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3)(2/2)

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并且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典型案例是“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举例

    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提醒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给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

    但是对于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这些降价行为是经营者根据商品的实际状况或经营的现状而做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外。

    7.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二是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提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增加购买者的附加义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房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经营者在交易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往往是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经济优势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独特的性质,或者其本身居于相对支配地位,能够使交易相对人对其有很大程度上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在经营者垄断和交易相对人无替代选择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往往容易实现。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经营者是不可能实现搭售的。如果经营者在交易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不是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而是采用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手段进行交易的,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范围。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才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安排和附加条件,且不违反平等、公平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则属于合法的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