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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1/2)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要对建构论谬误在过去三百年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许多最具独立性且最富勇气的思想家的态度一事做出充分估计,

    是十分困难的。拒绝承认人们从宗教上对传统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渊源(the source of validity)及根据所给出的解释,

    导致了对这些规则本身的否弃, 因为这些规则不能被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证明。在这三百年的岁月中, 许多著名思想家的名声,

    正是来自于他们以这样的方式“解放”人之思想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我们在这里只能用相当随意的方式挑选几个独特的事例来说明这个问题。①

    ①就这一传统的源头而言,

    人们很可能应当提到斯宾诺莎以及他所撰写的Ethics(Everyman edition, p. 187)一书中经常被引证的一句话,

    即“自由人就是只按理性的命令生活的人”。

    在这些最为知名的人物当中有伏尔泰。他在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可见之于他的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 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 并去制定新的法律”。①就此而言,

    卢梭甚至发挥了更大的影响;有论者极为确当地指出了他的观点②:

    ①伏尔泰, Dictionnaire

    Philosophique(《哲学辞典》), 参见“法律”篇, in Oeuvres completes de Voltaire, edited by

    Hachette, tom. xviii, p. 432:“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 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 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②R. A. Palmer, 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vol. 1(Princeton, 1959), p. 114.

    除了活着的人的意志所创制的法律以外, 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这是他与包括基督教观点在内的许多观点的最大修道之处;这也是他在政治理论中做出的最重要的断言……他的所言所为,

    就是要摧毁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的正义所抱持的信心。他的所言所为具有着十足的革命性。

    卢梭实现上述目的所依凭的方式, 乃是要求“社会”公正,

    似乎社会是一个有思想能力的存在。

    那种拒绝承认任何没有以理性方式加以证明或“未使每个个人都清楚和明白的”①行为规则具有约束力的观点,

    成了19世纪一个反复出现的论题。就此一态度言, 我们在这里可以举出两个范例。在 19世纪初期, 亚历山大·赫尔岑(Alexander Herzen)论辩说:“你想要一本规则手册,

    可是我认为, 一个人到了一定的年龄以后, 他就应当为他仍旧不得不使用这种规则手册而感到羞耻,(因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