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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联邦的代议制政府(2/2)

制属于公民权利,因而在尚未成为州的地区内是合法的,即使是违反该地区多数居民的意志。这一著名判决或许比任何别的事情更使地方性的分裂达到产生内战结果的危机。美国宪法的主要支柱的确没有强大到足够承受得住更多这样的打击。

    作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仲裁者的法庭,自然也对两个州之间,或这一州的公民和另一州的政府之间的一切争议进行判决。国家之间的通常救济手段,即战争和外交,既被联邦的结合所排除,就有必要代之以司法救济。联邦的最高法院执行着国际法,从而是现今作为文明社会最突出的需要之一的一个真正的国际法庭的第一个伟大范例。

    联邦政府的权力自然不仅扩及到战争与和平,以及这个国家和外国政府之间产生的一切问题,而且扩及到按照各州的意见为享有联合的充分好处必须作出的任何其他的安排。

    例如,它们之间的贸易自由,不受过境税和海关的阻碍,对它们是一大便利。但是如果每一个州有权确定该州和外国之间商品交换的税率,这种国内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由一个州放进来的每种外国产品都将进入所有其他的州。因此,在美国一切关税和贸易规则均专由联邦政府制定或废除。

    此外,仅有一种币制,一种度量衡制度,对各州也是一大便利。而这只有当这些事项被托付给联邦政府时才能得到保证。

    如果一封信须通过很多套隶属于不同的最高当局的公共机关的话,邮政通讯的准确和迅速就会受到妨碍,其费用也会增加,因此所有的邮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理之下是很方便的。但是在这种问题上不同的社会容易有不同的感受。美国一个州,在自从《联邦主义者》的作家们以来在美国政治上出现过的最富于理论的政治家的指导下,主张每个州对联邦国会的税法有否决权,并且这位政治家在一本由南卡罗来纳州(South Caro lina)议会出版和广泛发行的具有伟大才华的遗著中,根据限制多数的虐政和允许少数实际上参加政权来保护少数这个一般原则,论证了这一要求。在本世纪初年美国政治中一个最有争议的论题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否应当扩及到,以及根据美国宪法是否已经扩及到,由联邦负担费用修筑公路和运河。只是在同外国打交道方面联邦政府的权力才必定是完全的。在其他所有问题上,则须视人民一般说来希望把联邦的纽带拉得多紧而定;须视为更充分地享有作为一个国家的好处他们愿意放弃他们地方的行动自由到何种程度而定。

    关于一个联邦政府在其本身以内的适当构成不必须作很多论述。不用说,它由一个立法部门和一个行政部门组成,而每一部门的构成又依照和一般代议制政府原则相同的原则。

    至于将这些原则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方式,美国宪法的规定似乎是非常有卓见的:国会由两院组成,尽管其中一院按人口组成,每个州有权按照其居民的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另一院则不代表公民,而是代表州政府,并且每个州,不论大小,应在其中有同样数目的代表。这一规定排除了较强大的州对其余各州行使任何不适当的权力,并防止——在代表方式所能防止的范围内——任何议案在国会通过,除非它不仅得到公民多数的同意而且得到多数的州的同意,以保证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利。我在前面曾说到还有提高两院之一的资格水平的额外的附带好处。既然由各个州议会提名选出,它们的选择,象已经指出的那样,比任何普通选举更可能选择著名人物——它们不仅有选择这种人物的权力,而且有强烈的动机这样做,因为各州在全体会议讨论中所发挥的影响无疑和州代表的个人的分量和能力很有关系;这样选出的美国参议院经常包括全国几乎所有的具有公认的高度声望的政治人物。

