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3)(1/2)

    4.债务的免除与混同

    债务的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单方表示放弃其债权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免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部分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无需再履行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债务人不再履行合同确立的任何债务。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经债务人同意;同时,免除是无偿行为,不需债务人支付对价。免除可以全部免除也可以部分免除。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举例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按同期银行利息的一半支付利息,后乙未能按期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以甲免除乙的利息为条件,并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

    混同,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同归于合并后企业,因此合同债务消灭。混同虽可导致合同终止,但如果混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

    (四)、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合同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合同当事人设定的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