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后记(3)(2/2)

里讲出来的,周武王是否能真正照这一套做,毕竟于史无征,那么,从汉文帝到唐太宗,帝王要主动接受限制的概念,就逐渐自觉和明朗了。汉文帝取消诽谤罪,是有明确的理论指导的,目的是使臣下们敢于尽情讲话,使皇帝能听到自己的过失,是“吸引人们谏劝君王而使国家的政治通达”。这里的一个前提就是,皇帝并不是无所不能和永远正确的,皇帝也有过失需要匡正,有不足需要听取谏劝,这一前提便明显地冲淡了皇帝应该拥有无限权力的神话,或者说对这一理论提出了事实上的挑战。《张释之为廷尉》的故事,则说明汉文帝在皇帝的无限权力和皇帝也必须按法办事两者之间,经过思考后选择了后者,这又说明,即使在封建社会中,法的制订和完善,对某些皇帝(不是全部皇帝)也是同样有制约作用的。

    至于唐太宗,更是把自己作为皇帝必须接受制约的原则,从理论上和制度上明确下来,并且希望自己后代的成为皇帝的子孙们,同样遵守这一制约规范。《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元年》记载了唐太宗的一段话,为了让一般读者一目了然,我们把它大体上译为白话:

    皇上(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国家本来设中书省、门下省这两个部门,是为了相互检察,中书省所拟诏书或有差错失误之处,门下省就应当对诏书进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这样相互论难往来,只要能达到使诏书准确无误的要求,即使舍己从人,又有何不可呢?现在常有或是护己之短,相互结怨;或是为了避免结怨,明知所拟诏书不对,也不肯明确地提出来驳正,顺一人之情面,为百姓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隋炀帝之世,内外百官,务求顺从,当是之时,顺从者都自以为聪明,以为这一来便可祸不及身;等到天下大乱,家国两亡,即使其间有万一幸免的臣子,也为时论所贬,终古不能磨灭不好的名声。卿等当徇公忘私,不可雷同也。”

    这段谈话表现了,唐太宗从理论上认识到,臣下不可以一味顺从皇帝,不可以对皇帝所下的诏书唯唯诺诺,而应该勇于提出不同意见,以防止诏书出现失误,以便避免出现有害于国、有害于百姓的情况。到了贞观三年,唐太宗进一步对大臣们说:“中书省、门下省,都是机要部门,朕所下的诏书,如有不便施行的,两省都应该向朕提出来。这一阵子只看到大家顺从诏书,没有人提出反对和不同的意见。如果中书省、门下省只是起执行诏书的作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做这些事,何必要特别选有才能之士进中书省和门下省呢?”这次谈话,进一步十分明确提出来,中书省和门下省不但应当互相监督、推敲公文,而且共同负有推敲、驳正皇帝所下诏书的责任。这就是说,唐太宗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中书、门下这二省应当共同制约皇帝的权力。《资治通鉴》的作者司马光等人对唐太宗建立的这一封建制约制度十分欣赏,接下去发了这样一段议论:

    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们应该各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在意见之后署名,叫做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审阅之(以上是中书省范围的官员,唐制,中书令是宰相之一);给事中、黄门侍郎(门下省范围的官员)驳正之。唐太宗重新申明旧制,自此以后,所下的诏书就较少重大的失误了①。①《治通鉴·唐纪九·太宗贞现三年》。

    这些材料,因为不大有故事性,所以我们未在帝王故事中收录。但这些材料对于我们理解本书中所收录的一切故事,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要在此加以引录并展开一些讨论。唐代官制,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对决策进行审议的机构,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唐太宗的这两次谈话,不但要求各省之间,相互监督,并且还进一步要求他们共同监督皇帝所下的诏书是否准确。应该说,在这里,拥有无限权力的皇帝实际上应该受到客观规律限制的观点,已经具体转化为一种制约皇帝的明确制度。我们正是要从这一高度来看唐太宗的虚心纳谏、尊重司法部门的按法办案,以至前述他对史书应重点收入尖锐的谏书等类看法。应该说,唐太宗的接受尖锐的谏诤,有时在感情上也是受不了的,很痛苦的,本书中所收的《矿石和冶匠》一则故事,就说到他在长孙皇后面前,扬言要杀掉谏臣魏征的事情,可见魏征的尖锐意见,使他烦恼到何种程度,但是,为了要治理好国家,他终于还是硬着头皮坚持听取谏劝。这是因为他对皇帝虽拥有无限权力但在实际上却又必须接受各方面的制约的这个矛盾,有足够的清醒认识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