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七章 自由意志心理学(1/2)

    在对人所进行的心理研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虽然多年来人们一股劲要把人的本体排斥在外,但人的本体还是始终贯穿于心理学的解说中,并显示出它本身的存在,尽管这些解说在理论上是偏颇的。这一本体我们现在可称之为自我,它具有一种不屈不挠的属性。自我这东西本身意味着同一性,是由人格的完整性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事件内在的连续性。自我仿如一位持之以恒的战略家,它对经验加以断言,尽力提出自我实现的预言,时刻注视着别人赖以为根据的设想,以便使自己在生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正是这同一个自我把经验整列成理解,即我们在第六章所称的觉知。这并不等于说,自我总是被不断地把它对经验的设想表现出来的人所清楚地体会到。不是所有人都有自我觉知。但是,强烈的自我觉知是可以培养出来的。自我就像逻辑推理中的重要前提一样,让人们引出各种意义以作为人们理解的根据,并使人们的某些行为成为可能,或者全然否定这些行为。此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扩大读者对自我的理解,并由此而不仅增强读者对心理自由的体会,还要提高我们对行为

    的责任感(即自决)。

    在我们进一步论述这一目的之前,我们必须找出一个比现存的更好的描述人类行为的方法。我们需要一套描述语言,使之能比传统的心理学描述法更适用于自由意志心理学。

    理论语言的重要性:弗洛伊德与詹姆斯之比较

    证明一套理论术语的重要性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把下列两大心理学家作一比较了。这两位心理学家都对自由意志有所论述,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各人所提出的具体理论,都与他们的初衷相抵触。弗洛伊德自称是一位(精神)决定论者,却给我们留下了一条清楚的通向目的人的道路。詹姆斯则自称是一位自由意志论者,但他觉得自己不能用明确的理论来阐述他心中认为是真理的东西。

    请回忆一下,我们在第三章(p.74)说过,弗洛伊德的里比多理论绝不能被认为是动力因或质料因决定论。现在既然我们对辩证意义和推理已有了一些知识(见第四章),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指出弗洛伊德观点中的某些东西了。在可以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分析家之前很多年,他发表的第一篇有关心理学问题的论文是以弗劳.艾米.封.N的病例为例子的。这位妇女向弗洛伊德主诉说她具有一种不可抗御的冲动,用舌头发出“咯咯”的声音。弗洛伊德给她施以催眠术后了解到,她的症状是这样来的:一天晚上,她坐在身患重病的女儿床前自言自语地对自己说:“现在你必须绝对安静,

    以免吵醒了她。”刚说完这句话,“咯咯”的症状就开始了!

    为了解释这一个系列的事件,弗洛伊德利用对立观念提出了反意志的理论,并由此而开始了他漫长而杰出的研究工作;他坚持用辩证的心理学方法来作解释,却没有体会到自己这样做。弗劳.艾米的问题是,由于某种情绪疲劳,她放松了自己的正常意志而允许反意志把一个对立观念加插到行为动作中。弗洛伊德说,每当我们构想一个意向时,我们都有这样的对立观念形成。当我们对自己说“我能〔要〕做那件事”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即得到相反的暗示:“我不能〔不要〕做那件事。”通常,我们能够把这种自拆台脚的观念压下去。但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情绪激动或疲劳时,我们的较健康观念的“另一面”就可能占上风,就可能我的意志而动,一五一十地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这就是弗劳.艾米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从她原来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先不想做的事。但是,从她的对立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想要做的事。她一次又一次地实现了“我将发出声音”,把自己的辩证对立意向变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尽管与她的自觉意愿相反,她还是故意做出来了!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一种早期的理论。可是在后来的辩护与象征性妥协这两个概念(见p.46)里,我们也发现动力动作之前有同一种对立紧张发生。后来在对自由意志(或者毋宁说在对人格结构中自由意志的缺乏)作评论时,弗洛伊德运用了这同一种辩证方法如下: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不必对自由意志信念感的权

