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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与发票的法律常识(2)(2/2)

收管理证明”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6) 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缺联、少份、缺写错号、二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志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7) 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对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并由发票销售窗口经办人员监督,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发票专用章用红印色,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用蓝印色)。

    4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要求,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11)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12)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5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专用发票专库,或购置专用保险柜,保存专用发票的库柜应具备防盗、防火、防霉变、防鼠防虫等条件。一般纳税人存放专用发票的地方应该安装铁门、铁窗,保险柜要固定在地板或墙壁上,应配备灭火器。

    6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1) 开专用发票的对象。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备注栏注明健全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于三日内签署意见,报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批准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县(市)级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及代开期限。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按全国统一规定进行编号。

    (3) 开专用发票的单位。小规模企业只能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4) 款的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收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发票检查和违章处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等情况进行检查,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并予配合。

    (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