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四、奥地利学派(2/2)

式在这里是个目标,因为——在米斯看来——这一理论描述的体系“不是由一些进行选择、会犯错误的活生生的人组成的,而是一个没有灵魂、不会思想的自动化过程。它根本不是一个人间社会,而是一个蚁冢”。如果人们的行动可以从量上重复和可预测的话,那么计划一种早已知道的结果就会获得成功,自由主义的一些特殊特征和制度就会在整个社会中变得多余。

    但是,在自由社会中,米斯假设合作是由企业家——一种人类行动的范畴,它描述个人怎样利用他们现成的知识来决定那些适合于实现目的的手段——自然产生的。虽然这是行动的一个普遍范畴(可以推测,它在政府以及市场体制中是现存的),但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竞争会产生精英分子,他们对这种活动的形式是驾轻就熟的。当然,非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他们的精英,但是(基于功利的理由),他们在制定那些米斯设想的人人共享的繁荣和稳定的目标方面却不怎么有效。

    米斯勾勒的自由社会的原则只不过是这一经济学说的政治对应物而已。这些原则来自人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概念,并被说成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适用于人。米斯以一种特别的理性主义的方式提出了这一观点——人们用像经济理论那样严谨确凿的方式来谈论自由主义,却没有表现出对历史和社会因素(这些因素被认为与接受或不接受一种政治学说相关)的敏感。米斯在好多场合暗示,只有精英才能认识自由主义的优点。在《人类行动》一书中,他写道:“我们大量的同代人在精神和智力上都不能适应市场社会的生活,虽然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父辈通过他们的行动无意创造了这个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精英创造的,这固然不错,精英至上和自由主义之间在原则上是没什么不一致的,但自由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特别困境在于,由于它具有公共利益这一特征,因此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它不那么具有直接性。

    不过,自亚当·斯密以来,没有哪一个思想家在证明经济自由主义和学说的无阶级本质方面更直率和更具理性的说服力了。市场原则并不符合财产占有者的利益(他们中的许多人千方百计地想获取国家授予的特权),但对任何社会的芸芸众生有好处。传统经济学家在解释国家产品分配给三个森严的“等级”——地主、资本家和工人时,对这一相反的观点给予了某些肯定(尽管很偶然)。在米斯眼中的一个易变的、流动的、开放的和渐进的市场社会里,一个人可以具备上面所有的特征。此外,虽然可以合法地把市场社会看作是一种游戏,但游戏的结果却不能预先知道。这不是一种只有输家或赢家的零和游戏,而是一种旨在使参与者都得到好处的合作活动。它也不取决于资本家的任何特殊的美德。由于他们像其他任何人一样,也是人类行动者,因此,不能指望他们会拒绝政治好处(这些好处最终会破坏整个体制)。社会改革并不旨在使人变得更有美德,而是旨在设计一些恰当的制度来将他们的精力引向对社会有用的目的。

    米斯几乎不掩饰他对“政治”的蔑视。这一蔑视背后的智力上的原因,在于政治行动会打破市场的均衡倾向。他以一种典型的理性主义的方式假设,仅仅由逻辑证实的经济学体系远胜过政治过程的经验和“积累起来的智慧”。看来文化和历史之间的差异不能对自由纲领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差异,尽管米斯本人会承认它们可能影响了它的适用性。一个令人瞩目(也是冷嘲热讽)的例子是他在《全能政府》中的这一观点——战后美国政府应当严格地控制从欧洲来的移民,因为大多数欧洲人都不可救药地受过纳粹的影响。的确,不管他的理性主义如何,米斯的著作充满了一些对本来严格地运用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来说是特定的例外。

    然而,所有这些都在解释一个根本的问题——自发性的局限。市场经济的秩序一定要取决于一种法律系统,取决于并非自发力量的产物——国家吗?能够用“看不见的手”来解释这些制度安排本身吗?第一种观点显然是理性主义的。它不关心制度的产生或维持制度的过程这一问题,它只关心它们是否与一种对世界的特定看法相一致。当然,在米斯那里,这是功利-自由的乌托邦。

