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章(1/2)

    对这个题目的详尽探讨,最好从我们研究的过程引向的特定方面开始:这个国家和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附加在婚姻契约上的诸般条件。结婚是社会给妇女指定的目标,是妇女成长起来的前景,所有妇女均应寻找结婚的对象,除非是相貌太不招人喜欢没有男人会选之为伴侣的女人。人们可能认为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使条件尽可能对她们合适,认为她们可能没有理由不满意没有选择其他的权利。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以及最初在其他各种问题上,社会宁愿用险恶的而不是公正的手段达成其目标,可是甚至到今天,社会依然坚持这样做,这是唯一的事例。原先是用武力抢夺妇女,或由她们的父亲正式地把她们卖给其丈夫。欧洲直到近代历史以前,父亲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和爱好处理女儿的婚事,毫不考虑女儿的心愿。确实,教堂迄今是忠于较好的道德,在婚礼仪式上要求女方正式的答称“是”,但没有什么可以表明她的同意不是被迫的。如果父亲坚持,女儿实际上不可能拒绝听从,除非她或许已下决心去进行修道起誓,从而获得宗教的保护。古时候(在基督教以前),婚后男人操妻子生死之权。她不能对他诉诸法律,男人是她唯一的裁判和法律。长时间以来,他可以责骂她,而她对丈夫却无同样的权力。按英格兰旧法,丈夫被算作“妻子的权贵”,实际上他被看作她的最高统治者。妻子谋杀了丈夫就被称作叛逆(有别于弑君或叛国的小叛逆),对她的惩处是烧死,较诸对通常的叛国更为残酷。因为诸如此类的酷刑已终止使用(大多并未正式废除,或直到已长期停止实行才废除),男人就认为,关于婚姻契约,现在一切正常。我们不断地被告知,文明和基督教已恢复了妇女的正当权益。当时,妻子是丈夫实际上捆绑的仆人,就法律义务而言,不比通常称作奴隶的好些。在神坛上她宣誓对他终生顺从,法律规定她一生要信守誓言。诡辩者可能会说,在参与犯罪时就要停止顺从的义务,但它肯定延伸到其他一切事情上。没有丈夫的允许或至少是默认,她什么也不能做。除非为了他,她不能获得财产;从财产成为她的那时起,即使是继承来的,财产实际上就变成他的了。在这方面,英格兰的不成文法比许多国家关于奴隶的法律更坏。例如,根据罗马法,一个奴隶可以拥有私产,在一定范围内法律保障其独自享用。在这个国家里较高等级的人避开法律通过特殊的契约给她们的女人以类似的方便,如男人给妻子或女儿以零用钱等等。既然父亲的父女之情比他们同性的等级感情要强烈,通常父亲总是偏袒自己的女儿而不是陌生人女婿。通过协商和解,富有者通常总是设法把妻子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从丈夫的绝对控制下抽出来,但也无法使之处于她的支配之下,她们最多能做到的是防止丈夫挥霍,同时阻止其合法的拥有者使用,财产本身是双方都够不着的。至于从财产得到的收入,对妻子最有利的和解方式(被称作“归她独用”)不过是排除丈夫替代她本人获取:必须经她之手。但是如果在她取得这笔收入时,丈夫以个人暴力强行夺取,他既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被强迫归还。这就是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下,最有权力的显贵能给予自己女儿对付其丈夫的一点保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达不成和解的:因为一切权益、一切财产以及一切行动自由被完全合并。为了推论出她的一切就是他的,夫妻二人被称为“法律上的一个人”,但是永不会做出平行的推论,他的一切都是她的。这个格言不是用来反对男人的,只是使他为妻子的行为对第三者负责,犹如主人要为他的奴隶或牲畜的行为负责一样。我远非讳言通常妻子受的待遇并不比奴隶好,但是没有一个奴隶像一个妻子那样是竭尽一切所能的奴隶,是体现了“奴隶”这个字眼的全部含意的奴隶。除了直接同主人本人直接相联的奴隶外,几乎没有一个奴隶是时时刻刻的奴隶;通常,奴隶像士兵一样,有他固定的任务,当任务完成之后,或当他下班时,他在一定限度内支配自己的时间,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主人很少干预。在第一个主人属下的“汤姆大叔”在他的小屋里有自己的生活,几乎相当于任何一个离家外出工作的人,可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但是,妻子不可能这样。最重要的是,(在基督教国家里)一个女奴隶有公认的权利,而且被认为有道德上的责任去拒绝主人的极端亲昵。妻子则不然。不管她不幸地被一位多么野蛮的暴君拴住——虽然她可能知道他恨她,虽然他可能把折磨她当做每天的享乐,虽然她可能感到不能不厌恶他——他可以违反她的意愿,强制她进行人类最堕落行为,以她为发泄兽欲的工具。当她被拴在最恶劣的奴役中时,对于她和主人有着共同利益的孩子,她的地位怎样呢?按照法律,孩子是丈夫的。只有他一人对孩子有合法的权利。除非经他授权,她对孩子或关于孩子不能有任何行动。即使他死后,她也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除非他在遗嘱中给了她这种权利。他甚至可以把孩子送走,剥夺她同他们见面或通信的手段,直到有了萨金特·塔尔福尔德法,男人的这种权利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这就是她在法律上的地位。她自己是无法从这种地位脱身的。如果她离开她的丈夫,什么东西她都不能带走,包括她的孩子或合理地属于她的东西。如果他愿意,可以根据法律或用体力强迫她回来。他可以把她挣到的或她的亲友赠给她的任何东西攫为己用,以满足自己。只有法庭判决了合法离异,她才得以另外居住,不被愤怒的狱卒带上手铐送回去,或者判决她有权使用自己的所得,她才不必害怕或许有朝一日二十年未见面的一个男人突然跳出来抢走她的一切。直到最近,法庭不允许这种合法的离异用于较高等级以外的任何人。即使今天,也只准许用于遗弃或极度残暴的案例。然而,每天都有人抱怨允许离异太容易了。当然,如果一个妇女除了当暴君的个人的**仆役外,生活没有其他机遇,她的一切指望就是有机会找到一个不只是把她当成做苦工的而是倾向于喜欢她的人。若是只准许她试一次,只能更残酷地加重她的恶运。事态的这种状况的自然的结果和必然结果就是:既然她的全部生活取决于获得一位好的主人,就应该准许她一次再次地更换,直至找到一个好的为止。我并不是说,应该允许她有这种特权。这是统统不同的考虑事项。包括再婚自由含意的离婚问题不是我着手研究的目的,我不拟论及。现在我说的是,对只被允准服役的人说来,自由选择其服役就是唯一的安慰,虽然这种安慰是很不够的。拒绝给予自由选择就使妻子同奴隶——并非最温和的奴隶制下的奴隶完全一样了。因为在一些奴隶法规中,奴隶在某种虐待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强迫主人把他出卖。但是,在英格兰,不管怎样虐待,如无外加通奸行为,做妻子的是不会从她的折磨者手中获得解放的。

