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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联邦的代议制政府(1/2)

    不适于或不愿意在同一国内政府下生活的几部分人,在对外关系上组成联邦往往是有好处的,既防止他们自己之间的战争,也为了更有效地防卫强国的侵略。

    联盟要成为可取,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居民之中应有足够多的相互同情。联盟使他们受到拘束要永远站在同一方面战斗;如果他们彼此间抱有的感情,或对待其邻人方面抱有的不同感情,是一般地宁愿站在相反方面战斗,那么联盟的纽带既不会维持长久,在其存续期间也不会很好遵守。在这意义上的同情就是基于种族、语言、宗教,特别是政治制度方面的同情,它最有助于政治利益的共同感。当几个自由国家,各自均不足以自卫,四面八方被军事的或封建的君主所包围,而这些君主义憎恨和蔑视甚至邻国的自由时,这些国家除结成联盟外不可能保持自由及其幸福。从这种原因产生的共同利益,几个世纪以来在瑞士被认为适于有效地保持联盟,尽管不仅存在着宗教上的不同,宗教当时是整个欧洲不可调和的政治冲突的主要根源,而且联盟本身的构成上也存在着重大的弱点。在美国,那里在最大程度上存在着维持联盟的一切条件,唯一的缺点是在单独一个但却最为重要的奴隶条款方面的制度上的分歧,这一分歧在离间联盟的两个部分彼此之间的感情上走得这么远,以致对双方都有极大价值的纽带是继续保持还是决裂要由一场顽强的内战来决定。

    联邦政府稳定性的第二个条件是,各别的国家不是强大到能依靠它们单独的力量防御外来侵略。否则它们就很容易认为它们从同别的国家联合之所得不能抵偿它们在牺牲行动自由方面之所失;从而,每当联邦在其有权管辖的事情上的政策不同于任何一个成员各自推行的政策时,内部的和地区的不和,由于缺乏对保持联邦的充分渴望,就有发展到解散联邦的危险。

    其重要性不亚于前两个条件的第三个条件是,在缔约各国中没有特别突出的力量上的不平等。当然,它们在资源上不可能绝对平等,在一切联邦中各邦之间的力量总是不一样的;有些邦人口较多,较富,也较文明。纽约州和罗得岛州(RhodeIsland)之间在财富和人口方面是悬殊的;伯尔尼州(Bern)和楚格州(Zug)或格拉利斯州(Glaris)

    之间的情况亦同。最主要的是,不应有任何一个邦比其余各邦强大到能有力量对抗许多个邦联合在一起的力量。假如有这样一个邦,而且是唯一的一个,它坚持要控制共同的讨论;假如有两个这样的邦,在它们意见一致时那将是无法抵抗的;而一旦它们意见不一致,一切将决定于它们之间的权力斗争。仅仅这一原因就足够把德意志联邦降到几乎等于零,且不说它的糟透了的内部构成。它丝毫未实现联邦的真正目的。它从未给德意志以划一的关税制度,也未定下统一的币制;仅仅有助于授予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合法权力把它们的军队派去帮助各地方的君主强迫其臣民服从**制度。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联邦将把全德意志变成普鲁士(假如没有奥地利的话)和奥地利(假如没有普鲁士的话)的属国。这时候,每个小君主除了附和这国或那国,或和外国政府勾结起来反对两者以外,很少有其他的选择。

