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1/2)

    有两种社会主义是同自由主义毫不相干的,我称它们为机械社会主义和官僚社会主义。机械社会主义立足于对历史的错误解释,把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现象归于经济因素的单独作用,而合理的社会学的起点是把社会看作一个各部分都在其中相互作用的整体。从单独一点来说,经济因素至少既是科学发明的原因,也是科学发明的结果。如果没有世界范围的相互沟通的需要,就不会有世界范围的电报系统,但是要不是有决定高斯和韦伯①的实验获得成功的科学兴趣,就压根本会有电报。再者,机械社会主义是奠基于一种错误的经济分析,把一切价值归因于劳动,否定、混淆或歪曲企业的独特指导功能、使用资本所不可避免的报偿、大自然的生产能力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力量(这些力量由于确定供需动向实际上决定商品交换的价格。)在政治上,机械社会主义假定一种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明确的阶级差别为基础的阶级战争。现代社会绝对没有作出明确和简单的划分,而是显示出各种利益愈益复杂地交错混杂在一起。一位现代革命者在为“劳工”的利益攻击“财产”时,不可能不发现他向之呼吁的“劳工”有一半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财产”发生兴趣:至于对于未来,机械社会主义构想出一种由政府控制工业的顺理成章的制度。关于这点,唯一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乌托邦并非是社会学的良好方法,这个乌托邦对自由、运动和发展准备不足,另外还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者要把他的理想引进实际讨论领域,就不应该设计一项制度来整个地代替我们目前的种种安排,而是应该精心制定一个原则,借这个原则来指导政治家从事在工业结构中纠正弊病、发扬优点的实际工作。一个这样应用的原则只要含有好的因素就会发展壮大,集体管理工业只要行之有效就会相应发展。乌托邦观点是空想的,因为它的目标是些虚假的念头而不是活生生的事实。书本上的“制度”作为一个原则在能够明智地讨论之前,必须加以改造,使它能实际应用于铁路、矿山、工厂以及办公室。事实上,社会主义作为政治中一支实际力量就是靠这种改造获得进步的,这种改变的目的就是实现唯物主义的乌托邦。

    ①高斯(1774—1855),德国数学家,韦伯(1804—1891),德国物理学家,两人从1830年开始密切台作研究地磁,并于1833年发明电磁电报机。——译者

    官僚社会主义是一种不同的信条,它由于把自由和竞争混为一谈而轻视自由理想,进而对整个人类也表示轻视。它认为人类总的来说是软弱无助的,它有责任仁爱地对待他们。当然,真正的仁爱必须和坚强相结合,必须为了普通人本身的利益而把他的生活组织起来。他不必知道自己在被组织起来。社会主义组织会在幕后活动,机构里还有机构,或不如说幕后操纵背后还有操纵。表面上,存在着一个精英阶级,一个具有声望和才华的贵族集团,由他们当官,做实际行政工作。在这些人背后,有着许多团结和进步的委员会,由它们来领导工作。在这些委员会后面,又有一个或更多个决策者,由他们想出各种主意来领导世界。民主统治的把戏可以维持一个时期,但是应该实际承担社会生活组织工作的共同意志想法被认为是最幼稚的幻想。决策者暂时可以通过民主形式更容易地工作,因为民主形式已经具备,要消灭它们会引起动乱。但是统治的实质在于控制的方法。名义上的民主领袖是些无知之徒,只要略施小计,就可以使他们走他们应当走的路,群众会像羊群一样跟在后面。统治的技艺在于使人们做你希望做的事而自己并不知道在做些什么,在于带领他们走而不向他们说明走向哪里,等他们最后察觉了要想返回却为时已晚。这样构思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同民主或自由毫不相干的。它是一个自命不凡的超人的一种组织生活的阴谋,这个自命不凡的人为每个人决定应如何工作,如何生活,而且的确还依靠优生学家的帮助,决定他是否应当活或是否有必要生下来。无论如何,如果他根本不应该生下来——就是说,如果他出身于一个其性质未被批准的原种——武士就会设法使他的种族难以繁衍。

