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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美利坚的平等之剑(1)(2/2)

的利益,55名制宪代表在借鉴了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政治哲学后制定了美国的宪法。当时洛克的思想正风靡欧洲,他认为权力会产生**,绝对权力绝对产生**。因此,不论是君主的主权,还是民众的主权,都必须受到约束。于是,美国的制宪者将这一思想具体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并以成文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即用联邦制来限制“大国”权力、用有限政府来制约人民主权,这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地方(州)和中央(联邦)应互相制约和平衡(制衡)。除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如外交权、宣战权、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货币发行权等权力)和明确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如外交、忠等权力)外,其余权力皆归各州所有。第二,联邦政府立法(国会)、执法(总统)和司法(联邦法院)之间要相互制衡,就是三权分立。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和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需要总统签署才有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则能够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且,国会还可以对民选的总统和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提出弹劾。总统也是军队的总司令,有权动用军队,但却无权对外宣战。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旦被任命,便终身任职,外界不能干涉他的司法独立权。最为重要的是,在美国以后的法治实践中,最高法院为自己争取到了解释宪法的权力,从而使自己拥有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杀手锏——司法审查。第三,立法机关的内部也要相互制衡。由于是借鉴英国的议会至上的思想,美国宪法赋予了国会最大和最多的权力,可以说权倾“总统府”与“法院”。但为了防止未来国会可能会出现的“多数的暴毡,国会分成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任何法律都必须由两院同时通过。但是,两院议员的议席如何分配,直接影响联邦成立后的利益分配。于是,就有了众议院议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由此来满足大州的要求;而参议院则不论大州小州,一律只有两个议席,这样也满足了小州的权力愿望。那么,人们该如何选举代表全国利益的总统?如果总统的选举完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话,那么,来自人口大州的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远大于小州的候选人,就会讨便宜。于是,他们又设计出独特的总统选举人院。由各州选出与其国会议员数目相等的总统选举人组成选举院,由他们来选举总统。显然,这仍未做到真正的制衡,因为大州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高于小州的选举人。

    美国的制宪者只用了8000个英文单词就把这些繁琐、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与民主的权力落实成了制度。这与一般人所设想的连篇累牍的宪法内容(庄严的承诺,伟大的构想,光辉的远景,领袖的思想)有很大出入。美国的宪法不仅赋予了政府权力,还对政府权力作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制,一言以蔽之,美国的宪法唯一的目的就是用最高的法律来防止集权的产生。对于美国的宪法,美国著名法学家施瓦茨认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他甚至还认为:“在其他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律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