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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国 大 纲(2)(1/2)

    建 国 大 纲(2)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

    1本大纲经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后,于1924年4月12日公布。

    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