    一般的自由主义者如果不感到自己仅仅是个极普通的人,可能会对这种生活观表示更大的同情。他确信自己不能为他人管理他们的生活。他觉得要管理自己的生活已经够吃力了。但是不管超人是不是喜欢,他宁可照自己的方式而不是照别人的方式去生活,别人的方式也许聪明得多,但不是他的。他宁可娶他自己看中的女人做妻子,而不要那个肯定能为他生下标准类型孩子的女人。他不愿意被标准化。他不把自己当作主要是人口调查表中的一个项目。他不愿穿标准的衣服,吃标准的食物,他要穿他感到舒服的衣服,吃他喜欢吃的食物。有了这种难移的本性,他内心同样存在着的自由主义恐怕很容易同他达成协议。确实,自由主义嗾使他更胜一筹:它叫他要考虑别人大体上和他十分相似,也用同样方式看待生活。当自由主义在他心中说起社会义务时,劝告他不要妄想有一种优越地位,这种地位能使他为了他的同胞们的本身利益支配他们,而要指望一种同志情谊,本着这种情谊,他会同他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肩并肩地战斗。

    因此,如果真有自由社会主义这样一种东西——到底有没有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它必须明确地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民主的。它必须来自下面,而不是来自上面。或者不如说,它必须来自全社会为争取更大的正义以及更好的互助组织所作的努力。它必须进行这种努力,不是服从一小撮超人的真实愿望,而是服从绝大多数人的真实愿望。第二,为了这个理由,它必须重视人。它必须让普通人在他真正关心的个人生活中自由发挥。它必须立足于自由,必须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支持对个性的压制。人们或许会问,这些目的能相容到什么程度呢?在什么程度上能为公共利益组织工业而既不践踏个人的选择自由,也不使主动精神和能力的源泉干涸呢?在什么程度上能免除贫穷,或实现经济平等而不阻碍工业进步呢?提出这个问题,就势必还要提出其他更重要的问题,经济学中的“平等”的真正涵义是什么?比方说,它是不是指一切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报酬,或者同样的劳动应获得同样的报酬,或者同样的成就应获得同样的报酬?经济学中的公正的范畴是什么?公正在何处终止,慈善从何处开始?在这一切后面,财产的基础是什么?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是什么?对既得利益和时效权利应作何考虑?要在本书有限的篇幅里详尽阐述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是不可能的。最好的办法是遵循那些来自业已说明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发展路线并观察它们在什么程度上使我们获得一个解答。

    我们知道,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履行这个职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正是自由主义立法在做的。一方面,自由主义立法正在竭力(尽管目前还是胆小和收效甚微的)扭转英国农民脱离土地的趋势。当代的调查研究清楚地表明,这种脱离并非是缓慢地起作用的经济力量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它是从15世纪开始的把公地圈作私有的政策所造成的,圈地运动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部分地停止,在乔治二世和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完成。由于这项运动是贵族政治促进的,固此有理由指望由民主政治成功地扭转,并重新建立一个独立农民阶级作为劳动人民的支柱。但是,这个试验涉及某种公有制。工人只有靠国家资助才能获得土地,自由主义者肯定不认为国家既然收回了土地绝对所有权,还会重新放弃。相反,在农业成果的公平分配中,一切从土地本身的特性或位置,或者从被捐税提高了的价格获得的好处,由于它们不是任何人的劳动所生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或者(这是同一回事)应该属于每个人所有,亦即属于社会所有。此所以自由主义立法力求创建一个不是由小地主而是由佃户组成的阶级,让这个阶级耕种土地,并让他们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作为报答,仅此而已。剩余产品国家将以地租形式据为己有。尽管让国家佃户获得防止侵犯的充分保证是可取的,但是地租必须定期按价格和成本予以调整。因此,保守党的政策是建立自耕农制度来增强财产的选举力量,自由党的政策则是建立一个国家承租制,全社会将从其兴旺发达获得利益。一种解决办法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办法就其本身而言则近似社会主义理想。

    但是,虽然英国的农业可能有一个远大的前程,它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却永远不能恢复统治地位,小块租用的农地也不大可能成为普遍的农业形式。工业的主体将愈益掌握在大企业手中,个体工人无论拥有哪些生产工具,都休想与之对抗。因此,对大部分人民来说,保证他们过像样的生活必然就是保证他们继续以基本生活工资就业,或者,作为替换方法,保证他们获得国家援助。但是,如上面已指出的,经验表明,普通工人由竞争规定的工资除了满足一个普通家庭的正常需要之外,还要应付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应付患病、意外事件、失业和老年是不够的,而且今后也不大可能会够。就意外事件来说,国家已使雇主负起提供救济的责任。就老年来说,我认为,国家本着一个更合理的原则,已自己挑起这个担子。精确地理解《养老金法》所包含的新政策的原则意义,这是十分重要的。《济贫法》总的来说已保证老人和穷人免于饥饿。但是济贫法仅仅在赤贫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它未能帮助那些曾经自食其力的人。确实,对不少没有希望储存一笔钱来使他们过比济贫院里更舒适的生活的人来说,济贫法简直没有劝诱他们自助。养老金制度取消了赤贫的考察。它提供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个人只要节约就有希望过温饱的生活。它对于自助,对于朋友的帮助或子女的赡养不是麻醉药而是兴奋剂,在一定限度内一切人都能做到。它恰恰是自立的条件之一,自愿的努力能利用这个条件,但需要自愿的努力使它充分实现。