    这样,米斯显然对有关法律和国家的理论问题缺乏兴趣。他很少提到促进交换的法治的确立(可被看作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和国家的出现(通常是暴力的产物)两者之间的、与古典自由传统相关的区别。毫无疑问,米斯相信中央集权的国家的必要性。他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写道:“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是绝对必需的。”在欧洲出现暴政后写的《全能政府》中,他明确承认国家的强制性:“国家本质上是强迫和压制的工具。”这一工具的必要性在米斯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就人类本质来说,国家是一种必需的、不可或缺的机构。”

    这里没有有关国家活动的系统的、有条理的理论。讲到底,如果人的本性是如米斯指出的那样(即具有攻击性和不满足性),那么,把主权授予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团体都可能是灾难性的。米斯对“中央集权论”的不断指责,以及他毫不费力地证明国家经济行动的反作用,并不迫使他一本正经地欣赏甚至是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理论。他不断地、论据确凿地争辩地区甚至是城镇不作为正式的国家组织进行选择无疑表明了这一点。同样,他怀疑国家在诸如毒品和教育领域中的活动,并坚持个人主义和消费至上(“在资本主义下,私有财产是消费者自决的极致”)。所有这些都使得他的古典自由主义变得特别激进。这便是他的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将人类学原理简单地去适应政治行动,这一政治行动并不因考虑这些激进意见未曾料想的结果而被激发起来,也不因欣赏传统可能体现的深层智慧或策略知识而被激发起来。

    然而,米斯从未有过完整的法律理论,这种法律理论指出一个私有社会怎样与最少的公共控制和管制相合拍。他对人抱有的类似霍布斯式的观点迫使他接受法律和国家的纯压制性的观点,好像这两者是相同的设计。这样,虽然这一点——人类学原理能解释市场如何毫无压制地与人类行动相协调——在抽象意义上或许是正确的,但人的本性使这一点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米斯的国家理论具有一种特别的光环的原因。

    Ⅶ

    米斯对国家至上政策的批判比他重建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来得有效得多。尽管他的许多批判受到他因暴怒而流向笔端的尖利词锋的伤害(或许因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不幸的副作用,使他的著作不能到达更多的人手中),但这一批判确实表现了他的一些最好的分析眼光。这一点最好不过地表现在他在著名的“计算的辩论”中对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驳斥上。这一驳斥起源于米斯1920年的一篇著名文章——《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经济计算》。在这篇文章中,他认为若没有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的计算是不可能的,可需产品的生产会受到严重削减,如果实际上不会不生产的话。

    这一观点在他1922年的《社会主义》一书中得到了阐发、提炼和追踪(有时不免冗长乏味)。这里重要的不在于对社会主义方法本身的具体批判,而在于更一般地驳斥了国家将市场从其“自然”道路(一条最终由个人消费者决定的道路)偏离的企图。诸如价格控制之类的行动最终会招致自我灭亡。最重要的是,他驳斥了平等主义者不断在生产和分配上制造的差异(虽然它可能源自约翰·S·密尔)。这一差异预先假设国家的再分配收益是不受市场决定的,对总的生产不产生重要影响。正是这一点,而不是直接的社会主义,对通常是市场经济的分配特征最具破坏力。人们注意到,米斯的观点没有哪一个建立在与产权或不平等“美德”有关的道德问题上。

    虽然米斯在本世纪30年代并未直接加入与“市场”社会主义者的争论,但他最初对社会主义方法的批评却与此非常相关。像奥斯卡·兰吉和阿伯·勒纳之类的思想家认为,他们通过复制一般均衡模式的结果(没有人们熟悉的私有财产制度、资本市场和企业家现象),已经解决了计算问题,其方法是允许自由消费和自由择业,并迫使国家管理者遵循最佳生产规则。

    不过,米斯对经济理论的最初贡献旨在指出,在一个变化不定和不可预测的世界里,重复均衡的最终状况严格说来是不可能的。如果人类行为是重复的、机械的,那么就有可能复制。但是米斯指出:“人的特征恰恰在于他是有意识行动的。人是行动的动物。”如果他是行动的动物,那么他的选择就是不可预测的,因而未来必然是不可预测的。

    米斯对社会主义计划的大多数批评主要是建立在这一假设上——没有企业家,就不能协调行动着的个人的计划。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结构防止企业家“阶级”的产生,因为企化家(如果有效的话)要求人们必须承担其财产的风险。因此,生产方法中没有私有制就意味着存在一个对计划社会来说极为困难的刺激问题。

