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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与发票的法律常识(2)(1/2)

    二、发票常识

    发票主要包括:饮食业、旅馆业、服务业、广告业、金融保险业、技术贸易、事务所、劳务费、建筑安装工程、仓储服务等专用发票、房地产销售发票、租赁收入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公路货运运费发票、水运货物运费发票、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托运服务业发票、微型汽车货运发票、汽车客运包车(租车)限额发票等。

    (一) 普通发票的管理

    1普通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发票(指普通发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凡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量大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并填写《工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2)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 自印发票的格式以省国税局已公布的票样为准。

    2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在提出书面购票申请的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购票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然后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所规定的可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上期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予以领购发票;发票领购实行定期缴销制度,纳税人自领购发票之日起, 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至少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一次发票。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发票应逐项如实填写,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发票联左边有裁剪金额栏的,开具后应进行裁剪,使发票开具金额与发票联左边有效计数裁剪金额相同。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专用发票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2专用发票的领购

    (1) 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2) 领购专用发票需要的证件: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发票专用章印模。

    3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下列程序领购专用发票:

    (1)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2)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3)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

    (4) 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5) 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又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