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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隋唐时期的政治和经济制度(2/2)

情况之外,凡发十人十马以上,都要有兵部奉皇帝敕令颁发的鱼符、木契。规定将帅不能长久专兵,“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贞观时期边将领兵,一般是“三年一易,收其兵权”。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军权集中于皇帝,防止大将拥兵擅权。

    唐初恢复和完备了前代的府兵制度,不仅加强了封建统治,而且有利于地主阶级扩展经济和政治力量。当时地主子弟是府兵的主干,当府兵的可以免除赋役,打了胜仗、立下功勋的可以获奖、可以升官。唐太宗、唐高宗时期的大多数战争唐军都是大获全胜,于是府兵们可以分得大量俘虏、财物。因此,唐太宗地主子弟一般都积极从军,借此升官发财。

    因为府兵要自备战马、衣甲、资粮,每年要服几个月的兵役,这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当府兵则是沉重的负担。如果战争久拖不决或者战争失利,当府兵就是一场灾难。从武则天执政后期开始,因为战争频频,不能做出轮换,导致府兵大批逃亡。许多农民不得不以逃亡他乡、自残肢体、投附寺院等方式来回避征役。在这种情况下,到了唐玄宗开元后期,折冲府无兵可调。于是被迫取消“府兵制”改为“募兵制”,召募兵士宿卫,在边将统率下从事屯垦。

    四、租庸调制

    从春秋战国至唐代中期,中国古代的税收种类主要有“田赋”和“人丁税”,合称赋税。“田赋”就是土地税,是指按田亩征收的实物或货币;“人丁税”是指按人头摊派劳役或征收实物、货币。

    从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隋朝、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人丁”的数量都是政府征收徭役、兵役及各种杂税的主要依据,只要是成丁,无论贫富,都必须服徭役、兵役,交纳“人丁税”。

    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的“租庸调制”是以人丁税为主的赋税制度。“租”为田租,即土地税,缴纳谷物;“庸”为人丁税,也就是徭役和兵役,隋朝规定50岁以上的成年男丁可以纳绢代役,称为“以庸代役”;唐朝又规定成年男丁在服役期间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不再限制年龄。“调”又称“户调”,属于按人丁征收的资产税,缴纳绢或布。

    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税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是租庸调制实施的基础。隋文帝杨坚为了推行均田制,首先整顿全国户籍。他规定实行“大索貌阅法”,要求地方官吏根据相貌来检查户口。同时实行“输籍定样”,根据典型样本确定户口基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这些举措防止地方豪强和官僚勾结,营私舞弊。将从豪强手里依附的人口解放出来,增加了国家的劳动力,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掌管的纳税人丁数量大增。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租庸调制。唐代实施租庸调制的本意,是“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属于自己的田地,就可以向国家交税。有能力耕地的成年男丁又可抽出时间为国家义务服役。有丁有田,自然有家。在小农经济社会男耕女织,每家都有女眷纺丝织布,国家就征收一部分绢或布。唐代的租庸调制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农民有了家庭和财产,就有能力负担政府征收的比较轻微的赋税。

    租庸调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赋税负担,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得到巩固。这些都是促进隋朝和唐朝初期国家富强的积极因素。

    然而租庸调制维持的时间并不长,而且推行也很不彻底。因为在唐朝初期,全国各地分布着许多拥有大量土地的豪门贵族、皇亲国戚。唐代颁布的《均田令》,授予贵族官僚的土地数额很高,而且法律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比较松弛,再加上皇帝经常对贵族官僚大规模封户赐田。这些因素积重难返,到了唐玄宗时期,一方面因为商品经济空前发展,从事兼并的富商大贾愈来愈多;另一方面,官僚集团的势力也空前膨胀;其结果是:官僚富商、皇亲国戚大肆兼并土地,贵族庄园遍布全国各地,政府已经无地可授。

    安史之乱以后,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大地主的土地多阡陌相连,他们把相连在一块的土地组成一个生产单位,当时通称为田庄。到了唐朝后期,官府、皇室、官僚、豪富以至寺院,都拥有大小不一、数量不等的田庄。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和均田制的破坏都是不可避免的。