    此外,米斯轻描淡写地指出,现存的社会主义经济能够达至某种生产力水平,因为计算问题通过提供价格信号的一些相关经济得到了部分解决。这一点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中的公共企业也是如此,这些企业可以以市场确定的价格购买劳动力和原料。在缺乏这些东西的情况下,国家管理者只能对特别是投资政策作(信息不全的)猜测,更进一步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中,信息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得到了部分解决)就是**。确实,没有这些因素,米斯最初(受到很多批评)的论点——社会主义经济事实上会破产,而不仅仅是无效——听起来似乎更有理。一种完全理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由于它无需各种分权知识——会产生一种极不理性的经济,如果它被成功地执行的话。

    Ⅷ

    虽然F·A·海耶克是当代最著名的奥地利经济学的阐释者,古典自由主义最直言不讳和最主要的发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政治学说像米斯一样来自他的经济理论。他的大量的、内容广泛的社会思想带有比奥地利应用经济学秘方更复杂、更微妙的影响印记。尽管他的经济和政治政策大纲与米斯的大纲无太大区别,但比起后者,它们是对人类状况更有系统的反思的结果。主要的影响是18世纪的反理性主义传统,它对尤其是海耶克的非经济著述的影响之深,以至于他的奥地利经济学的激进主义受到了没顶之灾的危险。虽然海耶克的著作被说成“大体上是功利主义的”,但它是一种更复杂、更晦涩的功利主义,至少与米斯相比是如此,它对功利的描述整体上是含糊不清的。

    海耶克思想的最引人注目的待征,在于它的反理性主义,以及差不多都来自休谟-斯密传统的智力态度和政治态度。政治原则并不仅仅以一种机械的方式居于经济原理之外,它必须来自对许多微妙因素(这些因素解释了一个复杂社会的运作)的较完整的鉴别。的确,理性本身是一种不充分的解释和证明复杂秩序的工具。在一篇早期文章中(1945),海耶克认为,真正的自由需要人们乐意去承诺一些传统的规则,“只要人们没有确定的理由不这样做”。在接受盲目的传统力量和接受占优势者的秩序之间是无选择可言的。

    与对设计的理性主义强调,以及从一些最初的原则中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相对照,海耶克建议对自发确立的制度采取一种“谦卑的”态度。这种态度会证实它们的功利价值,因为它们在自然选择过程中生存了下来。一些社会会通过这一过程——“模仿”成功的社会而非理性地表明这些成功的公式——来迈向取得共识的目标。

    解释海耶克对傲慢的理性的持久批评在于他对知识的看法,以及我们对社会过程和制度的一些更具体的知识。比如经济中的价格和生产成本知识可能为数以百万计的行动者所了解,它不能被任何一种思想或制度集中起来。此外,由于这一知识一直在发生变化,因此不可能在新古典派的一般均衡的等式以及这一等式的变异——社会主义生产体系的理性计划——中复制一种经济。

    资本主义体系(在它们自发确立这一点上)因而可以被理性地证明是对人的宪法无知的恰当回答。这里海耶克描绘了那些最初由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看不见的手”的过程,这些过程以一种优于独自的理性的方式将分散的知识组合起来。海耶克的社会纲领的特别自由的特征,在于一些受正义行为一般原则支配的、不经意地产生有凝聚力的社会秩序的人人互动过程。这样,任何将社会一些复杂因素的最终状况或理想构造(见第五章)强加于一个自发形成的社会的企图,必须与协调过程联系起来,并最终因人不可救药的无知而走向失败。20世纪这种最通常的失败(除了一些旨在“理性”经济计划的试图之外)是社会正义政策,一种不可避免地破坏资源的市场分配并对所有人造成伤害的战略。

    这样,自由不是寓于其自身权利中的一种价值,不是人的一种不可取消的道德特征,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手段。在《自由的宪法》中,海耶克写道:“如果存在无所不能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满足我们当前愿望的东西,而且也知道我们未来的要求和价值,那么就不存在自由这样的事。”他进一步认为,“自由的好处因而并不局限于自由的人,或一个人至少不能从利用自由的某些方面得到好处”。

