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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国 大 纲(1)(1/2)

    建 国 大 纲(1)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于今日,所获得者,仅中华民国之名。国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国进于国际平等地位;国民利益方面,则政治经济荦荦诸端,无所进步;而分崩离析之祸,且与日俱深。穷其致此之由,与所以救济之道,诚今日当务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实行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有其方法与步骤。三民主义能影响及于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与否,端在其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如何。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义与建设程序宣布于天下,以期同志及国民之相与了解。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绪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盖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宣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首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利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可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