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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公司(10)(2/2)

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批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购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为了保证社会认股人的利益,防止发起人以不正当手段募股,公开募股之前应由发起人制定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认股人按所认股份数额缴纳股款。认股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股款,则丧失其权利。其所认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招募。

    F.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缴足股款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入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