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当信仰遭遇法律(1)(2/2)

契机推翻《普兰法》和《莫里尔法》。因为,如果法官判处雷诺德有罪,他们就会发起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他们坚信,以《宪法》为准则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定会因为判处雷诺德无罪,使《普兰法》和《莫里尔法》的设立失去作用,这样,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实行下去了。

    1874年10月,乔治·雷诺德接到政府的起诉。联邦检察院很快就掌握了雷诺德与两个女人玛丽·安·图登海姆和爱米利亚·简·斯科菲尔德共同生活的证据。一年之后,此案的陪审团一致认为雷诺德重婚罪罪名成立,雷诺德被判处两年监禁和500美元罚款。雷诺德依照扬和加农的办法,一次次地提出上诉。1878年,此案,终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果然,为雷诺德辩护的律师,将《宪法第一修正案》作午护的重要依据,认为雷诺德有信仰宗教、履行教义的权力,法庭对雷诺德的判决是建立在侵犯其应有权力基础上的,应被撤销。

    在经历了数轮激烈的讨论后,1879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原因是,一夫一妻制是美国必须保护的婚姻制度,是美国基本伦理价值取向,《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违背美国伦理道德基础的一夫多妻制。

    判决结果得到了大多美国人的支持。扬和加农“以身试法”推翻《普兰法》和《莫里尔法》的目的没有达到;相反,他们的举措还加固了这两部法律的影响力,美国民众从此意识到,宗教并不是享受特权的借口。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无论什么人,什么群体都必须严格守法。

    美国宪法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这和在法律上对公民的行为加以限制并不冲突。信仰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的心灵、灵魂的生活状态,是人的本能。法律保护人在精神生活上的自由,不干涉人的内心活动。另一方面,作为在现实社会中生活的人则没有权力用“精神上的自由”代替“行为上的自由”,或打着“精神上自由”的旗号在现实中不受约束肆意妄为。

    具体到雷诺德一案,联邦政府对此案的判决和宪法精神并不违背。美国政府保护摩门教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尽管他们的教义和基督教教义相距甚远,尽管在这个大多数人都信仰基督教的国家,摩门教一直为主流社会不齿,美国政府也并没有因此就禁止摩门教发展,或采取什么强硬手段强迫摩门教教徒放弃自己的信仰。就连摩门教教徒将“一夫多妻制”写入教义,政府也没有对此横加干涉。不仅政府,美国民众也是如此,一直以来,他们对摩门教虽心存异议,却也没有摆出卫道者的姿态,实践“灭教”。总之,根本不会有人将“一夫多妻制”这条教义本身告上法庭,当它只是一条教义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