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2)(2/2)

    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存在上述理由之一,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存。

    举例

    某干洗店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日化厂购买了一批洗涤产品。李某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约定1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李某不仅未提货而且无法联络。日化厂致函李某所在的干洗店,促其速来提货。干洗店回信称暂时无法上门提货。该厂再次通知李某的干洗店,决定代为托运。干洗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日化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李某所购货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产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日化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货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李某来到日化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日化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日化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提存行为。日化厂依法提存后,其与李某的合同已经终止,李某不得再向日化厂主张债权索要购货款,而只能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索回变卖款项,其中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3.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互负的债务,也消灭了互享的债权,因此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务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万元,乙企业欠甲企业租金12万元,双方结算时,甲主张从租金中抵销所欠货款,乙只需交付剩余2万元租金,此即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主要有:第一,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第二,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当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予付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生效后,免除债务人在抵销发生时起所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