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1/2)

    走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往往与企业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管理者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企业产品的经营管理。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争议的解决办法。

    #什么人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如何确定消费者

    消费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如何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是确定消费者身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消费者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在我国若单位组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包含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内。我国消法为了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同时还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为消费者的核心因素。

    举例

    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北京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华联商厦认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法院,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计4048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所以王海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返还王海购物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王海”身份认定问题。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法院判决中在否定了王海消费者的身份后,王海依据消法提出的双倍返还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