    作为推翻济贫法运动基础的建议正是这项原则的普遍应用。这就是:我们不应当救济穷人,而应当力求使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尽管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应该要求个人方面也要相应地努力。满足这些条件的一个方法,是为个人提供一个可据以脚踏实地去干的基础,就像在老年方面所做的。另一个方法是国家援助的保险,在这方面,自由党立法者正在进行试验,希望能用它来解决病弱伤残以及一部分失业问题。第三个方法可用少数济贫委员解决守寡或被遗弃的幼童母亲的问题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目前往往充满悲剧色彩。迄今为止,这类妇女一直被看作赈济的对象,需要乐善好施者帮助她保住她的家,同时一直认为她有义务不惜一切劳力出去工作,免得靠领取公费救济金过活。新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清楚地见诸于委员们的下述论点:如果我们真正相信我们就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应当承认,幼童的母亲留在家里照料她的孩子,要比她出去做打杂工,听任孩子在街上无人看管或交给邻居马马虎虎看管,对社会贡献更大,更值得金钱酬报。我们认识这个论点的力量以后,就会改变对这个事例中公家援助性质的看法,我们不再认为强迫母亲出去做打杂工是可取的,也不再认为她拿公家的钱是丢脸。事实上,我们已不再把公家的钱看作施舍,而是把它当作对一项公民服务的报酬,我们需要的恰恰是她不应该通过挣钱来增加收入,而是应该使她的家值得尊敬,并抚养她的子女,使他们健康和幸福地成长。

    在为竞争制度辩护时,有两个论点过去和现在始终很流行。一个论点是以工人阶级的酒瘾为基础的。据说工人把剩余的收入都花在喝酒上,如果他们没有留出点钱来储蓄,那是因为他们把钱都用在酒店里了。这个论点正在迅速受到喝酒恶习的实际改变的冲为。两个世代前革除了英国富有阶级酗酒恶习的戒酒浪潮,目前正迅速席卷所有各个阶级。酒账依然过高,一个普通工人每周工资花在喝酒上的比例依然很大,但是数目正在减少,过去关于增加工资就是增加酒账的担心可能是合理的,但现在已不再能被认为是反对改善工人物质条件的正当理由。在经济繁荣年代,酒赈已不像过去那样大幅度增加。第二个论点遭到了甚至更为决定性的打击。直到今天,人们一直振振有词他说:人民大众物质条件的任何改善都将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出生率的增长扩大了劳动力的供应,将自动地使工资降低到原来的水平。将会有更多的人,他们的生活会像从前一样悲惨。出生率的实际下降,无论有什么其他后果,已驳斥了这个论点,使它无立足之地。出生率并不随繁荣增长,反而下降了。不用害怕人口过剩;如果目前存在着危机,这是在别的地方。这两个论点的下场必须被看作我们已经指出的舆论改变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尽管如此,可能还有人会认为我所粗略说明的制度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大规模的国家慈善组织,作为这种组织,它必然会产生与大规模慈善有关的结果。它必然会使能量的源泉干涸,破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关于第一点,我已经提到某种相反观点的有说服力的论据。国家正在做的事情,还有如果设想中的一系列改革全部实现后国家将会做的事情,是绝对满足不了正常人的需要的。他还得花大气力挣钱谋生。但是他将会有一个基础,一个根底,在这个根底上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充足。他将会有更大的安全,更光明的前途,更充分的自信,相信自己能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经验表明:希望是比恐惧更胜一筹的刺激剂,自信是比惶惶不安更胜一筹的心理环境。绝望有时能驱使人们不顾一切,但这种效果是瞬息即逝的,要使它永远存在的话,需要一个更稳定的环境来培养那种造成正常健康生活的自制和干劲。有人会滥用他们的优势,也有人会滥用每一种社会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当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适当划定,亦即个人肩上的担子不是沉重得非常人所能忍受时,个人责任就能更明确地规定,并能更有力地予以强调。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依赖外来援助是会破坏独立自主精神的。谋求私人慈善援助确实会有这种后果,因为它使一个人依靠另一个人的恩惠。但是,一种能被人当作合法权利的援助就不一定会有这种后果。再者,慈善之所以降低独立努力的价值,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失败者。它是对不幸的补偿,很容易转化为对怠惰的鼓励。另一方面,权利这样东西是由成功者和失败者同样享受的。它不是在赛跑中让弱者先跑几步,强者慢跑几步,而是在和命运的赛跑中,强弱双方都要跑同样距离。这使我们接触到一个真正的问题:所讨论的这类措施到底应被当作慈善措施还是正义措施,当作集体仁爱的表现还是对一种普遍权利的承认?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复杂的、在某些方面崭新的经济概念和社会道德概念,我在本章内无法细谈。但是我将尽力把社会和经济正义概念大致说明一下,因为它们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基础。

