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A.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B.发起人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C.办理公司设立审批。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主义的设立原则,因此,其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E.选举产生公司组织机构,成立公司机关。
F.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发起人办理审批、缴纳股款、组建机构后,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一种较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它通常包括:
A.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B.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签订公司章程后,即应首先自行认购股份。发起人无需认足本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只需认购一部分。但为了使公司资本有基本的保证,限制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发行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作了限制,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C.办理公司设立审批。
D.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