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避免与媒体冲突(3)(1/2)

    10月13日南方报业网将记者被打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回放式的报道,并刊登了现场照片,被多家网站转载,引来了社会的关注。

    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事件极少发生,更鲜见曝光和上法庭打官司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事件开始出现,90年代以后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当采访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意识到自己的名誉和权益受到和可能受到侵害、损失时,便会拒绝媒体的采访,当发现媒体已经在进行采访,就会与媒体发生冲突。当媒体已经作出了报道,采访对象便会向媒体提出要求,赔偿其损失(名誉的、精神的、物质的、经济的),对于被采访者的要求,媒体一般不会答应和满足,在此情况下被采访者就会诉诸法律。

    第二,新闻法缺失。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当媒体和采访对象对采访手段、报道内容是否违法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寻求法律支持。如果有了新闻法,新闻法有明确的规定,双方都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答案,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目前对一些没有法律规定,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新闻官司,法院基本都采取了不予受理或庭外调解的处理办法。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当事人的行为有损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是社会不提倡的,媒体有义务和责任对此行为进行报道、披露、曝光,采访对象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当得知记者或发现记者在采访时,便会阻挠记者采访活动,甚至辱骂、污蔑、殴打记者,或污蔑、污辱媒体。这类冲突事件明显上升,是当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主要原因,为此记者和媒体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四,媒体违法。媒体存在采访手段违法,报道内容虚假,报道了未经当事人许可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