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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仰遭遇法律(2)(1/2)

    当信仰遭遇法律(2)

    而陪审团只需要判断雷诺德是否拥有两个妻子玛丽·安·图登海姆和爱米丽亚·简·斯科菲尔德就可以了(在大量清晰明确的证据前,做出有罪的判断并不困难也并不过分),而无须费脑筋在摩门教“一夫多妻制”的教义是否合理的判定上。如果把这个问题也交由陪审团决定,即意味着陪审团有权力干涉他人的宗教,这却是美国宪法和美国基本精神不准许的。

    陪审团当然没有逾越他们的权力,他们只就雷诺德的婚姻事实作出判断:雷诺德拥有两个老婆,他重婚了。他的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现实活动——超过了美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因此他有罪。

    但是,摩门教教徒和雷诺德自己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雷诺德只是遵从教义的指示,娶了两个太太。他们手里的王牌依据是美国1791年颁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们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他们的观点是,《普兰法》和《莫里尔法》禁止了摩门教“一夫多妻”的宗教活动的自由,无疑和宪法精神相违背。因此,这两部法律的公正性值得怀疑,或者干脆说这两部法律在宪法上站不住脚,是应该取消的。而这种“不合理”的、“应该被废止”的法律没有权力干涉雷诺德娶了两个老婆的行为,联邦法院不应该以这样的法律为依据,对雷诺德定罪。

    然而,坚持雷诺德无罪观点的人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宪法是明确的,同时也是模糊的,它不可能像一般的法律条文一样详细地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宪法传播的是一种不可违抗的法律精神,而法官、具体法律的制定者,只尹承宪法规定的法律精神就可以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充分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针对具体复杂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适当的判断,否则,法律将无法发挥它应有的效力,司法将无法展现它的权停这样就意味着剥夺了宪法的灵魂,使它只剩下一副完成不了使命的没有任何存在意义的空壳。

    任何一位参加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