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当信仰遭遇法律(2)(2/2)

雷诺德一案的法官都清楚,当信仰或者说宗教教义从单纯的教条变成具体的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实现的时候,它就必须承担起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信仰或宗教的名义下作恶。雷诺德犯法娶两个老婆和后来的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人民圣殿教”教主促使914名教徒自杀一案,从本质上看没有什么不同。驳回雷诺德上诉的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杰弗逊,曾这样反驳那些支持雷诺德无罪说的人:“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是一种宗教仪式,难道也要允许他们真的这样做吗?”将信仰的自由和行为的自由混淆起来的个人难免触犯法律。

    任何一个人都必须承担起社会的义务,对宗教的虔诚不是人逃避义务、触犯法律的借口。虽然摩门教提倡“一夫多妻”以便实现“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宗教理想,但它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男性教徒都必须娶多个妻子。“一夫多妻”不是它考量教徒虔诚度所必需的、唯一的准则。遵守法律,娶一个老婆的摩门教教徒也可以坦然地宣称自己是虔诚的教徒。雷诺德可以是个虔诚的教徒,但他没必要通过多娶老婆来证明他的虔诚,即使站在摩门教的教义上看,雷诺德也完全有自由选择多种向教会表达自己虔诚之心的方式,他完全可以既遵纪守法又虔诚地信仰摩门教,但他偏偏选择了法律禁止的“一夫多妻”。杰弗逊法官认为,一个国家不应存在与人的社会责任相矛盾的自然权利。雷诺德没有理由违背法律,他的行呜然受到惩罚。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希望通过此案让人们了解,人类的基本准则是不容违反的,即使是以信仰的名义。禁止一夫多妻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矛盾。虽然每个健康的社会,都应该保护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任何一种自由都是有限定的,人们要清楚自己拥有的自由的边界,在保证履行对社会义务的同时,行使权力。

    逾越自由的范围,违反法律的人,可以为自己的行午解,却不能得到社会的豁免。再民主的国家,再自由的国家都不可能允许自己的国家拥有绝对自由的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