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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第一下(1/2)

    统母(1)  (1)统母:历法标目之一。它是推算日月躔离的原则。本志标目有统母、纪母、五步、统术、纪术、岁木、世经等七项。《三统历谱》以统和纪为基本、统是推算门月的躔离,纪是推算五星的见伏。统和纪又各有母、术之别,母是讲立法的原则,术是讲推算的方法。故有统母、纪母、统术、纪术的名称。  日法八十一。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得日法(1)。  (1)日法:一日八十一分,为《三统历》之本母。《三统历》一个朔望月为日。  闰法十九,因为章岁。合天地终数,得闰法(1)。  (1)闰法:《三统历》以十九年为一章。即冬至和朔旦连续两次同日相合的周期。一回归年为日,十九年为235月,每年十二个月,十九年则是:235=19×12+7。就是在十九年中要安排七个闰月,才能使月份与季节保持相对固定的关系。因此,一章也是闰月设置的周期。  统法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参(三)统法,得元法。  会数四十七。参(三)天九,两地十,得会数。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会数,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万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闰法,得月周。  朔望之会百三十五。参(三)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得朔望之会。  会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会数乘朔望之会,得会月。  统月万九千三十五。参(三)会月,得统月。  元月五万七千一百五。参(三)统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闰法乘岁中,得章中。  统中万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统中。  元中五万五千四百四。参(三)统中,得元中。  策余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减周天,得策余。  周至五十七。参(三)闰法,得周至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一朔望月 (朔实)  一回归年 (岁实)  日 法 81  闰 法(章) 19  统 法 1539(=81×19)  元 法 4617(=1539×3)  会 数 47(=235÷5)  章 月 235(=12×19+7)  月 法 2392(=29×81+43)(朔策)  通 法 598(=2392÷4)  中 法 140530(=598×235)  周 天 562120(=2392×235or365×1539+385)  岁 中 12(3×4)  月 周 254(=235+19)  朔望之会 135(25×3+30×2)  会 月 6345(=135×47)  统 月 19035(=6345×3)  元 月 57105(=19035×3)  章 中 228(=19×12)  统 中 18468(=228×81)  元 中 55404(=18468×3)  策 余 8080(=562120-55404×10or5×1539+385)  周 至 57(=19×3 or 228÷4)  纪母(1)。  (1)这是推算五星见伏的原则。  木金相乘为十二(1),是为岁星小周(2)。小周乘《坤》策,为千七百二十八(3),是为岁星岁数。  (1)木金相乘为十二:李锐曰:“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三四一十二。”(2)岁星:即木星:古人发现木星大约十二年绕天一周。(3)小周乘《坤》策云云:李锐曰:“十二乘百四十四,得千七百二十八。”  见中分二万七百三十六。  积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  见中法千五百八十三。见数也。  见闰分万二千九十六。  积月十三,月余万五千七十九。  见月法三万七十七。  见中日法七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一十一。  见月日法二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七(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有关岁星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一见(会合周期)   年平均运动 次  岁数(=小周×坤策)1728(=12×144)  见中分(=1728岁之中气)20736(=1728×12)

    见闰分(=岁数所积之闰分)12096(=7×1728)

