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避免与媒体冲突(4)(1/2)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采访对象及当事人与媒体冲突的结果没有一个权威的数字统计分析,但给一般人的感觉和印象是输多赢少。法律、真理和道义不会站在打人的一边,只能站在被打的一边。况且这一边被打的实质上是公众。

    与媒体冲突,尤其是对媒体施暴难有好结果。登州殴打记者事件发生后,在新华社河南分社的严正交涉下,登封市委成立专案组,查处这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殴打记者事件。登封市委对殴打新华社记者事件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敏,对殴打记者事件制止不力,指使扣下记者相机,给予撤职处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清敏,明知记者身份,也知道记者采访属于正当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协调不力,处理不当,严重失职,给予撤职处分;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大队长郭云峰,没有控制好现场,对殴打记者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宏伟,参与销毁资料、照片,故意隐瞒殴打记者事件的事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安监局副局长乔占国,在现场对殴打记者事件不予制止,放任不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前,登封市公安局对初步查清的参与殴打记者的村治保主任和2名矿工分别予以治安拘留10~15天处罚。

    殴打记者是一种不明智的、愚蠢的行为。殴打记者的人一般都会受到纪律的、行政的处分、处罚,严重的会受到治安乃至刑事处罚。参与殴打记者的单位和个人并没有因此保护了自己不被曝光,反而曝光更广、更深、更透,影响更大、更坏、更恶劣。殴打记者无论从名誉上、经济上、利益上都得不偿失。

    深圳宝马车一干人殴打记者事件发生后,经审查,向记者施暴的白帽男子名叫尹××,黑T恤男子名叫刘××,平头男子是刘××的司机,粉裙女子是刘××的妻子。警方迅速联系到刘××,刘××于当晚10时许在平头男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又被民警带往医院注射醒酒针。民警连夜对4名涉案嫌疑人作调查。按照警方要求,次日清晨,3名被打记者赶到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验伤。经法医鉴定,《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站长苟骅左耳鼓膜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记者徐文阁左前臂皮肤划伤,记者丰雷伤势较轻,尾椎骨被踢伤未造成严重后果。10月11日下午4时许,园岭派出所查明案情,依法给予刘××治安拘留10天、尹××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为什么对记者或媒体施暴难有好结果,首先,暴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其次,记者在采访中被打的时候,他所代表的不光是记者个人利益受到伤害,而是整个公众的利益——受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记者的采访权利得不到保障,记者就不能把真实客观的信息准确传达给读者、观众,公众就无法知道事情的真相。也就是说,记者被打,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而挨打。很简单,如果记者不给他曝光,不“侵害”他的利益,他是不会轻易去打你的。

    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职责。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有学者认为,记者的采访权其实应该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因为记者是在行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