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避免与媒体冲突(3)(2/2)

益不受损害。

    就记者被打事件具体分析来说,打人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行政管理部门。如2003年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一类为一般企业或个体单位,如2003年11月12日,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执法检查组调查污染企业情况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徐向宇,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宣宝联营焦化厂采访时受到该厂厂长和工人的围攻和殴打。一类为个人行为,如上面提到的《南方都市报》记者被宝马车上几个人殴打。

    新闻记者被打事件如此频繁,究其普遍原因,一是一些领导者善于利用部分群众的小集体利益思想,来挑动矛盾,“发动群众”打记者,到时追查下来,大家都动了手,往往法难责众,以集体的名义赔些钱了事。但打记者出了气,再没有谁敢来捅娄子了。二是在舆论监督的时候,往往是面对一些有极其强硬后台的人和单位,他们抱着一种“打了你记者,你又能怎么样”的心态。三是面对一些无赖,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他们耍起无赖的性子来。四是对一些有黑社会性质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时,一些亡命之徒疯狂报复。

    新华社记者顾立林被殴打后对记者被打作了一个总结,认为打记者现象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打;二是不仅局限于打地方媒体记者,还直指“国”字号媒体;三是打记者事件此伏彼起,愈演愈烈;四是殴打记者一般都以治安案件处理。

    为什么有些部门和个人宁愿去打记者,夺取记者手中的“证据”,砸坏相机,曝光胶卷,就是不能让记者采访的内容见光呢?原因在于,在媒体上曝光所带来的损失,所付出的代价,相对于打记者付出的只是治安处罚、损害赔偿的代价要大。这样一比,当然就会对记者很不利。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当然,有时候也是当事人一时冲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