    见见中日法7308711  月日法2436237(=30077×81)  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1)。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2),是为太白岁数。  (1)金星:即太白星。是全天最亮的星,属地内行星,故有时为晨星(启明星),有时为昏星(长庚垦)。李锐曰:“地以四生金,二生火,二四如八,二八一十六。”小复:指太白(即金星)的会合周期。(2)小复乘《乾》策:李锐曰:“十六乘二百一十六,得三千四百五十六。”  见中分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  积中十九,中余四百一十三。  晨见二千一百六十一,复数(1)。  (1)复数:李锐曰:“一晨见,一夕见,为一复。凡三千四百五十六年,有晨见二千一百六十一,夕见二千一百六十一也。”  见闰分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二。  积月十九,月余三万二千三十九。  见月法四万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  积中十,中余千七百一十八。(“十”一作“七”)  夕中分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积中八,中余八百五十六。  晨闰分万三千六百八。  积月十一,月余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闰分万五百八十四。  积月八,月余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见中日法九百九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七。  见月日法三百三十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九。(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有关太白星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一 复(会合周期) 584日  岁 数 3456  见中分 41472(=3456×12)

    见闰分 24192(=3456×7)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1)。小周乘《坤》策,为四千三百二十(2),是为镇星岁数(3)。  (1)土星:即镇星。太阳系九大行星之一。与木星同属巨行星。李锐曰:“天以五生土,三生木,三五一十五,倍之为三十。”(2)小周乘《坤》策:镇星一见三百七十七日有奇,一周天不满三十年(绕太阳公转一周约29.5年)。 (3)镇星岁数:李锐曰:“三十乘一百四十四,得四千三百二十。”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  积中十二,中余千七百四十。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见数也。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  积月十二,月余六万三千三百。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  见中日法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有关镇星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1)。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2),是为荧惑岁数。  (1)火星:即荧惑。太阳系九大行星之一。公转周期约687天,将近二年。六十四年当是三十四周有奇。(2)小周乘《乾》策等句:李锐曰:“六十四乘二百一十六,得万三千八百二十四。”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积中二十五,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见数也。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  积月二十六,月余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  见月法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二千”一作“一千”)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有关荧惑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复(1)。小复乘《坤》策,则大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2),是为辰星岁数。  (1)水星:即辰星。太阳系最靠近太阳的行星。公转周期为88天。李锐曰:“天以一生水。”(2)小复乘《坤策》等句:李锐曰:“六十四乘百四十四,得九千二百一十六。”