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的基本理念, 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笛卡尔本人并没有从这些基本理念中推论出社会论辩和伦理论辩方面的结论①,
但是比他略为年长(然而比他寿长)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霍布斯却在这些方面做出了相当详尽的阐释。虽然笛卡尔所直接关注的乃是为判断命题的真假确立标准,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 这些标准仍被他的追随者用去判断行动的适当性和正当性。“怀疑一切”(radical
doubt)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实的东西。然而,
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
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尽管笛卡尔本人可以经由把这样的行为规则归因于一个全知全能的神的设计而避免剥夺这些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但是, 在他的追随者当中, 却有一些人不再把这种诉诸神之设计的规避方式视作为一种充分的解释, 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
接受任何一种仅仅立基于传统而且元法依凭理性根据给出充分证明的东西,
都只是一种非理性的迷信。把所有那些不能按照他的标准证明为真的东西都一概称之为“纯粹的意见”(mere opinion)而加以拒绝,
成了他所发起的运动的支配性特征。
①Alfred Espinas在其所著Descartes
et la morale, 2 vols (Paris, 1925)一书中, 尤其是在第二卷的开篇,
对那种就笛卡尔认识进路所作的最为广泛的诠释在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方面的意义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讨论。关于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对整个法国启蒙运动所起到的支配作用,
可参见G. de Rugiero, History of European Liberalism, R. G. Collingwood译(London,
1927), p. 21以及下文:
“在18世纪, 几乎所有较高和中等文化程度的解释者, 都属于笛卡尔学派;其中包括科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们把历史谴责成运用和滥用非理性的博物馆, 并力图重构整个社会制度;当然, 他们当中还包括法律专家,
而在这些法律专家的眼中, 法律是, 而且也必须是一个可以从少量普适且不正自明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体系。”
另请参见H. J. Laski, Studies in Law and
Politics(London and New Haven, 1922), p. 20:
“(对于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来说)理性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从根本上来说, 它意味着把笛卡尔主义的原则运用于对人类事务的解释的努力。理性主义把那种对根深蒂固的常识所作的不可否认的证明视作当然的前提,
并且从这些前提中以逻辑的方式推导出它们所隐含的结论。所有的哲学家都相信, 不论在何处, 这种常识都将导出相同的结论:Ferney的哲人所认为的,
就是北京或美洲森林中的人士所认为的。”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
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 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
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
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
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 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 人仅凭理性,
就能够重构社会。①
①对于这种态度,
笛卡尔本人是这样表达的, 亦即他在其所著 Discours de la méthode一书第二部分的开篇所说的:“斯巴达的伟大并不在于它所拥有的法律中的每项特定规则的卓越,
……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 即这些由一个人所制定的法律规则, 全都趋向于一个单一的目的。”最为典型的是,
这个观点得到了一个18世纪的统治者的运用;关于这个问题, 请参见普鲁士弗里德里希二世所做的一段陈述。弗里德里希二世主张,
如果牛顿不得不与莱布尼茨和笛卡尔合作, 那么他就不可能设计出他的万有引力体系;同理, 如果政治体制不是单个人的心智的产物,
那么它也不可能把自己创造出来并维续下去。这段陈述转引自G. Küntzel所著的Die Politischen Testamente der
Hohenzollern(Leipzig, 1920)一书(vol 2, p. 64)。
然而, 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approach),
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
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刻意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intentionalist)或实用主义的(pragmatic)解释①,
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首先阐发这种观念的是霍布斯,
尔后就是卢梭——从许多方面来看, 卢梭都是笛卡尔的一个紧密追随者。②尽管他们的理论并不总是要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给出一种历史解释,
但是这种理论的一个一以贯之的目的却是要为确定现存的制度是否可以被证明为理性的制度提供一种指南。
①就此而言,
“pragmatic”(实用的)主要是Carl Menger在较早的时候所使用的一个表达法, 参见他所著的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Methoden der Socialwissenschaften(Leipzig, 1882);该书由F. J. Nock译为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