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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庄子论天命(3)(1/2)

    六、庄子论天命(3)

    一个人,他是你的儿子,这是命,这是无法改变的,这是永远也无法改变的,你不能不爱你的儿子。一个人,他是你的父亲,不管怎样,他就是你的父亲,这也是命,这是无法回避的,这也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你不能不爱你的父亲,这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所以,“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

    子之爱亲是命,臣之事君是义。义就是义务,就是应当如此。这种应当如此不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甚至就是一个什么也不考虑,什么也不计较,就是一个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所以,我们平时讲“义无反顾”,讲“义不容辞”。

    臣之事君是义。他是你的君,你是臣,你就必须对他忠。你对他忠,不是因为他是一位明君,是一位仁君,是一位爱民如子的君主。他是明君、仁君,你必须忠;他不是明君、仁君,你也必须忠。他对你有惠,你必须对他忠;他对你不惠,你也必须忠。这就是义。

    命强调必当如此,无法改变;义强调必须如此,不可改变。义为人世之所当为,命为人生之不可逃。

    子之爱亲是命,臣之事君是义。其实,这句也可以反过来说,子之爱亲是义,臣之事君是命。君臣父子既是命,也是义。

    人必有父,臣必有君。某人为某人之子,为什么会是某人之子,而非他人之子,这是命。既然是命,则不可以不爱其亲,不能不尽人子的责任,并且应当自觉、切实地履行人子的责任,这就是义。

    某人为某人之臣,既为人之臣,就应当尽臣子的责任,这就是义。既是义,作为臣子的责任就不可以推卸,就不可不自觉履行,就不可不自觉遵守。这样一种不可推卸,这样一种不可不为,就是命。

    所以,庄子在《大宗师》里讲:“父母于子,东南西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