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积中三,中余三万二千四百六十九。  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复数也。  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  积月三,月余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  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  积中二,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  积中一,中余万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  积月二,月余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  夕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  积月一,月余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  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三统历》有关辰星一些名词的内容列之于下:

    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各万一千五百二十。阳施其气,阴成其物(1)。  (1)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李锐曰:“太阴岁数,即辰星岁数九千二百一十六也,太阳岁数,即荧惑岁数万三千八百二十四也,并之,得二万三千四十,半之,得万一千五百二十。”以星行率减岁数,余则见数也(1)。  (1)以星行率减岁数,余则见数:李锐曰:“星,谓木、火、土三星。行率,见下五步。木、土行率皆百四十五,火行率七千三百五十五。星行率减岁数,为见数者。岁数,为日行周数。行率,为星行周数。于日行周数内减去星行周数,余为星行去日周数,即见数也。”东九西七乘岁数,并九七为法,得一,金、水晨夕岁数(1)。  (1)东九西七七岁数等句:钱大昕曰:“金、水晨见,伏在东方;夕见,伏在西方。约其率,则晨见十六分之九(),夕见十六分之七()。故以九乘岁数,十六除之,得一,则晨岁数也。以七乘岁数,十六除之,得一,则夕岁数也。依法求得太白晨岁数一千九百四十四,夕岁数一千五百二十二,辰星晨岁数五千一百八十四,夕岁数四千三十二。”  以岁中乘岁数,是为星见中分。  星见数,是为见中法。  以岁闰乘岁数,是为星见闰分。  以章岁乘见数,是为见月法。  以元法乘见数,是为见中日法。  以统法乘见数,是为见月日法。  五步(1)  (1)五步:这是实测五星以验证立法是否正确。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移录其所制两表于下:  第一表

    第二表

    木,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复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见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见一岁,行一次而后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万三千四百五十一(一作“三”)分。一见,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顺,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顺,迟,日行四十六分度三(一作“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一作“三”)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一作“六十”)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见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一作“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万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复,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复留,三十三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见三百四十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一多“余”字)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万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万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见,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万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复留,十日而旋。