    我无意夸大,也不需要对这种事情加以夸大。我叙述的是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不是她的实际待遇。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比执法的人坏得多。许多法律之能保持为法律只是因为它们很少或从未被执行过。如果单从法律上看,结婚后的生活像法律期待的那样,那社会将成为地球上的地狱。幸运的是,在很多男人中已排除了的情感和兴趣,极大地缓和了导向暴虐的冲动和习性,在这些情感方面,使男人与其妻室结合的纽带,在正常状态下都提供了无可比拟的强有力的例子。在整个接近中间,这根在他和他的孩子之间的唯一纽带,除了特殊的情况以外,是趋于加强第一个纽带,而不是与之相冲突。正因为这样,又因为男人如果执行他依法获得的所有暴虐的权力,一般地并不使妇女遭受痛苦,妇女也就不忍受那样的痛苦。现存制度形式的捍卫者认为,它的一切不公正都是正当的,任何对它的抱怨不过是在同为了每一件大好事而付出代价的邪恶争吵。但是实践中的缓和同在充分的合法的暴力中保持这种或其他种类的暴行并非不相容,它并不为暴政辩护,只是证明人类在反抗最恶劣的制度时具有何等力量,证明人类天性中善和恶的种子以何等的生命力在传播和繁殖。可用于家庭的暴虐的辞汇,无一不可用于政治暴虐。**帝王并不坐在窗前欣赏被他迫害的人的呻吟,也不撕去他们最后的一件破衣服,把他们赶到街上去使他们发抖。路易十四世的暴政不是菲力普·勒·贝尔或纳迪尔·沙阿①的暴政,或卡利古拉②的暴政。但要为法国革命辩护,甚至宽容其恐怖也是够槽的。如果诉诸妻子和丈夫之间的强烈情感,对家庭奴役也同样可以这么说。在希腊和罗马,奴隶宁死于酷刑而不背叛其主人是相当平常的事。在罗马内战时的判刑布告中指出,妻子和奴隶都是英勇地忠诚的,而儿子则通常是背叛的。不过,我们知道许多罗马人是多么残忍地对待奴隶。事实上,这种强烈的个人感情在任何地方也达不到像在最罪恶的制度下那样丰富的地步。在人的身上被唤起的人类天性似乎对其易受影响的、最强烈的忠诚感恩之情,倾注于那些有权力彻底摧毁人的存在而又自愿地放弃使用此权力的人,这也是一种生活的嘲弄。如果要问在多数男人中这种饱满的情感即使在宗教虔诚中占多大位置,这也是有点残忍的。我们每天见到他们对苍天感恩,多么像是由他们的同胞的希望激起的,而上帝对这些人并不像他对他们自己那么仁慈。

