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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汗药?拍花?汉奸(2/2)

配药不宜全部列举,故用口口口代替其中某一成分)。清代刑部档案中有一件乾隆年间的“拍花”案(档案内“拍花”案件极多),与安三此案极为类似:河北文安人刘进喜,十三岁那年净了身,到庄亲王府内当太监,後因“打碎茶盅,心里害怕”,乃逃出王府,投奔别家作了佣人。一日,主人令其出外放驴,遇到一个道士,“他让我吃了一袋烟,我就迷了。他拉了我住店……我心里明白,又不能说话。他又给了我一袋烟吃,我越发迷了,他夜里就奸了我了。到第二日,将我的驴子卖了,我还糊涂,有当差人拿冷水给我吃,我才苏醒”。除了没被鸡奸,天津木匠店学徒被“拍”的遭遇和进喜一模一样。

    作为勤于公务的地方长官,曾国藩稍加访查,便可对“拍花”一事了若指掌。但是,在天津教案的结案文件内,曾氏却说,教堂不但无“采生”、“折割”之事,且“无被拐情事”。要知道,除了王三的口供、安三的旧案,当日经他亲讯,业已知道“仁慈堂救出之男女,即有被拐者二人”。按:仁慈堂是隶属教会的慈善机构。这些证据恰可用以令“洋人理曲”,他却只字不提,这又是为什么?

    且不说曾国藩在天津教案中何以要隐瞒对己有利的证据,先探讨一下传教士是否有“迷拐”的动机。

    美国驻华公使镂斐迪对“迷拐”、“折割”传闻嗤之以鼻:“这些谣言之荒谬是任何受过教育和信奉基督教的人们都无法相信的”。但是,同为美国人,同为外交官的西华(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却说:“在中国人当中流行的关于洋人杀害儿童的流言蜚语,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现象的依据”。他的第一条“依据”是:“天主教徒据说对儿童受洗後灵魂得救的效验深信不疑。结果是,他们在幼孩病倒的濒危之际,将其接到他们的育婴堂施行洗礼。这种做法和死亡的频繁发生,支持了人们相信他们需要幼孩躯体供诡秘目的之用的看法。”其次,他说:“天主教育婴堂和孤儿院所遵守的保密制度,或者应该说幽闭状态,引起了人们的许多怀疑”。即此可知,那么多小孩死在“幽闭”的教堂内——尽管都是即将殇亡的儿童,他们的父母往往将“洗礼”当作挽救儿女生命的最後一次努力,并不一定具有教士所谓“灵魂得救”的宗教自觉——不能不令“暴民”们心生疑虑。

    此外,教堂在华开展“福音事业”,除了用宗教义旨召唤那些迷途的羔羊,对耶稣基督负责,还得对业务拓展的“指标”负责。“指标”不够,则拿不到源自本国的“慈善”款项;因此,千方百计扩充慈善堂、育婴堂的收养员额,乃是传教士们的必修功课。在普遍不具宗教信仰的中国民众中发展业务,其难度可想而知,于是,某些“不肖”教士便琢磨出一套迹近教唆的发展策略:“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为了完成指标),便对那些把幼孩交给他们看管的人,按人头逐个提供一笔钱”。于是,“一些教民及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为了赚钱,便拐骗幼孩送入堂中”。以上都是驻华外交官的观察与分析,堪称“自供”;由此,可以确定天津的传教士们具有“迷拐”的动机——尽管他们自己不参加“迷拐”,而委托中国人执行。

    回头再说曾国藩。他对洋人教唆“迷拐”、国人受托“拍花”并非全不知情,定案却矢口不提此事,原因有二:一、迫于中外强弱悬殊之势,办案之初他即确立了“曲全和好”的原则;二、洋人并未亲自“迷拐”,要以此追究洋人责任,说他们被杀是咎由自取,实在不能理直气壮。故此,他以杀天津暴民二十人、赔款五十万两结案,落得个“汉奸”的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