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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2/2)

相符。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直接体现了民事交往中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能否在消费领域得到贯彻执行。计量公正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计量必须准确无误,不得缺斤短两。

    第二,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的,可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也可能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人身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包括消费者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间接损失是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如因伤残而减少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是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即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的损失或者因接受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的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的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用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入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果消费者因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因其他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有关责任者还应依法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赔偿。

    举例

    李某去某地出差,住进了一家宾馆,一日在办完事后回到宾馆,发现自己上锁的旅行箱被割破,箱内现金2000余元被盗,照相机、一套西装也被盗,价值达5000余元。李某立即通知大堂经理并报案。李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宾馆的过错造成,因此应当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但宾馆认为在案例未破之前并不能确定是宾馆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财物应当由盗窃者承担责任固然不错,但作为提供服务的宾馆因与李某之间有服务消费关系,因此对于其因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应当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

    我国《消法》49条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它让消费者看到了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迈出的显著步伐,它体现了对经营欺诈行为的惩罚,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何理解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通俗的解释就是“知假卖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