样意义上,每一个能够履行某种有益社会功能的人都应当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的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应该由他自己支配,使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幸福的条件,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应千方百计予以实现。但这并不是说实现这些权利的道路是平坦的,或者能够通过革命性地改变财产权或工业制度而一蹴即就。它确实意味着国家一般说来对财产拥有某种太上皇的权力,对工业拥有监督权,而这种经济主权原则可与经济公正原则并驾齐驱,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同样重要的概念。因为这里就像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自由意味着控制。但是国家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应通过经验来学会,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要靠小心谨慎的试验。我们力求确定一个原则来指导其行为,也就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系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经济领域里;历史的教导似乎是:当人们愿意把问题逐个地予以解决,而不是把它们彻底摧毁以建立一项吸引想像力的全面制度,进步就更持久可靠。

    很明显,这些概念体现着许多构成社会主义教导体系的思想,虽然它们也强调似乎往往被社会主义忘记的个人权利和个人独立等因素。我要指出的差别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工业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一视同仁,而空想的社会主义则强调一个方面,空想的个人主义则把全部压力都施加在另一个方面,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例如,在经济中,我们避免把自由与竞争混淆起来,不认为一个人有权占别人便宜是好事。在这同时,我们不把个人主动精神、才智或能力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是让它们自由自在地去争取适当的承认。一个确信其制度的逻辑连贯性和实际适用性的社会主义者,也许会反对这种使各种不同要求协调一致的做法,认为它是半心半意、不合逻辑的妥协。同样,一个认为社会主义本质上在于消费者的工业合作组织,并确信彻底解决工业问题就在于此的社会主义者,当他考虑生产中的心理因素并研究实现他的理想的方法时,可能会发现自己正沿着小路倒退到这样一个地点,在那里他会遇到一些人正在按照这里提出的原则解决当代一些问题,并会发现自己实际上能够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前列向前迈进。如果情况果真是这样,那未,政治自由主义与工党的日益扩大的合作(它在过去几年中已取代了90年代的对立)就绝非仅仅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而是深深地扎根于民主政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