    五、两税法

    隋朝均田制开始于北魏,止于唐朝中期,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它最大的作用是通过国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从而促使了生产的发展。

    公元755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使唐朝的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此后的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使唐朝皇权旁落、政局更为混乱。经济上,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导致农民四处逃亡。而唐王朝为了应付巨大的军费开支,便征收种种苛捐杂税。捐税的名目竟有数百种,“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地主们有的享有免除课役的特权,有的“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信豪族”,以逃避税收、免于服役。这样,一切赋役就都落在农民身上,加以“权臣猾吏,因缘为奸”,农民只得“竭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有休息”,甚至背乡离井,“荡为浮人”。如此社会危机日趋严重,唐朝的财政已面临崩溃。到了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

    两税法的“两税”指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每次收税包括“田税”和“户税”两部分,按田亩交纳地税,按资产的多少交纳户税。同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杨炎实行两税法,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主要是因为这一收税方式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两税法与租庸调制最大的不同,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也就是说人口可以自由迁徙,迁到哪里就到哪里交税,这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同时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不管是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有多少田,政府便要收多少地租。这样就将摊派到农民头上的各种苛捐杂税、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全部解除。其结果是既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从“两税法”实施开始,政府就不再向农民授田,同时允许民间自由兼并。以后直到清朝、民国,都是容许土地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两税法”存在的问题在于:其实施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而不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实施起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没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政府想收多少就收多少,随地摊派、重复征收、为所欲为。

    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行经,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这是因为两税法创始之初,是以公元779年的实际征税为额为标准硬性摊派,交各地方政府按照这一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个地区因战乱和灾荒户口减少、垦地荒芜,政府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民宅去加倍征收。于是穷困地区反而要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于是这一地区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而最后的一两家则势必家破人亡。

    实行两税法以后,规定田税不收粮食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须将生产的粮食拿到市场出售,以换钱纳税。这样就形成米贱钱贵,使农民受到商人的又一重剥削,损失很大。据陆贽说:“定税之数,皆计贯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百文。往输其一,今过于二。”又据820年李翱说:“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两百,税户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今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二匹。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耶?假今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比建中之初,为加三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及其后的两税法,都是国家制订的经济制度,其内容都是规范、调整土地所有制、产品分配等,它们的共同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历代政府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从广义上说属于对封建经济的改革,这种改革基本上应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调整。当这种调整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时,必然会起积极的作用。反之,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严重破坏生产力。

    “两税法”从法律上宣告了均田制的彻底瓦解。这一税制变革只能暂时缓解政府的财政困难,却无法解决因均田制破坏而引起的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从此最终导致了王仙芝、黄巢领导的唐末农民大起义,虽然起义失败,但唐王朝亦由此彻底瓦解。

    六、隋唐时期经济、政治和军事制度变化

    1、土地制度的变化。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均田制崩溃,地主土地所有制从8世纪中叶开始得到空前发展,主要体现为随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地主庄园经济迅速发展。

    2、赋税制度的变化。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化,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的社会现实。这一变化,不仅是唐朝赋税制度的变革,而且也是从汉代以来课役的重丁口、轻田产转变到轻丁口、重田产的分水岭。宋代的赋税制度、明代的“一条鞭法”以及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杨炎的两税法的继承和发展。

    3、选官制度的变化。隋朝建立、唐代完善的科举制度,反映了士族地主势力的衰落以及中下级地主势力的上升。各阶层的知识分子,特别是庶族地主参政,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极大地改变了秦汉至南北朝时期豪强地主垄断政权的局面。

    4、行政制度的变化。隋朝开创三省六部制,唐朝加以完善,通过设三省,将宰相一分为三,实现了君权对相权的削弱;同时这种体制也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三省六部制的运作程式如下:中书省(政令草拟)门下省(政令审批)尚书省(行政执行,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5、军事制度的变化。由府兵制到募兵制既是军事制度的革新,同时也是封建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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