    而另一方面,国会的众议院,根据有资格的观察家的意见,则和参议院相反,一般说来其特点是缺乏突出的个人美德。

    当形成有效而持久的联邦的条件存在时,这种联邦数目的增加对世界说来总是有利的。它具有和任何其他扩大合作的做法一样的有益效果,通过这种合作,弱者依靠联合就能和强者立于平等地位。依靠减少那些不能自卫的小国的数目,它就削弱了对侵略政策的诱惑,不管这种政策是直接靠武力实行还是通过强大力量的威势。不用说,它终止了组成联邦的各国之间的战争和外交争吵,并且通常也结束了它们之间的贸易限制;而在有关邻国方面,因联盟而增加的军事力量,其性质几乎完全是用于防御的目的的,而绝少用于侵略的目的。联邦政府不具有有效地进行任何战争的足够集中的权力,除非是一场自卫战争,在这种战争中它能够依靠每一个公民的自愿的合作。而通过一场胜利的战争所取得的不是归顺的臣民,甚至也不是同辈的公民,而只是新的,也许是麻烦的,独立的联邦成员,这对民族的虚荣或抱负来讲也没有什么值得很高兴的。美国人在墨西哥的好战的做法纯粹是例外,主要是由促使各个美国人占据无主土地的那种移住倾向影响下的志愿兵进行的;如果说这场战争有任何公开的动机的话,那也不是民族扩张的动机,而是受到纯粹地区性的扩大奴隶制的目的的鼓励。很少迹象表明,在美国人的做法中,不论就全国来说还是就个人来说,为他们的国家本身取得领土的愿望对他们有什么大的力量。他们对古巴的垂涎同样仅仅是地区性的,而反对奴隶制的北方各州从来未加以支持。

    可能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在目前意大利的暴乱中那样):决定联合起来的国家究竟应该组成一个完全的联邦还是组成一个仅仅的联邦。这问题有时势必由联合的整体的单纯领土大小来决定。能够从一个中心加以有利的统治,或甚至对其政府便于进行监督的国家的范围,存在一种限度。有一些幅员辽阔的国家是这样治理的;但是它们,或者至少它们的边远省份,一般说来是管理得极坏的,而且只有当它们的居民几乎是野蛮人的情况下,他们才不能各自把自己的事情安排得更好一些。在意大利并不存在这种障碍,它并没有过去和现在若干治理得很好的单一国家那么大。因此问题是,这个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否要求按照根本不同的方式来治理,以致同一议会和同一政府或行政部门不可能满足它们全体的需要。除非情况是这样,而这是个事实问题,它们最好完全联合起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极不相同的行政制度都可以存在于国家的两个部分而不致妨碍立法的统一,这一点已由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情况得到证明。然而,在一个统一的、为国家的两个部分制定不同法律以适应以前分歧的议会下存在着的两种法律制度的这种不受干扰的共存,或许在其立法者更醉心于划一的国家里(如在欧洲大陆上容易有的情形),可能不会保持得那么好,或者对保持共存缺乏同样的信任。对任何反常情况(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不感到受压迫)都能容忍(这是我国的特点)的我国人民,为试行这一困难的实验提供了一个特别有利的场所。在多数国家中,如果目的在于保留不同的法律制度,就很可能有必要保留各别的议会作为这些制度的保护者;这和一个既有全国议会又有国王,或一个没有国王的全国议会,在所有成员的对外关系上高于一切,是完全不矛盾的。

    每当人们认为不必要在不同的省份永久保持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基于不同原则的根本制度时,使次要的分歧同维持政府的统一不相矛盾总是可以办得到的。唯一需要的是给地方当局以足够大的行动范围。在同一个中央政府下面可以有各省省长和为地方目的服务的省议会。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说,各省的人民可能愿意选择不同的征税方法。如果不能指靠全国议会在每个省的议员指导下来修改总的税收制度以适合各该省,宪法不妨规定:凡可变为地方开支的政府开支都应按各省议会规定的地方税率付税,而必须是全国性的开支,如维持陆军和海军的费用,应在当年的预算中按照各省资源的总的估计分派给各省,分派给每省的数额由地方议会按当地最能接受的原则征收,一总交给国库。就国家的各个省来说,甚至旧时法国君主国存在过和这相接近的做法;其中每一个省一旦同意或者被要求提供一定的金额,就被允许通过它自己的官员向居民进行征税,从而避免皇室监督官及其代表的苟敛;而这一特权经常被说成是主要有助于使它们成为——有些省也确曾成为——法国最繁荣省份的好处之一。

    保有同一个中央政府和保有不同程度的集权,包括在行政方面和甚至立法方面的集权,是并不矛盾的。一国人民可能希望并有能力保有一个比单纯联合更密切的联邦,但另一方面他们的地方特殊性和经历又使得在政府管理的细节上保持相当大的差异成为值得想望的。但是,如果各方都有使这种实验成功的真正愿望,则不仅在保持这种差异方面,而且在给这种差异以宪法规定的保证,以防止任何同化的企图(除非有关的人们自愿这样做)方面,就不一定有任何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