    ①纳迪尔·沙阿(1688—1747)伊朗统治者。1739年与印度交战进入德里掠夺大量财物回伊朗。为人生性残暴,后为部下暗杀。——译者

    ②卡利古拉(12—41)罗马皇帝,本名盖约·恺撒,37—41年在位。亟为残酷,嗜杀成性。——译者

    不论要捍卫的是奴隶制、政治极权或是家长的**主义,我们总应从其最好的实例去加以判断。我们所见到的是两种图景,一方面是权力的亲切的执行,另一方面是对之亲切的服从——高级智慧为依附者的最大利益提供一切,因而博得他们的笑容和祝福。如果任何人佯称根本不存在好人,这一切就很得要领。谁人怀疑在一个好人的**政府中可能有很好的美德、很大的幸福和强烈的感情?同时,法律和制度要求适合于坏人,而不是适合于好人。婚姻并非为挑选的少数人设计的制度。并不要求男人在婚礼之前以品格证书证明他们适合于被委托去行使**权。一般的社会感很强的人,同妻子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和责任的纽带是很强的,许多对其他社会纽带并不敏感的人亦如此。但是,对社会纽带有各种等级的敏感性和不敏感性,正如男人中有各种等级的善良和邪恶,直到最低级的任何纽带都不能约束的那些人,社会对他们不能采取什么行动,只有通过最后手段即法律的惩处。在这种下降的阶梯的每一级上,男人都有作丈夫的一切合法权力。最可恶的罪犯都有一些不幸的女人与之结合,他对她除杀死外可施任何暴行,如果干得谨慎,就能够不受到法律惩处的危险。每个国家的最下层等级中有多少万男人,在其他方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因为他们的侵犯行为到处遭反抗,他们便放纵自己对倒霉的至少是成人的妻子,实行最厉害的习惯性的**暴虐,她既不能抵抗又不能逃避其暴行。女人过份的依赖激起了他们卑鄙野蛮的天性,他们对于将生命完全寄托在他们的仁慈之上的女人,没有一点大度的耐性,没有一点出于尊敬的行为检点,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把她当做他们的东西交给他们,任他们随意使用,对她并不需要像对待其他人那样的关照。直到最近,法律对家庭压迫中即使是极端的暴行实际上并未处罚,其间几年只做了一些加以阻止的无力的尝试。但尝试无效,也不可能期望有多大效果,因为可以设想,当受害者仍处在行凶者的暴力之下时,要能够真正地制止暴行,是同理性和经验相违背的。直到判决人身侵害罪,或无论如何在第一次判罪后又重复再判,实际上才使女人有权离婚或至少是法庭裁决的离异,若以法律的处罚制止此类“严重侵害事件”,将因无原告或无证人而失败。

