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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1/2)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一如前述, 法官所发现的并予以适用的规则的目的,

    乃在于维护一种现存的行动秩序;这个论点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对这些规则与作为遵循这些规则之结果的秩序做出界分。这些规则与作为遵循这些规则之结果的秩序之所以不同,

    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 即只有某些个人行为规则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 而其他一些行为规则则不可能产生这种整体秩序。如果个人的分立行动(separate

    actions)要产生一种整体秩序, 那么所要求的就不仅是个人的行动之间不发生不必要的相互干涉, 而且在这样一些方面,

    亦即在个人行动的成功取决于其他人所做出的某种相配合的行动方面, 至少也要有良好的机会使他们的行动得以达成这种协调或吻合。但是,

    所有的规则在此一方面所能实现的, 就是使人们较为容易地发现合作者并形成那种协调;实际上, 抽象规则并不能够确使这种状况永远发生。

    这种规则之所以趋于发展下去,

    乃是因为那些出于偶然的原因而采纳了有助于形成一较为有效的行动秩序的规则的群体, 会比其他并不具有如此有效之秩序的群体更成功。①当然,

    会得到传播的规则, 乃是那些支配了存在于不同群体之中并使其间的一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强大的惯例或习惯的规则。再者,

    某些规则也会经由较为成功地指导那些涉及到其他独立行事的人的预期而居于支配地位。的确, 某些规则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凸显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

    即它们不仅会在一个封闭的群体内部创造出一个有效的秩序, 而且也会在那些邂逅相遇且彼此并不相识的人们之间创造出这样一种有效的秩序。因此与命令不同,

    即使在那些并不追求一共同目的的人群里, 这些行为规则也可以创造出一种秩序。所有的人都遵守规则, 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个人目的的实现正依赖于此, 尽管人们的各自目的有可能完全不同。

    ①由于我们往往不得不使用“一个群体胜出其他群体”的说法,

    所以我们应当强调指出, 这未必是指力量冲突中的那种胜利, 甚或也未必是指这样一个群体的成员会取代其他群体中的成员。较有可能的情况是,

    一个群体的成功会把其他群体中的成员吸引过去, 并因此而使他们融入这个更有吸引力的群体之中。有时候, 成功的群体会成为一个特定社会中的最为优等的阶层,

    因此, 该社会的所有其他成员都会去仿效这个群体的行为。但是, 在所有上述情形中,

    较为成功的群体的成员往往不知道他们的成功究竟源出于他们自己所具有的哪种特性, 而且他们修养这种特性也并不是因为他们知道哪些事情的成功须依赖于此一特性。

    只要每个人都依照规则行事,

    那么他们就没有必要明确地意识到这些规则。只要他们知道如何依照这些规则行事, 也就足够了, 而无须知道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的确切内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只是在频繁重现的情形中, 他们“知道如何行事”的知识才会为他们提供切实可靠的指导, 而在较为罕见的情形中,

    他们对于什么样的预期是合法的问题就没有上述那种直觉意义上的把握了。只是在这些较为罕见的情形中, 如果要维续社会秩序并防止纠纷,

    才有必要求诸于那些被认为对业已确立的规则具有更多知识的人。这是因为这些被要求对纠纷进行裁定的人常常会发现,

    有必要对那些存有不同看法的规则做出阐释并把它们表述得更为精确一些, 有时候甚至还有必要在缺乏公认规则的情势中提供新的规则。

    显而易见, 以文字方式阐明规则的目的,

    首先就是为了征得人们对它们在一特定场合的适用的认可。就此而,

    人们往往不可能对下述两种阐释做出界分:一是对那些到目前为止只是作为惯例存在的规则所作的阐释,

    二是对那些在以前从未被奉行、但是一旦得到陈述便会被大多数人视为合理而加以接受的规则所做的陈述。但是, 无论是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中,

    法官都不得随心所欲地宣告他所喜欢的规则。他所要宣告的规则, 必须是那种能够填补已为人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