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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民党之政纲(1/2)

    三 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辨而公行之。

    甲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它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僭窃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