复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见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一见,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顺,日行七分度六,(一多“十”字)七日。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一多“一”字)十八日而伏。凡见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见、伏,六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垦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顺,迟,日行七分度六,七(一作“十”)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见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行星六度五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二十分。凡夕见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万九千四百七十六分。一复,百一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统术(1)  (1)统术:这是推算日月躔离的方法。  推日月元统,置太极上元以来,外所求年(1),盈元法除之(2),余不盈统者(3),则天统甲子以来年数也。盈统,除之,余则地统甲辰以来年数也。又盈统,除之,余则人统甲申以来年数也。各以其统首日为纪(4)。  (1)外所求年:谓不计所求年。(2)除之:谓除去之。李锐曰:“上元之首甲子夜半合朔,冬至日月如合壁,盈元法则事事俱如上元,故须除去之。”(3)余不盈统:钱大昕曰:“不盈统,‘统’当作‘元’。”李锐曰:“元余不盈统。为入甲子统。”(4)统首曰:即甲子、甲辰、甲申。  推天正,以章月乘入统岁数,盈章岁得一,名曰积月,不盈者名曰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求地正,加积月一;求人正,加二(1)。  (1)求地正、求人正等句:李锐曰:“上元起天正,故求地正、人正,当加。”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积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其月大。积日盈六十,除之(1),不盈者名曰大余。数以统首日起,算外(2),则朔日也。求其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十三。小余盈日法得一,从大余,数除如法(3)。求弦,加大余七,小余三十一(4)。求望,倍弦(5)。  (1)积日盈六十,除之:李锐曰:“日名六十而周,故盈六十除之。”  (2)数从统首日起,算外:李锐曰:“如大余五,数从天统甲子起,一甲子,二乙丑,三丙寅,四丁卯,五戊辰,算外得己巳。”(3)数除如法:钱大昕曰:“大余满六十,除之,如上法。”(4)求弦等句:李锐曰:“以日法除通法,得大余七,小余三十一。”(5)求望,倍弦:李锐曰:“求望,加大余十四,小余六十二。”  推闰余所在,以十二乘闰余,加七得一。盈章中,数所得,起冬至,算外,则中至终闰盈。中气在朔若二日,则前月闰也(1)。  (1)前月闰:李锐曰:“无中气者为闰月,中气在朔或二日,则前月无中气,故前月闰。”  推冬至,以策余乘入统岁数,盈统法得一,名曰大余,不盈者名曰小余。除数如法,则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节(1),加大余四十五,小余千一十(2)。求二十四气,三其小余(3),加大余十五,小余千一十。  (1)八节: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立春、立夏、立秋、立冬。(2)大余、小余等句:李锐曰:“置周天,以八节除之,得七万二百六十五,如统法而一,得大余四十五,小余千一十。”(3)三其小余:谓三倍其小余。  推中部二十四气(1),皆以元为法(2)。  (1)部:疑“节”之讹(钱大昕说)。(2)以元为法:李锐曰:“置周天,以二十四气除之,得二万三千四百二十一,二十四分之十六,约为三之二,以三通分,内子得七万二百六十三,亦以三通法为无法除之,得大余十五,小余千一十,故曰‘以元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1),统法分之七十七。中央各十八日,统法分之四百四。冬至后,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2)。  (1)四行:指春木、夏火、秋金、、冬水(不数中央土)。(2)中央:指土行。  推合晨(辰)所在星(1),置积日,以统法乘之,以十九乘小余而并之。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统法得一度。数起牵牛,算外,则合晨(辰)所入星度也。  (1)合辰:日月相会。一般指阴历每月初一。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岁乘月小余(1),以减合晨(辰)度。小余不足者,破全度(2)。  (1)月小余:为夜半至合朔加时之日分,即为夜半至合朔加时日所行之度分,故以减合辰度,得夜半所在里(李锐说)。(2)小余不足者,破全度:李锐曰:“‘小余不足’,谓合辰度小余不足减章岁乘月小余之数。‘破全度’者,去合辰度一,下加统法,而后减之。”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余,盈统法得一度,以减合晨(辰)度(1)。  (1)以月周乘月小余等句:李锐曰:“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各以十九通之,日得十九,即章岁,月得二百五十四,即月周。求日以章岁乘小余,故求月以月周乘小余。盈统法为度,所得力夜半,至合朔加时,月所行之度及余。”  推诸加时,以十二乘小余为实,各盈分母为法(1),数起于子,算外,则所加辰也(2)。  (1)加时等句:李锐曰:“分母为日分率,十二为时率,小余为所有日分,而今有之,得所求时数。”(2)加辰:即加时。  推月食(1),置会余岁积月(2),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3)。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数所得,起其正,算外,则食月也(4)。加时,在望日冲辰(5)。  (1)月食:在望日时,地球运行到月球和太阳中间,月球没入地球影锥,便发生月食。据统计,每世纪平均发生月全食70次,月偏食84次。  (2)置会余岁积月:李锐曰:“置入统岁盈会岁五百一十二,除之,不盈者,会余岁也。以章月乘之,盈章岁得一为积月。今案三统不见会岁之数,当计入统以来积月,盈会月,除去之,余即会余岁积月也。”(3)以二十三乘之等句:李锐曰:“百三十五为月率,二十三为食率,置积月数,而今有之,得积食。”(4)不盈者等句:李锐曰:“不盈者,食余也。积月以二十三乘;故每加二十三得一月,加满百三十五则得一食。起其正者,如前推天正则起天正,地正则起正也。”(5)加时,在望日冲辰:李锐曰:“加时,月食所加时也。如日加子而望,则食在午,故曰‘在望日冲辰’。”  纪术(1):  (1)这是推算五星见伏的方法。  推五星见复,置太极上元以来,尽所求年(1),乘大统见复数(2),盈岁数得一,则定见复数也。不盈者名曰见复余(3)。见复余盈其见复数,一以上见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4)。  (1)尽所求年:所求年亦置一算(李锐说)。(2)大统:宋祁曰:“景本‘大统’作‘大终’。”(3)见复数:李锐曰:“岁数为所有率,见复数为所求率,上元以来年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得积见复数。”(4)见复余盈其见复数:李锐曰:“所求年以见复数,乘则每岁得一,见复数,故每一见复数为一年。岁星、太白、镇星岁数,其在见复数巳上,故有见往年者,荧惑岁数在其见数倍一以上,故有见在前往年者。辰星岁数少于复数,无见在往年之事。”  推星所在见中次,以见中分乘定见复数,盈见中法得一,则积中也(1)。不盈者名曰中余。以元中除积中,余则中元余也。以章中除之,余则入章中数也。以十二除之,余则星见中次也(2)。中数从冬至起,次数从星纪起,算外,则星所见中次也。  (1)积中:李锐曰:“见中法为见率,见中分为中率,置定见复数,而今有之,得积中。”(2)星见中次:李锐曰:“累以元中、章中十二除去之者,去其重叠也。下据中元余推至日,故须先以元中除之,以章中除之者,下推见月,以章月除月元余,故此亦先以章中除之。其实以十二除中元余,余即为星见中次。一岁十二中,周天十二次,其数同故曰中次。”  推星见月,以闰分乘定见复数,以章岁乘中余从之(1),盈见月法得一,并积中,则积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余。以元月除积月余,名曰月元余。以章月除月元余,则入章月数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闰之岁,除十三入章。三岁一闰(2),六岁二闰,九岁三闰,十一岁四闰,十四岁五闰,十七岁六闻,十九岁七闰。不盈者数起于天正,算外,则星所见月也。  (1)从之:与“并之”同义。(2)三岁一闰:李锐曰:“以闰分七乘三岁,得二十一,以十九除之,得一闰。”以下算法同。  推至日(1),以中法乘中元余,盈元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余(2),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3)。数除积日如法(1),算外,则冬至也。  (1)推至日:李锐曰:此推星所见中日,云‘至日’者,举冬至为例也。”