    利提出争议。如果考虑到意识和潜意识动机之间的差别,我们的信念感就告诉我们,意识动机并没有延伸到我们所有的原动决定之中……但是,由此而被一方放弃的东西就从另一方即潜意识方面取得自己的动机。就这样,精神领域里的决定依然在毫无裂缝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此时此刻,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弗洛伊德总是坚持认为,他的“硬”式决定论(即不承认有任何非决定论)是严格地属于精神领域的。在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物质事件王国里,他更多地是一位“软”式决定论者(即承认有些非决定论)。所以,当弗洛伊德谈及他有时称之为自由意志的幻觉这种东西时,他的意思是说,被心灵的一面声称为自由作出的决定,事实上是心灵的另一面的影响、后果、妥协、结论、暗示、愿望,等等。弗洛伊德不是说心灵不能决定,不能选择,不能作出意向。他不是说潜在的动力因就像一个中介机构一样推动心灵工作。他是说,在那一系列的事件中,心灵是一个决定因——而他本应补充一点:心灵是这些事件的目的因。然而,由于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过的原因,他给我们提出了烟幕式的里比多理论。

    弗洛伊德是如此明显地偏爱辩证的对立紧张,以致我们可以满有理由地把许多两分法概念划归这一概念之下,如意志和反意志、观念和对立观念、意识故意和潜意识故意,以及自我和本我。在所有这些双极概念中,似乎明显地贯穿着弗洛伊德给他在医学界的洛克式同事留下的一个信息,即心灵不仅仅是片面、线性的和单向的诸多特异性的混合体。当

    我们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时,我们总是又以对立的方式进行思考,然后又是一种对立的方式,再一种对立的方式,这样无限地思考下去。在这种盘绕复杂甚至反常的思考中,有一部分发生在心灵的原始层面。这一层面并不为实证逻辑的规则所制约,是全然不连贯的、任意的、诡辩式的。然而,这一思考也像它较正规的那一面一样,肯定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弗洛伊德的主张是,在被称作行为的动作出现之前,有一个考虑诸多意向的心理工作过程。这些意向中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有时,整个心灵都觉知到这种冲突,有时则不然,但心灵的一部分则总是认识到这些心理冲突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这类互相冲突的意向在不会引起太大混乱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但当这些意向的数量增加时,这个人就会付出得精神病的代价。这样,对于精神分析(见第八章)中的个体来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他的诸多潜意识意向是什么。

    所以,虽然心灵的某些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指导(精神决定)而常常被强迫着作出一些事,但当我们考虑心理活动的总体(一与多元论)时,我们就总会有一个清楚的“那个,为此缘故”的行为描写在形成。我们也就可以解释一个人得以在意志上导致可能会满足某一先行的最初意向,甚至是损害自己的意向(如弗劳艾米的例子)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可是,这就是自由意志吗?弗洛伊德告诉我们:不是。然后他接着告诉我们,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

    行为表现,就如教练的比赛计划可以在赛场实施一样(见第五章,p.69)。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

    现在举一个有点琐屑但为人们所熟悉的例子。假设一个已婚男人十分厌恶他的岳母。这一点很可能反映了这个男人本身潜意识本我的仇恨,即弗洛伊德所称的希望见到那位老妇受害或甚至被杀的愿望。很自然,要把这样的愿望表达出来是不行的,而在潜意识的谈判中,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即有意识地对岳母表现出一种愠怒和冷淡(“对她冷淡就可能使她离开”)。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我的仇恨,也使超我得到一种得体感。自此以后,就没有主动的敌对行为表现出来了。但是,到了某一天当这个男人被迫递给他的岳母一张椅子时,他就把椅子准确地放在她的旁边,却说:“请你摔倒,唉,坐下,好吗?”这样,本我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协约,并利用意识作为它的协约的背景,表达了只能被认为是弗洛伊德式口误这样的自由意志的建议——即让那个“母夜叉”摔倒,重重地摔倒!像弗洛伊德一样,我们很容易看到事物故意的一面,即有意识地决定的方面,而忘记自由的一面,因为它是在潜意识中产生的。自由意志与弗洛伊德

    的精神决定论并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当我们转而讨论詹姆斯的理论时,事情就很不相同了!他的理论风格如果不是少却了辩证法的迂回曲折的话,这样的色彩至少也少得多。詹姆斯以其对精神问题的巨大兴趣而著称。他的著作《宗教体验种种》是这一领域里的经典著作。他似乎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但尽管詹姆斯特别否认他对人类思维的观点是洛克的观点,他还是从来未能成功地对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加以改进。