    因此,在功利的基础上现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经久不衰,海耶克在这方面具有奥地利的传统。但这是一种奇特的功利主义。而在米斯的理论中,经济和政治毫无疑问都来自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虽然我们仍停留在主观主义的反自由的道德上,这一道德足以拒绝这些含义)。海耶克认为,理性不能向我们提供一整套有关经济和社会制度(包括那些经济自由主义的制度)的先验的功利价值。的确,由于我们不能知道提议的行动过程会产生的所育结果,这或许禁止了将这种制度强加于传统社会的头上,尽管奥地利经济学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它们的功利主义价值。

    海耶克在反理性主义中产生的保守主义看来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得到了加强,最明显的是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三部曲中。在那里,社会演变的学说看上去已经补充(如果不是取代的话)了他早期著作的“意识形态”的传统自由主义。这一点表现在他热衷于表明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则是如何从司法决策(如在习惯法中)的类似市场价格产生的自发过程中产生的。如果规则在一个飞速变化的复杂社会里不能适应合理预期的目标,那么人们就会放弃这些规则。这显然是说给理性主义的法律计划者(他们预先假设人类思想可以设计出能处理无数事件的法令)听的。

    海耶克对法理学的贡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曼格(海耶克对他的法律理论尽管依赖不多,但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依赖了他的理论)是一个显著的例外,奥地利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律形式几乎不置一词。例如,在米斯的著作中,看上去有一种相当简单的、也许是霍布斯式的设计这些规则的假设。当然,这与他的理性主义是相一致的。

    然而,正如我们常常指出的,危险在于,在海耶克决定驳斥对社会秩序的较为严厉的功利主义解释时,他或许在批评现有的社会结构(许多这种结构并未表现出自由秩序的一些人们熟悉的特征)方面使自己失去了战斗力。这一点在《自由民族的政治秩序》(法律、立法和自由》第3卷)的跋——“人类价值的三种来源”中表露无遗。他写道:“……由于我们把我们社会的秩序归功于一种我们不完全理解的规则的传统,因此所有进步都必须建立在传统之上。”后来他有些紊乱地写道:“传统不是一种经久不变的东西,而是受成功而非理性指导的选择过程的产物。”这种传统主义——加上其他地方表达的某种相对主义——与米斯的古典自由主义大相径庭。至于道德,海耶克认为“道德不是选择,我们从未设计过道德,也设计不了”。

    事实上,当涉及合法的国家干预时,海耶克并未完全使用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功利标准,而是依赖于法律规则的学说。拒绝直接求诸政府行动演变产生的结果(行动-功利主义)直接来自海耶克的反理性主义——由于未来不可知,因此不可能从数量上计算和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过程。一种提议的行动进程只有在能以一种一般规则的形式(适用于非特定的人和非追溯既往的事)得到表达时,它才是可以接受的。权宜的考虑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是有关的。这样,政府行动的价值最终是其合法性而非其实际目的的一种功效。

    当然,尽管法制学说是自由信条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正确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非功利的自由主义者通常将法制置于权利之下,这是因为(正如许多批评家指出的)使反个人主义的政策与法制相一致是可能的,其原因在于这是一种形式的而非实质性的限制。不过,海耶克的反理性主义足以反驳这一观点——存在着许多传统和经验之外的自然的、不可取消的权利。从严格的经济意义上讲,宣布反自由的、与法制相一致的措施无效(正如海耶克明确宣布过的)是不够的,因为政治和社会哲学并不把效率作为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

    当然,奥地利经济学的确含糊其词地宣布过这一点。当海耶克走向直接的政策声明时,他保留了这一传统。他的货币、贸易周期、市场过程等理论以及他对社会主义计划的拒绝(不是建立在道德之上,而是由于在没有市场价格情况下不能克服的计算问题),是经济理论这一传统的深刻的、独创性的继续。确实,他的某些建议(如提议货币的非国家化)具有令人惊讶的激进性。不过,说他使用的较有哲学意味的观点(特别是那些反理性主义、社会演变和法制的观点)产生了那种他深信不疑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点是不明显的。这里不是对这些作为一股社会理论的观点作一评价。然而,它的确表明,海耶克为自由-保守主义而不是从哲学上证实的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提供了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子。