(2)积日:李锐曰:“以元法为中率,中法为日率,中元余为中数、而今有之,得日数。”(3)中大:李锐曰:“一中小余元法分之二千二十,若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则并二千二十满元法成日,故中大。”(4)数除积月如法:李锐曰:“此以中元余求积日当数从元首甲子起除,谓六十除去之。”  推朔日(1),以月法乘月元余,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余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月大(2)。数除积日如法(3),算外,则星见月朔日也。  (1)朔日:月球与太阳的黄经差为0°的时刻。这时月球运行到地球与太阳之间,与太阳同时出没,月相呈为“新月”。阴历的定朔,要求定在每月初一。(2)李锐曰:“此与推天正术同。”(3)数除积日如法:李锐曰:“亦数从甲子起。”  推入中次日度数,以中法乘中余,以见中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见中日法得一,则入中日入次度数也。中以至日数,次以次初数,算外,则星所见及日所在度数也(1)。求夕,在日后十五度。  (1)及日:当作“日及”(钱大昕说)。  推入月日数,以月法乘月余,以见月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见月日法得一,则入月日数也。并之大余,数除如法,则见日也(1)。  (1)并之大余:李锐曰:“并之大余,并朔日大余也。此亦可数起朔日,入中日,亦可并至日大余互文也。”  推后见中,加积中于中元余,加后中余于中余(1),盈其法得一,从中元余,除数如法,则后见中也(2)。  (1)加积中等句:李锐曰:“岁星加积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它皆仿此。”(2)后见中:钱大昕曰:“统母之积中,中余一见,所历之中气及余分也。以加先所推之中元余及中余,中余满见中法,从中元余如法,命之,即后见中。”  推后见月,加积月于月元余,加后月余于月余(1),盈其法得一,从月元余,除数如法,则后见月也(2)。  (1)加积月等句:李锐曰:“岁星加积月十三,月余万五千七十九。它仿此。”(2)后见月:钱大昕曰:“统母之积月,月余即一见,所历之月及余分也。以转加先所推月元余及月余,即后见月。”  推至日及入中次度数(1),如上法。  (1)中次度数:当作“中次日度数。”  推朔日及入月数(1),如上法。  (1)入月数:当作“入月日数”。  推晨(辰)见加夕,夕见加晨(辰),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见以来日数,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数乘之(1)。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为实,分母为法(2)。其两有分者,分母分度数乘全(3),分子从之,令相乘为实,分母相乘为法,实如法得一,名曰积度。数起星初见所在宿度,算外,则星所在宿度也(4)。  (1)求日等句:李锐曰:“日度两无分者,直相乘之,为积度。如水辰见日行二度一日,但以一二相乘,得二,为积度也。”(2)若日有分者等句:李锐曰:“子有所乘,母当报除也。如木始见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此星有分也。以分子二乘全百二十一,得二百四十二,为实,分母十一为法,得二十二,为积度。日有分仿此。”(3)分度数:此三字衍(李锐说)。(4)积度等句:钱大昕曰:“五纬在天,迟、疾、留、逆,各有本行,其日数与行度皆不等,以通率求之,仅能约其一见所行之中数。今欲求每日星实行在某度分,应从始见以来起算,各以其行度数乘积日,其行度有分者,以分子乘日数,分满其母得一度,以加星始见日所在度,满三百六十五,去之,并余(当作‘除’)斗分,分少破全度,如法命之,即星所在度也。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又曰:“其星日两有分者,以通分之法御之术,以分母相乘为法,又各以分母乘全数,分子从之,两数相乘为实,实如法而一,命为积度也。”  岁术(1)  (1)岁木:推算岁星的位置以纪年。  推岁所在(1),置上元以来,外所求年,盈岁数,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为法,如法得一,名曰积次,不盈者名曰次余(2)。积次盈十二,除去之(3),不盈者名曰定次。数从星纪起(4),算尽之外,则所在次也。欲如大岁,以六十除积次,余不盈者,数从丙子起,算尽之外,则太岁日也(5)。  (1)岁:岁星。即木星。古人发现此星大约十二年绕天一周,故将一周天分成十二等分,称“十二次”。此星一年在一次。故又可根据此星所在位置来纪年。缘此,人们称木星为”岁星”,简称“岁”。(2)积次等句:李锐曰:“以百四卜四为年率,百四十五为次率,不盈者为年数,而今有之,得积次。凡千七百二十八年,岁星行百四十五周,以周天下十二次乘之,得千七百四十次,则为千七百二十八年,星行千七百四十次也,两数求等,得十二,以约年数,得百四十四为年率,以约次数得百四十五为次卒。岁星大率一岁移一辰,今百四十四年行百四十五次,是一岁行一次外又超一辰,计千七百二十八年超十二辰而一周也。”