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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身-心问题的一个说明(1/2)

    我十分感谢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由于他的评论,[2]我的论文《语言和身一心问题》[3]引起了哲学家的注意,更感激他好意把我这篇论文描述为“挑战性的”和“如果说是变化多端的,那也是有力的”。没有人比我更知道它的变化多端了。我认为,我对它的敏感甚于安徒生的公主之对豌豆。尽管我倾向于认为这六页文章是我的小小胜利之一,但我不能躺在它们上面,即使我曾经想这样做。但是,使我心神不宁、夜不成寐的这些又小又硬的豌豆似乎隐藏得很好,在一个远离塞拉斯教授的两大堆铺垫的地方,而我认为这两大堆铺垫是不难搬除的。

    I

    关于第一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在比较正确地引用了我的话以后,像他所说的那样,继续“集中注意于以上引的陈述[波普尔的陈述]:‘……如果这两种语言是不可转译的,那么它们处理的是不同的事实集合’。”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一个事实”可以或者是“描述的事实”,或者是像“‘我们应该履行我们的承诺’这样的‘事实”’,也许我可把后者称为“准事实”。他说,我的论证只有在包含“这两种语言都具有描述作用”即陈述“描述事实”的作用这个前提时,才是正确的。

    这些话我句句都同意,但我一点也看不出它中肯在什么地方:在集中注意一个陈述时,塞拉斯教授完全可以理解地脱离了它的上下文。

    因为首先,在塞拉斯教授看来使我的论证正确的那个前提,已在我自己的论证中很清楚地表明了,因而根据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论证本身是正确的。此外,我的论证具有“两种语言理论”的归谬法的形式,塞拉斯教授所正确要求的前提不是我的,而是该理论的一部分。实际上,我的论证中把它称作“两种语言的解释”的一部分。这种解释“认为……物理学的陈述和心理学的陈述是……谈论同一些事实的两种方式”(这清楚地表明,按塞拉斯教授的术语,这些“事实”是“描述的事实”)。我本人的贡献仅仅在于指出了,一旦承认这两种语言(物理的和心理学的)可相互转译,就不再能说它们谈论同一些事实,而必须承认它们谈论不同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是指,当这些两种语言理论家说物理学和心理学谈论同一些事实时所意指的东西。

    因此,根本未产生“准事实”的问题。

    更仔细地阅读塞拉斯教授本人在他论文一开始所引用的我论文中的那段话,这一切都可得到验证。这就是他曾集中注意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视了上下文的那一段话。(在他所集中注意的这段话里,有一个不很重要的误引——“类”变成了“集合”。)

    因此,就我所知,塞拉斯教授的第一堆铺垫没有硬核,也没有不同观点作为基础,虽然对于他的评论是否恰当,似乎我和他意见分歧。

    Ⅱ

    现在来搬除第二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写道:“在他论文的后半部分,波普尔教授对‘相关性即关联性不能用行为来定义’这个命题作了不一贯但有力的辩解。”(塞拉斯教授本人相信这个据说是我提出的命题是真实的。)我不得不承认,当我读到这里时,不禁大吃一惊。我没有想到我曾试图为任何这类东西辩解过。我最早的信念之一恰巧是:这里归之于我的一个这类命题——即这样那样的东西不可能用某人的语言定义——几乎总是言不及义的。(当然,如果反对者的命题是一个有关可定义性的命题的话,它就不是言不及义的了。在某些情况下可定义性也许是令人感兴趣的,但说一个词项是不可定义的,决不意味着它不能合理地使用;因为它可以合理地用作为一个未定义词项。)我本没有必要通读我的论文以肯定我从未坚持类似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那个“命题”。但是,为了达到双倍的确凿无疑,我还是通读了我的论文,但丝毫没有发现这种关系可定义性命题的迹象。而为了达到三倍的确凿无疑,我在此公开宣布放弃我可能已提出过的任何基于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命题的理论:并非因为这命题是虚假的(我同意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命题是真实的,我甚至同意:我的论证可用来支持它的真理性——这也许可以解释这种误解),而是因为我厌恶借助关于不可定义性的论证进行哲学推理的想法。

    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他[波普尔]无疑是正确的[在持有我刚才批评的命题上],但是,在这时他[波普尔]悄悄地加上了“‘E是关于X的”是一个描述性的断定’这个前提。”

    我很难去核实我是否在这时悄悄地加上了这个前提,因为塞拉斯教授并没有指出“这时”是什么时候,或者说,他仅仅是在提到所谓的我的命题时指出的,而我在我的论文中根本找不到这样的命题。(这里我要提请读者注意,塞拉斯教授论文第二部分中引号里的那七段话,并非像有人可能认为的那样,引自我的论文。另外两段即“名字关系”和“因果-物理主义的”是在我论文中出现过的,但前者我用了连字号,后者没有用。)

    然而,如果我在某个地方“悄悄地”无意地加上了塞拉斯教授说是我加的前提(我怎么也找不到这种痕迹)的话,那么,我再次希望公开宣布放弃这种前提。因为我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即如果一个陈述A说另一个陈述E是关于某个事物的,那么,用塞拉斯教授的话说,A通常并不起“像‘月亮是圆的’那种陈述的作用”。A不必是,通常也不是在和那个关于月亮的陈述相同意义上的“描述的”陈述(尽管可能是这样:“你最近的演讲是关于什么的?”——“它是有关概率的演讲。”这是描述用法的一例)。

    我也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结论性评论:“从下述事实(而且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