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2/2)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并由Louis Schneider(Urbana, Ⅲ.,

    1963)为此译本撰写了导论。可以说, 该书是早些时候对这些问题处理得最好的一部著作;

    ②关于笛卡尔对卢梭的决定性影响,

    参见H. Michel, L' Idée de l' état(Paris, 1896), p. 66(其间还包括对早期论者的观点的引证);A.

    Schatz, L' Individualisme économique et social(Paris, 1907), p. 40以次; R.

    Derathé, Le Rationalisme de Jean - Jacques Rousseau(Paris, 1948);并请参见R.

    A。Palmer, 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Princeton, 1959 and 1964), vol Ⅰ,

    p. 114;他在该书中做出了极有见地的评论, 他指出, 对于卢梭来说, “除了活着的人的意志所创制的法律以外,

    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这是他(卢梭)与包括基督教观点在内的许多观点的最大悖逆之处;这也是他在政治理论中做出的最重要的断言。”

    正是由于这种哲学观,

    我们直至今天还普遍偏好于人们“有意识”或“刻意”所为的每一件事情, 而且,

    诸如“非理性的”(irratinonal)或“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①这样的术语,

    也经由这种哲学观的阐释而具有了它们在今天所具有的贬义。正因为如此,

    人们在此前所提出的那些赞同传统或拥护业已确立的制度和惯例的假设(presumption), 渐渐变成了贬低或反对这种传统、制度和惯例的假设,

    而且“意见”(opinion)也最终被认为只是“纯粹的”意见——亦即某种无法经由理性得到证明或判定的东西,

    从而也不能被视作是人们进行决策所须依凭的一种有效根据。

    ①所谓non-rational,

    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脉络中, 具有着基本的认识进路的意义, 他在60年代讨论知识问题时也曾采用过 the

    non-intellectual的说法。这个术语常常被一些汉语世界的论者同irrational一术语混在一起, 翻译成“非理性的”;而我们必须指出,

    这种译法实是对哈耶克理论及其思想渊源的误读所致。哈耶克明确指出,

    有关人之价值的渊源的二元论——即“理性”(rational)与“本能”那种二元论——实是对事实情形的歪曲;正是在对这种二元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

    哈耶克经由对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阐发而认为, 真正重要的第三种渊源既非“理性的”、亦非“本能的”,

    而这就是“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所谓“理性不及的”,

    首先是指社会进化过程中和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的为个人之理性所不及者;这些因素虽说为个人的理性所不及,

    但却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起着支配性的重要作用。在这些因素当中,

    有些甚至是人并不理解但却在行动中所实际遵循的一般性规则——套用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

    这就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 所谓“理性不及的”, 在哈耶克的知识进化论看来,

    还是指那些为无数代人经由各自的特殊知识与特定环境相调适而累积起来的经验和习惯等因素, 因此,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这些因素归之为“非理性的”;据此,

    译者以为将non-rational译成“理性不及的”, 最为符合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知识进路, 但是我们仍需强调指出的是, 所谓“理性不及的”,

    只是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知识或特定事实而言的。——邓注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

    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然而, 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

    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动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

    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

    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毋庸置疑, 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

    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 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 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

    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 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 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

    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 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

    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①人之所以获得成功,

    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 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

    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 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①尤请参见R. S. Peters,

    The Concept of Motivation(London, 1959), p. 5:

    “人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他的行动并不是简单地指向目的;他们也遵循社会准则和惯例, 而且人也与计算机不同, 因为他是因知道规则和目标而行事的。例如, 我们把某些品性归于人, 如诚实、信用、细心和吝啬等。这些术语, 与抱负、饥饿、社会欲求一样, 并不意指一个人所意欲追求的那类目标;它们毋宁是指他施于他自身行为的那类规章,

    而不论他的目标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