    在任何一个大国内,不知有多少比禽兽略胜一筹的男人,可以无阻挡地通过婚姻法获得一个牺牲品,单是以滥用这个制度的方式造成的人类悲剧其广度和深度已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不过,这些只是极典型的例子。它们是最深的深渊,而在够着它们之前,存在一个很可悲的深而又深的系列。家庭的暴虐犹如政治暴虐,这类**恶魔主要地说明了制度,只要暴君愿意,在他统治下什么恐怖都可能出现,从而开始让人看清了略轻些的残暴必然是以如何可怕的频率在发生着。**恶魔犹如天使一样罕见,也许更稀罕些;有点人性的凶恶的野蛮人仍然是常有的。在他们同可敬的人类代表的宽广间隔之间,存在着多少形式和多少类别的兽行主义和自私自利,它们时常在文明乃至在有教养的外表掩饰下,同法律和平共处,在非它们统治下的所有人中保持值得称赞的外表,但常足以对所有在它们统治下的人的生活构成一种折磨,一种负担!重复关于男人一般地不适宜有权力的老生常谈令人厌烦,经过几个世纪的政治讨论,每人都会背诵,但简直无人想到把这些格言运用于那样一种情况:即在其他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运用的权力,并非交给随便一个男人,而是赋予所有成年男性,直到最卑下最残忍的人。并不因为一个男子未被发现违反圣经的十诫,或因他同他不能强迫与之交往的人打交道时保持了可敬的性格,或因他对无义务容忍他的人不发脾气,人们就可以估计他在不受限制的家庭里怎样行动。即使最普通的人在他无力对抗的人们中间,也会收敛其性格中的暴躁、闷闷不乐和不加掩饰的自私的方面。优越者和依附者的关系是恶劣性格的温床,无论它存在于其他什么地方,也是从这个根子蔓延出来的。一个人对与他同等的人脾气很坏或暴躁,肯定他曾在比他差的人中间生活过,他可以恐吓他们或使他们服从。如果像通常所说,最好状态的家庭是一所同情、温存、可爱的忘我的学校,对于一家之长,它更经常地是一所任性作威作福、无限制的自私放纵和根深蒂固的理想化的自私的学校,其中,奉献只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对妻子和孩子的关心,仅仅是作为男人自己的利益和财产的一部分来关心他们的,为了他最小的爱好,他们在各种形式下牺牲了个人的幸福。在现存制度的形式下,还能找到什么更好的事例呢?我们知道,人类天性中的坏习性只是在无机会沉溺时才受到约束。我们知道,几乎每个被旁人服从的人,是出于感情冲动和习惯而非出于确定的目的,不断地侵扰旁人直至他们被迫起来反抗为止。这就是人类天性的通常倾向。现在的社会制度给予一个人对至少是另一个人的无限权力——那个人同他住在一起,经常接受他的赠予——这种权力从他天性最偏僻的角落找出并唤起了潜伏的自私自利的萌芽,把它最微弱的火花和闷燃的余烬煽了起来,许可他放纵原来天性中的那些特点,这些特点是他在其他各种关系中发现必须加以抑制或隐藏的,而对它们的这种抑制将会适时地变成他的第二天性。我知道,问题还有其另一面。我承认,妻子如不能有效地拒绝,至少可以报复,她可以使男人的生活极度不舒适,并用这种能力能够使她应该有的和不应该有的许多特点占据优势。但是这个自我保护的手段——可以称之为斥责者的权力或脾气暴躁的制裁——有致命的缺点,它对不那么暴虐的上司最有效,又有利于较少得到帮助的依附者。它是易怒的任性的女人的武器,它是一旦有权就滥用权力的人以及通常利用权力干坏事的人的武器。和善的人不能使用这样的手段,品格高尚的会鄙视它。在另一方面,它最有效地对付的是较温和的、不那么惹人讨厌的丈夫,是那些即使挑动也不会被诱导去粗暴地使用其权力的丈夫。妻子不讨人喜欢的能力通常只是建立一种相反的暴虐,并且主要轮到不那么倾向于当暴君的丈夫做牺牲品。