    虽然奥地利经济学家的政治学而非经济学至少已经为非专业的知识界所知,但必须承认,他们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描述和证明几乎都来自政治经济学和人类行动理论。海耶克尽管在这方面是个例外,但他增添的理论基础(如进化学说)与大多数奥地利政治经济学的理性主义是大相径庭的,甚至是与其发生冲突的。在他看来,自由的哲学不能简单地是一种应用经济学,因为社会秩序的条件(法制、宪政至上等)本身需要得到解释。然而,在海耶克的智力世界里,解释的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在理论上是一致的。

    当然,市场经济的认识论基础(它强调知识的分散性)直接意味着在协调人类行为方面,中央集权的国家比起市场来是一种更差的机制,但这不足以使我们洞悉政治权威本身的性质。不过,消极的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相信政治权威的必要性,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然而,除了卡尔·曼格这一可能的例外(他暗示但未详细阐述国家以与货币物品相似的方式出现的可能性),对政治权威的纯奥地利式的经济说明并没有建立起来。

    奥地利经济学认为,理想的国家形式是法制国家,即一种由成文的法律规则界定和制约的制度。尽管应当指出“后来者”海耶克喜欢习惯法胜于成文法,但这种法只限于与传统经济学的“守夜人”国家相关的一些职能。考虑到奥地利人认识到典型的人类行动的水不停息性和最大化特征,重要的附带条件是国家应当受到严格的规则的制约。是后来的一些“美籍”奥地利人(如墨利·罗斯巴德,见第九章)在这当中发现了不一致,并提出了这一问题:考虑到比如米斯描述的人类行动本质,一个垄断机构怎么能受到如此的制约呢?

    在奥地利经济学偶尔涉及的政治权威中,看来存在着一个准黑格尔式的国家概念。不是黑格尔的那种国家无所不能、是一个类似上帝一样的机构的流行(也许是庸俗的)观点,而是国家居于市民社会中理性的最大化者的活动之上并调节他们的活动的无偏见的机构。这一观点(如果是对奥地利国家理论的直接描述的话)在美国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看来是不堪一击的。后者尽管采用了许多奥地利的主观主义经济学,但对此却持激烈的批判态度,并急切地将国家放回普通的社会互动领域,在那里,当然可以以新古典经济学通常的功利最大化工具来分析国家官员的行为。

    不同的欧洲和美国经济也许部分解释了在这些观点上的差异。奥地利经济学家看来当然向往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这一秩序在欧洲的历史中也曾短暂地存在过一个时期),这一秩序由致力于为社会上少部分但却至关重要的人服务的精英加以管理。在海耶克极富启发性的短语中,它应当像一个“保养队”,完全服务于一种本来可以自我调节的系统。在美国,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见第九章),历史上存在着一种强烈的、有别于任何形式的国家活动的个人主义传统。

    毫无疑问,除了军事占领和暴力革命外,对市场自发均衡过程的最大威胁是20世纪民主(尤其是以无限多数的形式出现的民主)的兴起。在奥地利的政治经济学中,一种以政治矫正行动方式展开的自然的社会过程是别无所求的。不过,竞争的政党民主制这一流行趋势倾向于使经济生活政治化,这一趋势表现在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个人进行的经济决定转向了政治决定,从而使选举竞争和压力集团活动成为主题。

    米斯和海耶克部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米斯认识到,在西方的民主中,政党倾向于代表利益集团,每个政党都在从政府那里追求特权,这打乱了市场的自我矫正过程。海耶克晚期不断强调这一事实——在竞争性的政党民主中形成了利益的联盟,这些联盟虽然可能满足了多数人统治的程序,但并不代表一种真正的公共利益。米斯-海耶克反对无限制的民主的要点在于,这一民主坚决倾向于缩短政治行动者的时间,并将他们引向对公众的眼前好处(以后必须以更大的代价偿付,正如经济力量迫使他们的那样)作出承诺。

    但两位论者都把民主看作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力量,一种不能对它加以反抗,而只能加以抑制的力量。尽管米斯的确将市场自身看作是民主的(因为它包含了一种持继不断的消费者的公民投票),但是,他承认需要有一个公共场所,在这个场所里,人们要求的投票只是作为一种对暴力的替代。再者,海耶克强调,规定政府活动的领域要比担心“权力之手”的政治控制(不管这些手是独裁者之手还是人民之手)更重要。在后来的几年中,他专注于为控制政治权力而设计一些宪法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