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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1/2)

    重点案例解答2

    说到这里,重点案例中的第二个疑问也就得到了解决。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在明知该批网络设备并非品牌设备,也没有生产厂家质量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销公司应当双倍返还王磊公司的购货款。王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至于该电脑经销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由相关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虽然从法律上说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平等的,但实际上双方在经济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位置,经营者在经济上有明显的优势,这是普通消费者所无法比拟的。另外,由于商品和服务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骗和误导。加之消费者是分散的,经营者大多数是有组织的,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是很有限的,无论在经济实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经营者相抗衡。

    7.知识获取权

    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