    那么,真正地减轻权力的腐蚀作用并使之与我们实际看到的大量善行相容的是什么呢?单凭女人的甜言蜜语虽在个人事例中有重大影响,却对改变态势的一般趋向效果甚微,因为她们的能力只持续到当妇女是年轻诱人时,即常常只是在她的魅力很新鲜、其光彩不曾因亲密而减损时;而对许多男人来说,任何时候也无多大影响。减轻权力的腐蚀作用的真正原因是:随着时间的增长,男人的天性易受感动的程度和女人的性格能够同他非常情投意合地去刺激爱情;他们对孩子的共同关心以及对第三者的一般共同兴趣(虽然有很大限制);妻子对他日常的舒适享受的真正重要性以及为了他个人利益而赋予她的价值,这对一个能够替他人着想的男人就奠定了关心她的基础;最后,几乎所有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受到接近他们的那些人(如果不是不讨他们喜欢的)的影响,他们通过直接恳求以及其感情和性情的不易觉察的影响的蔓延,除非被一些同等强烈的个人影响抵销,是经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左右其上司的行为的。通过诸如此类的手段,妻子经常对男人甚至使用过多的权力,她能够在她可能并无资格长久地影响的事情上影响他的行动,她在这些事情上的影响可能不仅是落后的,而且使用在道德的错误的方面。如果由他自己去行动,他会做得好些。但是,在家庭事务或政府事务中,权力都不是丧失自由的补偿。她的权力常带给她的是她无权享有的东西,但并不使她得以确保自己的权利。一位苏丹的得宠的奴隶,下面拥有众多奴隶,她向他们施暴虐。但是最好是她不应有奴隶,她自己也不当奴隶。一个妻子把自己的生存完全寄托在丈夫身上,在有关夫妻共同关系的所有事情上,只有丈夫的意志没有她的意志(或者使丈夫相信她没有自己的意志),把笼络丈夫的感情当做她毕生的事业,她依靠这些可以从影响或很可能是败坏丈夫的行动得到满足,在他的对外关系方面的行动,她是从未具备资格加以判断的,或者她自己是全然受一些人的影响或受其他偏爱和偏见的影响。如前所说,现在事情就是这样。那些对妻子最和善的事,在延伸到家庭之外的一切利害方面,常被妻子的影响搞坏。人们告诉她说,她与家庭以外的事无关,因此她对它们很少有什么正经的和认真负责的意见,所以她从来不是为了任何正当的目的而通常只为了某种利益的目的才干预它们。她既不知道也不关心在政治上哪个是正确的方面,但她懂得,什么事情能给她带来钱财和请柬,能给她的丈夫带来头衔,能给她的儿子以职位,或使她女儿获得佳偶。

    但是,人们会问:没有政府任何一个社会能存在吗?犹如一个国家中一样,在家庭中,必须有一个人是最后的统治者。在夫妻意见分歧时,谁来作决定呢?双方不能各行其是,而决定必须按这样或那样的方法做出。

    在两人之间所有自愿结合上,若说其中一人必须是绝对的主人,这是不对的。更不对的是,法律必须决定他们中的哪一个人应该是绝对的主人。最常见的自愿结合的事,是次于婚姻的商业上的合伙,并不以为或者认为在每个合伙关系中必须规定为法律:一方对商业具有完全控制权,其他人必须服从他的命令。无人会在这样条件下进入合伙关系,这些条件将使他承担一位首长的责任,而只具有办事员或代理人的权力和特权。如果法律像对待婚姻一样地对待其他契约,它将规定,一个合夥者将像对自己的商行那样去管理共同的公司,其他人只应有授权的权力。这个合夥者应由法律的一些一般假定指定,例如作为最年长者。法律绝不这么做:经验也并不表明在合伙者之间有必要存在任何理论上的不平等,或者合伙关系在他们的协议条款之外应该有什么其他条件。但是,承认独享的权力在商业合伙中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