    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妨指出: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实践中,现行英国《济贫法》是承认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的。穷人可以找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必须给他食物和住所。单单根据他是人就有需要这一理由,他对公共资财有留置权。但是,这种留置权只有在他赤贫如洗的时候才起作用,他只有符合政府机关规定的某些条件才能行使这种权利,这在济贫院实行审查后意味着丧失自由。

    “1834年原则”是贫民的命运必须比独立劳工差。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当代观念的改变,说按照较新的原则,社会的责任是保证使独立劳工的命运比贫民好。本着这个宗旨,对公共财富的留置权扩大和改革了。行使这种权利,并不产生丧失自由的惩罚性后果,除非个人方面证明有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或玩忽行为。基本论点是,在一个像联合王国那样富裕的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充分办法以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来获得经验证明过一种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援。如果在工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办法供应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

    财产权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对财产是不是还有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错了?绝大多数人生下来除了他们能靠劳动挣得的东西外一无所有,而少数人生下来却拥有超过无论哪个有功劳的人的社会价值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默认?在一种合理的经济道德方案中,我们应不应该允许社会成员有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可以对公共资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说,这个主意不错,但是撇开伦理道德不谈,不大幸运的人又能依靠什么资财呢?英国几乎没有集体财产可供这种用途。英国的岁入靠的是税收,到头来只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人们会说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慈善,而是**裸的掠夺。对此我要回答: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我要说,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某些财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围的地租,主要是社会创造的,只因过去时候政府处理不当,才落入私人手中。财富的其他巨大来源是金融和投机活动,往往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只因为我们的经济组织有缺陷才成为可能。其他原因是我们的酒法以及允许市政服务由私人操纵的老的做法所造成的部分的垄断。通过继承原则,这样积累起来的财产代代相传,其结果是,一小批人生下来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质利益,而为数众多的人可以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这个制度必须彻底予以修改。人们强调说,这种状况下的财产不再是一项每个人都能据以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制度,而是成了一样工具,工具的主人能按照他一般都能自己规定的条件来支配他人的劳动。这个倾向被认为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协同一致的财政、工业和社会措施来加以纠正,这些措施能增加社会所掌握的共同财富,并如此地使用,让所有那些不因懒惰、伤残或犯罪而丧失有利地位的人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早期曾有过形形色色的公社,在这些公社中,每个人生下来都各得其所,每个人都获得一份公地。在消除这项制度的最后残余时,经济个人主义为巨大的物质进步奠定了基础,但却以人民大众失去幸福为巨大代价。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要做到这点,不能用我们在古代史上听见过的那些生硬的重新分配方法。而只能用下述方法:把财富的社会成分同个人成分区别开来,把社会成分的财富上交国库,由社会掌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财产的基础是社会的,这有两种意义。一方面,是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人,防止偷盗掠夺,从而维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尽管受到许多批评,不少人似乎还是认为财产权是造物主或上帝赐给某些幸运的人的,仿佛这些人有无限权利把国家当作他们的奴仆来指挥,让他们通过自由运用法律机器来尽情享受他们的财产。他们忘记了,要是没有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他们的权利连购买一星期的用品也不值。他们没有问问自己,要是没有社会所维持的法官、警察和稳定的秩序,他们将会落得个什么下场。一个春风得意的商人,自以为发财完全靠的自己力量,他没有好好想一想,要不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