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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卖场规划设计(8)(2/2)

据实际情况,配备顾客卫生间的无触摸设施。鼓励企业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有条件的还可为女士提供补妆的空间和用品。

    第十二条顾客流动线路

    营业场所内的顾客流动线路,应流畅、明晰、便捷,具有视觉通透性。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

    商超企业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营业场所出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坡道及无障碍设施,并在服务台、收银台、公用电话等设施处,设置低位装置,方便特殊消费群体的使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

    (一)商超企业应按照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为顾客购物提供便利。

    (二)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为顾客提供泊车指引、车辆保管等基本服务。不得在停车场内堆放物品或将停车场移做他用。

    第三章舒适

    第十五条顾客休息区

    商超企业应按照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设立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其面积相当于营业面积的1%~14%(不含超市);也可在各楼层分别设立相应数量的休息座椅,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顾客休息区、休息座椅等场所及设施,应有专人进行清洁维护。

    第十六条物品寄存

    商超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配备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

    第十七条附属服务设施

    商超企业可在营业场所内为顾客提供手机充电、公用电话、ATM机等附属服务设施,超市应准备数量充足的购物推车和购物筐,并有专人负责清理。鼓励有条件的商超企业设立功能性服务区域,为有特殊需求的顾客提供母婴室、商务传真、上网、洽谈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