    联邦的组成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联邦当局只代表各个政府,它的行为只对作为政府的各邦政府有拘束力;或者它有权制定和发布直接对各个公民有拘束力的法律和命令。前者是德意志所谓联邦的方案,以及1847年以前瑞士宪法的方案。在美国紧接独立战争后的几年也试行过这种方案。另一原则是美国现行宪法的原则,并且在最近十二年中被瑞士联邦采用。美国联邦的联邦国会是每一个州政府的实体部分。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制定每个公民自应遵守的法律,由它自己的官员执行,并由它自己的法院强制施行该项法律。这是人们业经发现或确曾有可能产生有效的联邦政府的唯一原则。仅仅政府之间的联合不过是一种联盟,而且容易受到使联盟变得不稳定的一切意外事件的影响。如果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只对纽约、弗吉尼亚(Virginia)或宾夕法尼亚(PennAsyl-vania)各州的政府有约束力,并只能通过那些政府给各自所任命的官员发布的命令加以施行,只对它们各自的法院负责,那么联邦政府的任何命令如果得不到多数州的同意就无法执行了。向州政府发出的征发物品的命令除战争以外也就没有其他制裁或强制手段了。这样一来,联邦军队将不得不经常准备着对冥顽不驯的州强制施行联邦的法令。还有这种可能:其他的州,同情于抗拒不服的州,也许在争议的某一点上对它有同感,不派出它们的军队,如果不是派出军队去和不服从的州的军队一起作战的话。这样的联邦更象是诱发内战的原因,而不是预防内战的办法。如果说这不是瑞士联邦直到1847年前几年发生的事件以前的情况,那不过是因为联邦政府感到本身很弱,以致几乎不曾试图行使任何真正权力的结果。在美国,按照这原则的联邦的试验,在其存在的最初几年里就失败了;幸而当时具有丰富知识和既得权势的人们——共和国的独立是他们奠定的——仍然活着来引导共和国度过困难的过渡期。《联邦主义者》这本由三个主要联邦主义者所写文章的汇集,是在新的联邦宪法尚待全民加以认可的时候为了对该宪法作说明和辩护而写的,至今仍为我们关于联邦政府所具有的最富教育意义的论文。在德意志,这个更为不完善的联邦,如大家所知道的,甚至未符合维持同盟的目的。它在任何一次欧洲战争中都未防止联邦的单个成员和外国联合起来反对其他成员。尽管这样,它似乎是君主国家间唯一可能的联盟。一个根据继承而不是根据委托握有权力的国王,在既不能剥夺他的权力,又不能使他就权力的行使对任何人负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放弃掌握独立的军队,或者容忍任何国家不通过他而直接对他的臣民行使主权的。要使两个以上的君主政府的国家联合在一个有效的联盟之内,看来是必须在同一国王统治之下。英格兰和苏格兰在国王的联合和议会的联合之间的约一世纪期间内就是这样一种联盟。甚至这种联盟之有效,也不是由于联邦制度,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制度,而是由于在两国宪法中的王权在大部分那段时间内都差不多是绝对的,致使两国的对外政策能按照一个意志形成。

    在更完善的联邦形式下,每个特定邦的公民须服从两个政府,他自己的邦政府和联邦的政府,不仅每个政府的宪法上的权限须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发生争议时决定权不应属于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应属于各该政府的任何官员,而应属于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仲裁者。应该有一个最高法院和在各邦内的下属法院系统,有关争议问题将送交这些法院,它们对争议作出的终审判决将是最后的。联邦的每个邦,以及联邦政府本身,和联邦及各邦政府的每个官员一样,在超越它们的权限,或者未履行其联邦义务时,都应受到在这些法院中的控诉,并一般说来不得不利用这些法院作为贯彻它们的联邦权利的工具。这牵涉到实际上出现在美国的那种惊人的后果,即作为联邦最高法庭的法院位于各州及联邦政府之上;有权宣布它们所制定的法律或其所为超出联邦宪法赋与它们的权限,因而无法律效力。在经过考验以前,对于这样的规定会起怎样的作用,法庭是否会有勇气行使其宪法权力,如果有的话,它是否会明智地行使这种权力,以及各政府是否会同意和平地服从它的判决,人们自然会感到强烈的怀疑。在美国宪法最后通过以前关于这一规定的讨论证明人们强烈地感到这种种自然会有的担心;但是现在完全放心了,因为从那以后所经过的六十多年里,没有发生足以证实这种种担心的事情,尽管有时有过关于联邦和州政府权限的相当激烈的争论,并且这种争论成了政党的标志。这样一项单个的规定所以具有突出的有益的作用,照德·托克维尔先生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可归之于法院作为一个法院所固有的特性——即它不以其名义和抽象地宣布法律,而是等到人和人之间涉及争议问题的案件在司法上系属于法院之后:从这里产生的可喜结果是,它的宣布不是争议一开始就作出,在其以前通常先有很多群众性的讨论,法院在听取双方有声望的律师就争议问题充分辩论之后作出判决,每一次仅就案件所要求的问题作判决,而且它的判决不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自愿作出的,而是出于它应对原被告双方实行公平审判这一不能拒绝履行的义务。甚至这些信任的理由也不足以产生所有政府当局对最高法院关于宪法解释所作决定的那种恭敬的服从,如果不是因为它们不仅对组成这个高贵法庭的法官们的杰出才能,而且对他们完全优于个人的或地区的偏见有完全的信赖的话。这种信赖证明大体上是正当的;但是美国人民感到最有重大关系的莫过于小心谨慎地防止一切哪怕是稍微倾向于在这一伟大的国家制度的性质上产生退化变质的事情了。作为联邦制度稳定性的基础的信任第一次受到损害是由于这样一个判决,它宣称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