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2/2)

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比如,在汽车领域实行的“产品召回”制度即是对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有关召回的法律规定,但已有实际的召回举措。例如,广州本田在2003年8月和10月分别两次对广本新雅阁进行了更换通气管及加固汽油压力调节阀等市场措施。这两次的市场措施即是实际上的召回。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如回去管理规定(草案)》,希望从汽车召回开始制定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相信这项在国外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制度也会很快在我国发挥作用。

    3.提供商品及服务真实信息

    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也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使消费者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情况。另外,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标记代表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并表明其法律身份,经营者应当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5.出具凭证和单据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收费收据、保修单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记载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为双方以后可能发生商品或服务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应当完全、具体、真实,能够起到证明合同基本内容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的消费者并不习惯于索要发票,在一些商家那里,不开发票也成为其控制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一旦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由于没有购货凭证,就可能发生商家不承认的情况,消费者也很难投诉。

    举例

    金某在某电器商城买了一台摄像机,没有索要发票,而只是拿了销售单,在几个月后,摄像机无法正常工作,于是,金某前往该商城要求修理。而该商城却以公司有规定必须在保修期内带发票和保修卡才可以修为理由予以拒绝。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金某没有索要发票,无法证明供货的商家,因此,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很难投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