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火炉”规则(2/2)

得到全面的保护。而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要承担责任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在看到路标的时候我们是否按照其指示来驾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路标用来规范人们的驾驶行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用来规范公司中个人的行为。两者的作用其实是一样的。

    如果在你的公司里有些规定没有执行,现在你可以让它们恢复效力。但是我强烈建议你在那样做之前,要把你的想法与公司里的人做充分的交流并广泛地听取意见。法庭或者仲裁庭在审理一些案件的时候,曾做出过某个判例无效的决定。这就说明,一旦一个规定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它就会无形地失去效力以致不再适用。

    如果你想修改规定,或者想开始执行那些原来没有被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所有员工征求意见是比较妥当的做法。这种意见的征求可以在会议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总之,要让员工充分地理解这些规定,也要给他们足够的时间来适应这些全新的或者即将生效而被强制执行的规定。

    我们在做出纪律处分的时候能保证一贯性吗?

    我们进行纪律处分的时候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一贯性呢?公司的民意调查中,最常出现的一个不满就是抱怨上司在适用规定的时候不公平,有时甚至是乱来。一旦个人要承担的责任因为与上司的亲疏远近而有所不同,那么一个团体的“士气”就会受到影响。我们是不是每次都能严格地执行规定?或者我们在执行规定的时候此一时彼一时?我们能否无论职位高低或者头衔差别而把规定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我们能否不把一些特殊的人(例如经理自己)排除在外,哪怕他们是公司里手握大权的精英?

    一贯性问题也与所使用的处罚、惩戒方式的严厉程度有关。是不是有些人只是被警告一下就不了了之了,而与此同时,另一些人却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被留职察看?有没有这样的现象:一个员工因为偷东西被解雇,而另一个同样偷过东西的人却留在公司里。处罚应该与罪行相当是法律的一条根本原则,罪罚相一致的原则也应该运用到纪律处分的过程中。

    当然,现实中一贯性是很难做到的,尤其是当很多不同的部门都一起卷进来的时候,此时有的上司可能过于宽松,而有的上司却可能又十分严格。这恰恰就造成了管理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可预期性,就是一种不一致的表现。无论如何,执行规定过程中由于不一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管理项目培训和执行部门的监督、检查来做到这一点。

    尽管所有人在执行规定时都在追求一致性和公平,但是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许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明确“这个规定是易于执行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必须对所有违纪者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应该对那些既遵守规定的文本内容,也对规定背后蕴藏的价值表示认同的员工采取一些额外的措施,比如,给一个出全勤的员工发奖金要比扣掉一个经常旷工的员工的薪水效果更好。采取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要牢牢记住处罚手段有利也有弊。公平地做出处分并不是一定要去处罚别人,也许给那些遵守规定的人奖赏是一个更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