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谁能监督监督者?(2/2)

换,为政、执法不公难以避免,文明与进步就在于对种种不公正的限制制约程度。

    没有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仅靠组织自身的力量就能维系公平,尽管许多统治者都有类似的许诺,但没有一个能真正兑现,原因就在于自己不能监督自己。

    自我监督只能靠觉悟和道德的约束力,但这又往往是最靠不住的。一个社会团体内部,不管自身建立多么严密多么天衣无缝的组织规则,采取怎样的监督制约措施,总是不能避免破坏原则的现象发生。

    为了使各种法律、政策原则得到执行,我们设立了许多监督执法机构,但结果呢,一些监督机构本身仍然产生出卖原则、营私舞弊、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有时甚至多一个监督机构,就多一个敲竹杠的机构。

    一旦监督机构变成了敲竹杠的机构,不仅本身的监督职能会弱化,还会传染、助长被监督体的**。证监会里都有那么凶狠的“狼”,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庄家、券商能不学着“狼”?

    一个简单的问题摆在那里:怎样才能监督这些监督机构?谁来监督监督机构?

    既然同体的自我监督是靠不住的,那就需要异体监督,也就是体外的监督,由别人(别的团体)来监督。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监督,亿万人的眼睛和意志才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的根本力量。但我们要有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机制与通道,让民意得到充分表达。也即是说,社会监督需要一定的渠道和表达方式,包括选举、罢免官员的权利,人民决定不了官员的“乌纱”,官员就不会怕民众,只需要接好“天线”就能官运亨通。在这种社会环境里,人民就监督不了官员。没有选举权就谈不上监督权。同时,社会还需要有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是要让大家敢讲真话,有渠道表达。说到底,就是需要民主。民主才是孕育公平的母体。

    同样,对证券监管机构,也只有靠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证监会应建立透明的问责制、官员投诉制度和官员述职、接受人大质询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