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当信仰遭遇法律(1)(1/2)

    当信仰遭遇法律(1)

    1803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法院首席法官杰里迈亚·史密斯曾就信仰的自由表达过这样一番感叹。他认为:社会或世俗官员强迫人们信仰某种宗教或禁止人们信仰某种宗教都是毫无道理的。人认识世界的水平是有限的,没有人有资格代表真理,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迫他人信什么不信什么。人与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力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头上。每一个人都是有独立思维能力的主体,思想自由是人的天赋,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种天赋,人们的理智不能也不应该受到局限,受到来自同类的控制。

    他的这番话很好地阐释了美国人对信仰自由的理解。在保护信仰的自由上,美国的表现,全世界的人有目共睹。但当信仰遭遇法律,信仰的自由又将被如何诠释?

    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信仰与法律之争,莫过于雷诺德一案。

    雷诺德一案涉及一直以来都被美国主流社会和基督徒排斥的、视为异端的摩门教。摩门教又称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30年,由约翰·史密斯创建。

    这是一个信仰多神的教派,最初,其教徒主要定居在美国西部的犹他州,他们认为“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是神的嘱托,因此,强烈主张实行一夫多妻制。

    19世纪后半期,摩门教迅速发展,其在犹他州的影响越发广泛,与此同时,他们的教规和当地社会的主流道德的冲突也越发尖锐。尤其是当时的美国人,多是虔诚传统的基督教教徒,严格履行着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摩门教的习俗在他们看来简直是大逆不道。

    1862年,针对摩门教的教规,林肯政府颁布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通过法律明令禁止一夫多妻制。但由于当时的美国正笼罩在南北战争的战火中,这部法案实际上形同虚设。因此,内战一结束,美国国会就又颁布了《普兰法》,赋予联邦法院在犹他州更大的权力,用以强化《莫里尔法》的效用,遏制住摩门教一夫多妻制的风气。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联邦法官也受传统基督教教义影响颇深,对摩门教更是深恶痛绝。

    犹他州议会的议员中却有两个摩门教的忠实教徒——布瑞厄姆·扬和乔治·Q·加农。其中,前者还是摩门教的主要领导人。他们对美国政府这种侵犯他们神圣信仰的行为非常愤怒,决定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向世人证明《普兰法》和《莫里尔法》的不合理,因为这两种法律明显和《宪法》思想相抵触。在一心维护教义的扬和加农看来,这两部法律根本就是违宪的,不合理的。

    为此他们使出苦肉计,假意起诉娶了两个老婆的摩门教忠实教徒,他们的秘书乔治·雷诺德,希望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