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会被否决的纪律处分行为(1/2)

    通过对相关法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考察,我们发现,主管的处分行为会因为下列原因而被否决:

    1证据不足。经理怀疑员工做了错事,但却找不到证据——没有证人、没有生产记录、没有缺勤记录。总之,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证明他的怀疑和猜测。假如经理在这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坚持做出处分决定,他的决定也是肯定会被驳回的。

    2警告不充分。假设在没有规定、规定没有被公布或者员工尚未因为他的违纪行为而事先受到警告的情况下,公司强行对员工进行处罚,那么法庭会认定公司没有提前警告员工或者警告不充分,并以此为由否决公司采取的处分措施。

    3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或者经理没有采用累进式的处分方法或不通过正当程序就直接对员工处以停职或者解雇的处罚。有时法庭不一定会支持这种做法。具体而言,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法庭会否决公司的处分决定,比如,被处罚的员工是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被处罚者在其他工作中有过出色的表现;员工受到的处分与他所犯的错误有明显不符。

    4因为偏见而处分员工。任何歧视员工的举动都会使经理的处分决定失去合理性。员工现在对这一点是再明白不过了,他们甚至会为了分散别人的注意力,或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而无中生有地说自己受到了歧视,所以经理在做决定时要加倍谨慎。这里所说的偏见不仅仅包括对员工的种族、年龄或性别等有歧视,也包括员工由于教育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不足或身体条件受限等原因而表现不佳,从而得不到上司的认可。而经理如果在此时刻意责难员工并对他进行处分的话,也属于因为偏见而滥用职权的范围。

    5处分没有明显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员工的一些行为可能会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意旨和精神,而且与这些行为类似的或有关的举止也被公司明令禁止,但是只要公司没有明确禁止这类行为,那就不能对相关员工进行处分。如果公司硬要那样做的话,那么只能坦白说,这种处分的确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可能会支持这种不合理的决定。

    6拿不出书面证明文件。如果一位主管无法拿出任何书面文件,那么他就不能说自己的决定是符合累进式纪律处分程序要求的,他的决定是否合理也就自然会受到怀疑。我在本书中已经强调过多次,留下一份书面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些文件,经理就无法在法庭上得到自己希望的判决结果。

    正式纪律处分只是整个积极处分制度的一部分,如果只依赖这一种纪律处分模式的话,那么只会在公司内部营造出一种墨守成规、劳资对抗的消极气氛。但是如果这种纪律处分模式能和其他激励员工、促进员工发展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措施相配合使用的话(有时各种措施之间也可以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就一定能纠正员工的违纪行为,同时在开导他们改正自身错误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实际操作示例

    下面这些表格呈现了实施正式纪律处分程序的具体方法,这都是公司如何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来实践累进式纪律处分观念的优秀范例。这些例子来自于三家不同公司的实践。在取得许可授权之后,我在这里把它们介绍给大家。出于保密的考虑,所有公司的名称都已经被隐去。

    表4和表5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