    作为科学院院士,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在他的心理学教科书中,詹姆斯没有编造类似里比多这样的概念,没有用全然心灵主义的方法进行描写,而是尽一切努力用他那一时代的生物学与神经病学术语来描写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过程。弗洛伊德曾一度作过这种努力,但当他发现人类行为的独特性在他的神经病学术语之下从他手中悄悄溜走时,他就放弃了这一努力。在詹姆斯的某些著作中,他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例如,在他的著作《心理学原理》的一个著名章节里,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一种思路掠向另一种思路。本来,心理活动的这一主动形象是十分贴切的辩证理论,但由于他并不赏识黑格尔的哲学,所以他对辩证法持批判态度。

    在描写了思想流以后,詹姆斯又用几个章节讨论了神经

    系统及其使身体的肌肉组织产生运动的过程。随后,他讨论了故意运动这个问题。他的立论是以如下主张为基础的:在生活中的一项有意运动变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存储着有关无意运动的诸多记忆。在出生以后,我们必须先经过一个时期的反射性运动;然后,在一再累积了这样的无意运动后,我们在“下一次”发出行为时就能对这些动作的方向施加某些影响。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詹姆斯准备用一个他在?书较早的章节中不愿使用的术语了:“……当〔动作的〕链条(强调记号系引者加)是有意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智力上意欲取得下一个链环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就需要知道在每一个动作发生时我们处在这个链条中的什么地方。”文中所说的“意欲取得”被定义为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目标,而我们的运动就是为在行为中实现这一目标发出的。一个意欲的动作,总是以有关这一动作的观念以及同意这一动作出现的意向为前导。在故意行为中,集中注意力的努力是关键的,它特别注意我们真正有能力做到的事物。当我们缺乏能力用有意的运动达到一个目标时,这就只是一种愿望。这时,自由意志就成了更持久的注意力集中,就如詹姆斯所说的:“……如果自由努力的运作存在的话,它也只能时间稍长地、稍微深入地在心灵前面抓住某一个理想的目标,或一个目标的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观念预期未来,回想过去在反射性运动中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东西。当我们预定要做某一件事时,我们可以精神专一,抑制冲动和无意的运动并选择一条更明确的途径。我们不会伸手去抓取一块吃了长胖的馅饼,而会重新

    引导我们手臂的运动去取一片热量较少的芹菜。这种理论与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p.82)之间是没有什么选择余地的。詹姆斯强调质料因的无意(反射性)运动先出现,而洛克则强调早期经验这种动力因的输入。但是,这两种理论都缺乏弗洛伊德理论赖以为根基的那种概念化的、矛盾的、任意的动力感。在这种理论中,人们是很难看到真正的心理自由的。我们可以随意犹豫一下,然后从过去曾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各种运动中加以选择。由于坚持用生物学的观点进行解释,詹姆斯被迫陷进了一个组成性模型里。这也就是一切自然科学解说所共有的洛克式原理。如果我们不得不用质料因或动力因果关系来解释目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我们就绝不可能把它抓住。这就是詹姆斯当时所处的困境。当他总结自己在描写自由意志过程中所碰到的技术问题时,他的调子令人沮丧:

    我相信,自由意志的问题无法靠严格的心理学根据来解决。当一定分量的注意力被集中在一种观念上之后,我们显然不可能知道这种注意力是否可能已经或多或少地付出了。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追溯到这种努力之前的东西,并且在以数学的准确性确定这种东西的分量以后,用我们现在甚至连一点踪迹也还没找到的法则证明:可能与这种东西相应的系列努力的准确分量刚好是实际发生的分量。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神经方面的数据,以及这种证明方法所表明需要的演绎推理,将肯定永远为人力之不能及。

    虽然詹姆斯接着说到他本人相信自由意志,但是,对于一个目的心理学家来说,这里肯定没有什么能给他寄予希望的东西。请注意,詹姆斯把理论与方法混淆了。他认为,先行法则能以某种方法跟踪人们集中注意力把某种东西在心灵之前抓住(即表现自由意志)所需的努力水平。詹姆斯放弃了心理学解释而采用心理数据或心理统计的方法,这听起来使人觉得他很像一个现代的洛克论者。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这不是他在人类行为方面?本愿意说的话。他的正式理论听起来比弗洛伊德理论的目的倾向弱得多。当人们把方法揉合在理论之中时,就很容易使人类行为变得仿如一个直线发展事件的一览表,把一些互不相关的数字凑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总合体。但是,正如我们希望在本章下文中所要证明的,对人类行为来说,有一种心理逻辑解释可以很容易给自由意志的问题找到答案。詹姆斯的推理走错了方向。如果我们要理解人类的本性,我们就必须从数学转向[心理]逻辑。

    反应还是响应?

