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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1/2)

    6.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王海正是由于其打假行为是在其购买产品前就已知瑕疵的存在而失利。

    另外,产品的质量状况还应当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若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约定“三包”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质量在一定期限内发生问题,便有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的义务,经营者如果不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三包”责任中,时限是一个重要因素,在现实经营过程中,有些经营者也正是利用时限的规定来逃避“三包”责任。

    举例

    孙女士买了一部新手机,使用了才3天就出现了乱屏现象而不能正常使用,于是要求退机。但是经销商以没有检测报告证明故障非人为因素造成为由,提出由孙女士对手机进行检测并出示书面检测报告。待孙女士终于拿到检测报告,已过了包退包换的时限,因此,经销商以此为由拒绝退机,只答应维修。孙女士于是投诉至消协。

    在这个案例中,经销商正是采用拖延时间的方法,以使售出的商品超过相应的时限,从而逃避责任。事实上,时限的计算应以消费者的实际索赔时间为准,而不应以检测报告的出示时间为准,况且,消费者也并不是进行检测的义务人。

    8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