(3)积次盈十二,除去之:李锐曰:“十二次一周夭,故去之。”(4)星纪:十二星次之一。与十二辰相配为丑,与二十八宿相配为斗宿和牛宿。(5)太岁曰:钱大昕曰:“‘日’字误。当云‘太岁所在’。”王引之曰:“‘日’字不误,‘日’下盖脱‘辰’字。日辰,谓十日十二辰也。纪岁必以日辰六十甲子周而复始,故谓之太岁日辰。……上文曰‘数从丙子起’,丙子即太岁所在之日辰。”李锐曰:“‘太岁日’者,如太初元年太岁在丙子,则其年丙子日为太岁日。郑注《周礼》云:若今历日太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是后汉有太岁日也。”三说各言之成理,难定优劣。  赢缩(1)。传曰:“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奴),周楚恶之。”五星之赢缩不是过也。过次者殃大,过舍者灾小,不过者亡(无)咎(2)。次度(3)。六物者,岁时日月星辰也(4)。辰者,日月之会而建所指也(5)。  (1)赢缩:进退。《天文志》:超舍为赢,退舍为缩。(2)五星之赢缩等句:此论五星之赢缩。《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梓慎“岁在星纪,而淫于玄枵”语。据梓慎推算,此年岁星应在星纪,而观察到实在玄枵。故云淫(过)于玄枵。他以为天时不正当有灾。(3)次度:李锐曰:“此二字衍。”此说疑误。(4)六物者等句:钱大昕曰:“数字衍。”(5)辰者:钱大昕曰:“此论次度与辰为一物也。以列宿所在言之,谓之次,以日月所会言之,谓之辰。引《春秋传》士文伯语释之。”  星纪,初斗十二度,大雪。中牵牛初,冬至。于夏为十一月,商为十二月,周为正月。终于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中危初,大寒。于夏为十二月,商为正月,周为二月。终于危十五度。  娵訾,初危十六度,立春。中营室十四度,惊蛰。今曰雨水,于夏为正月,商为二月,周为三月。终于奎四度。  降娄,初奎五度,雨水。今曰惊蛰。中娄四度,春分。于夏为二月,商为三月,周为四月。终于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今曰清明。中昂八度,清明,今曰谷雨,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终于毕十一度。  实沈,初毕十二度,立夏。中井初,小满。于夏为四月,商为五月,周为六月。终于井十五度。  鹑首,初井十六度,芒种。中井三十一度,夏至,于夏为五月,商为六月,周为七月。终于柳八度。  鹑火,初柳九度,小暑。中张三度,大暑。于夏为六月,商为七月,周为八月。终于张十七度。  鹑尾,初张十八度,立秋。中翼十五度,处暑。于夏为七月,商为八月,周为九月。终于轸十一度。  寿星,初轸十二度,白露。中角十度,秋分。于夏为八月,商为九月,周为十月。终于氏四度。  大火,初氐五度,寒露。中房五度,霜降。于夏为九月,商为十月,周为十一月。终于尾九度。  析木,初尾十度,立冬。中箕七度,小雪。于夏为十月,商为十一月,周为十二月。终于斗十一度(1)  (1)这里参考能田忠亮的研究成果,将《汉志》与注家有关十二次、二十八宿、二十四气的关系及度数,列表于下:     角十二。亢九。氏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1)。  (1)齐召南曰:“案此洛下闳所度星度祗据赤道,《唐志》详言之。其黄道度数自《续志》始载。然后世历家疏密不一,惟黄道度较赤道为易差。”  东七十五度。斗二十六(1)。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营室十六。壁九。  (1)斗二十六:钱大昕曰:“此下当有‘三百八十五分,六字。”贾逵云:“太初历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姜岌云:“三统以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为斗分,盖周天以牵牛起算,终于南斗二十六度,所有零分归于斗度之未,故曰斗分。此斗分字当是分注,后人传写失之。”李锐曰:“四分以后各术,一周全度外不成度之分,名曰斗分,三统统母无斗分之目,术中亦不见其求度数起牛初,出余分三百八十五,亦当在斗末也。”  北九十八度(1)。  (1)北九十八度:钱大昕曰:“此下当有‘三百八十五分'六字。”  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  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  南百一十二度。  九章岁为百七十一岁,而九道小终。九终千五百三十九岁而大终。三终而与元终(1)。进退于牵牛之前四度五分。九会。阳以九终,故日有九道。阴兼而成之,故月有十九道。阳名成功,故九会而终(2)。四营而成易,故四岁中余一(3),四章而朔余一(4),为篇首,八十一章而终一统。  (1)三终而与元终:李光地曰:甲子者日名之始,必气朔肇于此日,乃得历本,故初统而得甲子,次统而得甲辰,三统而得甲申,三统既尽,复置甲子朔夜半冬至。”(2)九会而终:钱大昕曰:“会岁五百十三,九之,得四千六百一十七,即无法。”