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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3)(1/2)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三类。技术秘密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者技艺中研究,总结出来的,能在工业生产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者技术知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的经营管理方法、手段及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管理秘密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的流动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公布的“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举例

    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呈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

    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