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4)(1/2)

    8.诋毁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商品价格水平等,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经营者及其产品认可的程度,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商品声誉是社会公众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和认可的程度,商品声誉最终归结于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重点案例解答

    本课重点案例中提到的“商务通”在世纪之初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因此建达蓝德通过其广告中使用与“商务通”特殊字体相近似的字体,客观上达到借用“商务通”产品的影响力扩大其产品知名度,造成了公众对“商务通”产品的误解,属于对“商务通”产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行为。同时,恒基伟业公司与建达蓝德公司是生产类似产品的同业公司,所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建达蓝德对“商务通”产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行为也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例法院除判决建达蓝德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外,同时判决其赔偿恒基伟业1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个案例也创下了北京市不正当竞争案的最高判赔纪录。

    法律保护企业的商誉。商誉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具有财产性质,同时也具有人身性质。侵犯商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实施主体是经营者、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权、以及客观上存在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的行为等特征。而侵犯商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1)在产品附带的资料中诋毁他人商誉;(2)在交易中向客户、潜在客户诋毁他人商誉;(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诋毁他人商誉;(4)公开在公共场合诋毁他人商誉;(5)组织、利用、唆使他人进行诋毁商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诋毁商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

    1999年南京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南京IVECO汽车有限公司案即是典型的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南京富甲公司是主要经营IVECO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商,IVECO公司总经理在1999年6月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发表了含有“富甲公司存在套取供货商资金的现象”的讲话并在其主办的《NAVECO宣传》上刊登,致使富甲公司的11家分公司相继撤回,总公司歇业。法院判决IVECO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富甲公司的损失。判定这一案件是否为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要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依据的理由是:(1)被告与原告销售了相同的商品—汽车配件;(2)原告与被告拥有共同的汽车配件市场;(3)被告在讲话中认为原告利用套取资金和方便偷税漏税的优势,降低配件价格,扰乱了市场。这表明被告在其讲话中承认了原告与其有竞争关系。

    9.不正当投标行为

    不正当投标是投标者之间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不正当投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限制自由、公平的竞争,主分包括两类行为: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投标者为了限制竞争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条件,互相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