    我们绝不能犯詹姆斯的错误,认为要解释心理自由就得运用我们用以描写生物与神经结构的语言。我们也不应被囿于数据或统计预测式语言之内。詹姆斯和所有现代心理学家一道都陷进了笛卡尔的几何运动模型中,就如牛顿的机械学把它投射到物理现实中去一样(见第二章,p.24)。这样,人的

    行为就被等同于运动,而运动又被裂解为分立的、像链环一样的单元并连结起来形成所谓的反应。这些单元又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邻程度为基础受到被称作刺激的单元所吸引——这与基于不同体积的不同物体之间的距离之上的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十分相似。这些分立的反应与刺激单元越是频繁地相互靠近在一起出现,它们就越容易形成至少一个暂时的可预测的链式系列。为了跟踪这些链环的秩序,我们就得用数学的方法,把刺激单元称为自变量,而把反应单元称为因变量。

    由此得出的统计定律就能预测出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就像万有引力定律能预见到在充满引力场的天空中飞过、盲目地飞到尽头的流星的路径一样。

    从这种观点中可能引出来的关于心理自由的唯一概念就是统计学上的不可预测性,而我们也已发现这种解释的严重缺陷(见第五章,p.81)。正如我们已在第六章认识到的,近期的心理学研究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人类流星”绝不像心理学以前所假定的那样盲目飞行。外观的统计方法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统计学者对事物也都有一种内省的倾向性。数学家们能够并且的确对空间物体之间的已测到的精确关系作过不同的设想。怀特海和罗素已经证明数学与逻辑在抽象思维的某些层面上是同一活动,但这种单一性是在逻辑的基础上形成的。使数学推理得以进行的是逻辑的断言性,即“两半等于一个整体”这样的同语反复设想。

    当然,这是一种实证逻辑,在那里矛盾律起着支配作用,因此数字总是能正确地累加。传统的牛顿物理学是建立在单一的实证逻辑断言基础上的,所以,当心理学家探讨自变量

    与因变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定律)以求全面理解人类行为时,他就会确保自己绝不违背牛顿式断言。这样,辩证逻辑就永远不会被包含于人的形象之中。但是,如果我们对人的确会辩证推理这一事实不予承认,我们又如何能建立起研究人的精确的心理学?人绝不是可以通过计算和列表说明的、不考虑运动为之而发生的目的的一系列单线性链式运动事件。人有自决性,虽然他往往是不连贯的行为的发出者。

    要捕捉到人的完整形象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把人的行为仅看作具有反应性。我们不能再单一地依靠这种描写行为的方法。我们要找到一种新的术语,使我们可以捕捉到这样一个观念:人的确是在康德模型(见第四章,p.63)那种有形式的意义上给自己的理解作断言。这样,这个更符合逻辑的行为观就开拓了一种可能性,就能够解释个体是如何自由地遵循或者不遵循自己断言的暗含意义。这样,人不是受作为[动力]因果链条的过去事件所直接控制,而是像第六章的探讨所描述的那样,是一个为了预期的目标而不断发出行为的期待者和概念创立者。

    作为改变我们的人性观的第一步,让我们从现在起把人看作是根据响应也根据反应发出行为的。我们可以对响应作出如下定义:

    响应是指人获得(断言出,或以之作为前提)有意义的项目(形象、语言词语、判断等等)。这些项目与某一指涉物有关,而这一指涉物又是此后行为为之而发出的目的。

    这就是我们用以跟机械论者的动力因概念并列的目的因概念。响应是人“为了……”而发出行为,而不是“对……”作出反应。在上述定义中,我们认为目的(purpose)一词应被限制在一个概念的意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