(3)四岁中余一:钱大昕曰:“每岁三百六十五日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三百八十五,四岁,凡千四百六十日千五百四十分,满分母复得一日,仍余一数”。(4)四章而朔余一:钱大昕曰:“每章六千九百三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六十一,四章,凡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日,仍余八十一分日之一。”  一,甲子元首(1)。汉太初元年。十,辛酉(2)。十九,己未。二十八,丁巳。三十七,乙卯。四十六,壬子。五十五,庚戌。六十四,戊申。七十三,丙午,中。  (1)一,甲子元首:自此而下,为二统二百四十三章各章首(前年十一月朔冬至)的日名。(2)十,辛酉:钱大昕曰:“甲子统内第十章首朔旦冬至之日也。以下仿此。”  甲辰二统(1)。辛丑(2)。己亥(3)。丁酉(4)。乙未(5)。壬辰(6)。庚寅(7)。戊子(8)。丙戌,季(9)。  (1)甲辰二统:钱大昕曰:“一。”(2)辛丑:钱大昕曰:“十。”(3)己亥:钱大昕曰:“十九。”(4)丁酉:钱大昕曰:“二十八。”(5)乙未:钱大昕曰:“三十七。”(6)壬辰:钱大昕曰:“四十六。”(7)庚寅:钱大昕曰:“五十五。”(8)戊子:钱大昕曰:“六十四。”(9)丙戌:钱大昕曰:“七十三。”  甲申三统(1)。辛巳(2)。己卯(3)。丁丑。文王四十二年(4)。乙亥。微二十六年(5)。壬申(6)。庚午(7)。戊辰(8)。丙寅,孟。愍二十二年(9)。  (1)甲申三统:钱大昕曰:“一。“(2)辛已:钱大昕曰:“十。”(3)已卯:钱大昕曰:“十九。”(4)丁丑:钱大昕曰:“二十八。”(5)乙亥,微:钱大昕曰:“鲁微公也。三十七。”(6)壬申:钱大昕曰:“四十六。”(7)庚午:钱大昕曰:“五十五。”(8)戊辰:钱大昕曰:“六十四。”(9)丙寅:钱大昕曰:“七十三。”  二,癸卯(1)。十一,辛丑。二十,己亥。二十九,丁酉。三十八,用午。四十七,壬辰。五十六,庚寅。六十五,戊子(2)。七十四,乙酉,中。  (1)二,癸卯:钱大昕曰:“甲子元统第二章首朔旦冬至之日也。以下仿此。”(2)六十五戊子:宋祁曰:“景本作戊午。”误。周正权曰:“仲统六十五章首戊子不误,宋说非。”  癸未(1)。辛巳。己卯。丁丑。甲戌。壬申。庚午。戊辰。乙丑,季。  (1)癸未:钱大昕曰:“甲辰统第二章首也。”  癸亥(1)。辛酉。己未。丁巳。周公五年。甲寅。壬子。庚戌。戊申。元四年。乙巳,孟。  (1)癸亥:钱大昕曰:“甲申统第二章首也。”  三,癸未(1)。十二,辛巳。二十一,己卯。三十,丙子。三十九,甲戌。四十八,壬申。五十七,庚子(2)。六十六,丁卯。七十五,乙丑,中。  (1)三,癸未:钱大昕曰:“甲子统。”(2)庚子:王先谦曰:“官本作庚午。”是。  癸亥(1),辛酉。己未。丙辰。甲寅。壬子。庚戌。丁未。乙巳,季。  (1)癸亥:钱大昕曰:“甲辰二统。”  癸卯(1)。辛丑。己亥。丙申。甲午。壬辰。庚寅。成十二年。丁亥。乙酉,孟。  (1)癸卯:钱大昕曰:“甲申三统。”  四,癸亥。初元二年(1)。十三,辛酉。二十二,戊午。三十一,丙辰。四十,甲寅。四十九,壬子。五十八,己酉。六十七,丁未。七十六,乙巳,中。  (1)四,癸亥:钱大昕曰:“元统。”元统,即仲统。  癸卯(1)。辛丑。戊戌。丙申。甲午。壬辰。己丑。丁亥。乙酉,季。  (1)癸卯:钱大昕曰:“二统。”  癸未(1)。辛巳。戊寅。丙子。甲戌。壬申。惠三十八年。己巳。丁卯。乙丑,孟。  (1)癸未:钱大昕说:“三统。”  五,癸卯。河平元年(1)。十四,庚子。二十三,戊戌。三十二,丙申。四十一,甲午。五十,辛卯。五十九,已丑。六十八,丁亥。七十七,乙酉,中。  (1)五,癸卯:钱大昕曰:“元统。”  癸未(1)。庚辰。戊寅。丙子。甲戌。辛未。己巳。丁卯。乙丑,季。商太甲元年。  (1)癸未:钱大昕曰:“二统。”  癸亥(1)。庚申。戊午。丙辰。甲寅。献十五年。辛亥。己酉。丁未。乙巳,孟。楚元三年(2)。  (1)癸亥:钱大昕曰:“三统。”(2)楚元三年:宋祁曰:“景本无‘三’字。”景祐本有“商太甲元年,楚元年”八字。刘歆为楚元王后裔,故独标楚元王之纪年。周正权曰:“宋说不足取。”  六,壬午(1)。十五,庚辰。二十四,戊寅。三十三,丙子。四十二,癸酉。五十一,辛未。六十,己巳。六十九,丁卯。七十八,甲子,中。  (1)六,壬午:钱大昕曰:“元统。”  壬戌(1)。庚申。戊午。丙辰。癸丑。辛亥。己酉。丁未。甲辰,季。  (1)壬戌:钱大昕曰:“二统。”  壬寅(1)。庚子。戊戌。丙申。炀二十四年。癸巳。辛卯。已丑(2)。丁亥。康四年。甲申,孟。  (1)壬寅:钱大昕曰:“三统。”(2)己丑:钱大昕曰:“昭二十年。《春秋》昭二十年《传》:‘春王二月己丑,日南至。’杜注:是岁朔旦,冬至之岁也。当言正月己丑朔,日南至。时史失闰,闰更在二月后。’”  七,壬戌。始建国三年(1)。十六,庚申。二十五,戊午。三十四,乙卯。四十三,癸丑。五十二,辛亥(2)。六十一,己酉。七十,丙午。七十九,甲辰,中。  (1)七,壬戌:钱大昕曰:“元统。”  (2)辛亥:景祐本作“辛巳”。宋祁曰:“改作辛巳。”  壬寅(1)。庚子。戊戌。乙未。癸巳。辛卯。己丑。丙戌。甲申,季。  (1)壬寅:钱大听曰:“二统。”  壬午(1)。庚辰。戊寅。乙亥。癸酉。辛未。己巳。定七年。丙寅。甲子,孟(2)。  (1)壬午:钱大昕曰:“三统。”(2)钱大昕曰:“汉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