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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身-心问题的一个说明(2/2)

一个事实):波普尔教授所称的‘名字关系’(第五段及其后)是不可用‘因果一物理主义的’术语定义的,我们不能得出二元论是真实的这一结论。”事情确乎如此。正因为这样,我所以从来不谈论可定义性。实际上,要是我没有比这不着边际的事实(因为我同意这是事实,虽然是不着边际的)更有力的论据来支持二元论信念的话,那么,我本会欣然地——不,迫不及待地——放弃二元论。我的论据碰巧截然不同。它们有关[4]演绎的物理学理论的可能范围,而非关于可定义性;我的命题是:“关于语言的描述功能和论证功能的因果的物理学理论是不可能的。”

    我希望十分清楚地表明,我一点儿也不反对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像“E是关于X的”这样一个陈述(通常或者常常)是“一种手段,我们可借助于它,通过运用一个等值表式,向听者传达怎样使用一个前面已提到过的表式”。我也不否认塞拉斯教授的这个命题和我自己的命题相关。在这里我想说的无非是,我的命题不是建立在塞拉斯归之于我的可定义性的论据之上。如果建立在它上面,那么我宣布撤销。

    Ⅲ

    塞拉斯教授论文中有对赖尔教授的观点的评论,在我看来它是错误的。塞拉斯教授写道:“我也同意……心灵谈话和行为谈话的‘相互可转译性的观念”早该放弃了’,尽管赖尔为了相反目的勇敢地作了努力。”

    对此我想说,我并不知道赖尔教授持有我所称的“两种语言理论”这一事实。他事实上相信,这个问题产生于一种自然语言内的范畴错误。这样的他怎么会持有这种理论呢?我以前在那里所指的并不是他。

    同时,当我在我论文的另一段里企图简短地表明,“范畴错误”的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时候,我指的是赖尔教授,这完全是事实。

    如果在这里我可以给我的论据再增添一个的话,那我会这样说。假设根据我们语言的惯用法,命名物理状态的表式用一种不同于命名精神状态的表式表达的话,则我倾向于在这一事实中看到一个迹象或一种暗示(肯定只不过是迹象或暗示),它表明这两个表式范畴命名本体论上不同的实体——换句话说,它们是不同类的实体。因此,我倾向于(只不过倾向于)赞同和赖尔教授相反的结论,尽管大家都认为有效地推导出这个结论大概还缺乏充足的前提。

    然而,我并不准备认可这个假定的真实性,这个假定跟我(和斯马特教授[5] )对根据范畴错误观念的论证提出的反对意见大相径庭。我感到赖尔教授的许多分析是极有启发性的,但我只能说,普通英语对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往往同等对待;不仅在谈论“精神病”、“精神病医院”或一个“躯体和精神两者都很平衡”的人等等场合(这些场合可能因导源于哲学二元论而不被考虑),而且特别在我们说:“想到睡觉往往有助于我人眠”或“读史密斯先生的小说常常有助于我人眠”(这并不意味着“用我的眼睛凝视史密斯先生的一本小说常常有助于我人眠”,但却和“服用溴化物常常有助于我入眠”完全相似)时,都是如此。与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类例子当然并不能确定,描述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的普通英语语词总是属于相同“范畴”(赖尔教授已成功地表明了它们不是这样)。但我认为,我的例子确定了,这些语词常常以惊人地相似的方式使用。语言情景的不确定性可以用赖尔教授的一个例子加以说明。[6]他正确地指出,一个小孩刚刚观看了由步兵营、炮兵连、骑兵中队构成的一个师的游行,然后他问道:“这个师什么时候过来呢?”他便犯了一个错误(在他没有完全弄懂这些语词的意思这个意义上说)。——赖尔教授说,“只要告诉他,在观看步兵营、炮兵连和骑兵中队通过时,他就是在观看这个师通过,这就给他指明了他的错误。这通过的不是步兵营……和一个师的游行;它是一个师的步兵营……的游行。”这是绝对正确的。但是,还有没有道地英语用法的语境,其中营和师被同等对待呢?难道不能存在例如一个师和三个步兵营和两个炮兵连组成的游行吗?我可以想象到,这也许违反军事习惯(虽然我认为,在一次战斗中,一个师攻击一个营,是完全合乎军事习惯的),但是,它违反普通英语用法吗?如果不违反,那么,这小孩无疑已犯下的那个错误可能是范畴错误吗?如果不违反,那么,假若我们错误地断定这个小孩的错误是范畴错误,则我们不是也犯了一个范畴错误(假定有这种事情的话)了吗?

    [1] 首次发表在《分析》(Analysis),1955年,第15期,作为对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的答复。

    [2] 通过他的《对波普尔支持二元论的论证的一个说明》(A

    Note on Popper's argument for Dualism),《分析》,第15期,第23页以下。

    [3] 并非像塞拉斯教授所写的“心-身问题”。我的论文现在收入本书,作为第12章。

    [4] 这是描述论据E的关于一陈述A的又一个例子。

    [5] 参看他的精彩短文《范畴简论》(Note

    on Categories),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3年第4期,第20页以下。

    [6] 《心的概念》,第16页以下。诸学院和该大学的例子完全相似:想看看这大学的外国人当然要求看一座大学建筑物(也许像伦敦议会大厦那样的建筑物);这座建筑物和学院建筑物是同一范畴。因此,说他犯了个范畴错误,不也是个范畴错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