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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值规律的作用(2/2)

部生产。这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基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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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价值规律通过经济计划,或经过经济核算制度调节社会生产,它总是通过价格结构的。因此,分析一下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也是必要的。

    既然价值规律调节着社会生产,价值规律就应支配价格运动。因为价格是联系生产与消费的纽带,价格比例愈附合于价值比例①,社会经济的发展愈是正常。可是为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有时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这个特点,又使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成为可能。我们现在不想研究各种价格政策是否正确,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价值与价格的差离如何形成,价值规律对这种差离的关系如何。

    ①

    这里所指的价值,都是指商品的社会价值。因此,只相互可以代替使用的产品,都合起来计算它的社会价值。又个别产品劳动生产力突出的高于社会一般劳动生产力水准的,已将其应迅速收回的投资数,计算在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内。

    如果把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放在一边,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首先是生产与消费之间联系的纽带。消费,如果是指生产的消费,与劳动者报酬的大小,存在着间接的关系;如果是生活的消费,产品价格就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生产资料的价格,在出售者决定它的收入,在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决定它的产品成本。因此,假定不考虑其他一切因素,价格涨跌,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

    经济计划所规定的价格,就其与生产者的关系而论,如要使它脱离其价值,首先必须使生产这个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不发生关系。因此,凡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生产方面的反应必极为敏锐,它将立即转而生产别种价格比较有利的产品②。如为自然条件所限,不可能转而生产别的产品时,较长期间内一定会发生生产下降,劳动力外流现象。要恢复这类产品的生产,非使计划价格符合产品价值不可。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它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完全不发生关系,这种反应就会比较迟钝,短期间内甚至会看不出来,但它无论如何还是要受“价格总和一定等于价值总和”这条规律(它是价值规律的一部分)的约束。因此,个别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必为别一部分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所抵消,这就使全部产品中,价格不符于价值的产品,比例增大,因而就会对这些产品的购买方面,即消费方面发生影响。

    ② 这里不考虑行政力量所起的作用。行政力量的作用也是不能持久的。

    产品价格不符于价值,将使消费者在购买时竞相选择价低的产品,形成供销脱节。计划经济的力量可以减低这种趋势,办法就是实行物资分配制度,限制经济核算制所会自动产生的那种对产品产销间的自动调节。但是这种物资分配所能发生的作用,限于生产的消费,对生活的消费不能发生很大的作用。在生产的消费之中,物资分配制度的作用又以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联系者为限。因此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以抵消价格脱离价值的后果,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行得通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又往往是行不通的。

    以上所说,是指各类产品价格比例不符价值比例而言。这种情况,与物资供应及购买力间的脱节属于不同范畴。如果购买力一般高于物资供应量,那是物资价格普遍低于理论上的价格,供应紧张的现象,趋向于逼迫价格普遍上涨。虽然这是不同的范畴,物价趋向于普遍上涨这件事,往往导使价格比例不符于价值比例。因为价格普遍上涨时,国家总力图使主要物资价格不过分提高。作为历史因素的积累,它常常使价值价格之间的差离扩大、加深。

    不能忘掉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社会主义经济既被制约于价值规律,那么,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价格就会平衡供需,刺激生产(参见第五节)。使价值与价格差离达到违反价值规律的程度,不免加深供销脱节,阻碍生产发展。因此,不论计划规定价格也好,任令经济核算制度自动调节价格也好,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是必要的。自然,如果任令经济核算制自动调节价格的作用加强,各个生产企业的局部利害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也会加强。经济计划从全局的、长久的利害权衡出发加以调节是必要的,可是这又以一个雄厚的全国性的物资储备与财政储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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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调节流通问题,必须在上面所考察过的、经济生活内部的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正确的解答。

    基本的前提是价值规律对于经济计划的制约性,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也不能忽略。如果承认这两点,自然的结论就是:价值规律既调节生产,也调节流通。既调节消费资料的生产与流通,也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及其转移过程。

    说价值规律调节消费品的流通而不调节它的生产,首先就被一件明显的事实所否定了,那就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由于它的产品价格与劳动者的报酬紧密相联,因此,经济计划企图主观的规定它的产量,不使价格影响它的生产,事实证明这是与客观实际相背离的。即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使消费品的价格只调节流通而不调节生产,只要这些企业的价格与本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的联系,是可以做得通的。但这只是从这些企业的生产上说。从全部国民经济生活上说,不让价值规律既调节流通,又调节生产,结果必将割裂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联系,因而将发生有害的给果,也已经为大家所公认了。

    在生产资料方面,因为(一)它的产销双方主要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它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价格、成本与劳动者报酬都可以高度的脱离关系;(二)因为它在全社会总的生产过程中不过是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供生活上消费之用,因而不尖锐表现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必然联系。于是表面上看来,它既不通过流通过程(所谓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它的价格与价值之间无论有何种差离,产品的生产与分配还是可以按计划进行。因而就有许多人再三指出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是不受价值规律影响的。

    我们先不就理论上研究这种判断是否站得住脚,让我们来考虑我国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如下两件事的意义:(一)凡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它的生产与流通是不受价值规律调节的么?为什么国家花了这样大的劲,供应农村的双轮双铧犁大量退销?(二)为什么许多国营工厂堆积了大量的机械工具没有投入生产?那些生产工具不是按计划生产,按计划分配的么?认真严肃的考虑这两件事,我们将不仅在政策上获得有益的结论,也将在理论上获得有益的结论。

    农村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有些为农业所欢迎,有些不为农业所欢迎,其关键不在什么两种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按目前我国农业的具体条件,何种生产资料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的提高它的劳动生产力。国家规定农业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计划,不能不首先考虑这个问题。如果生产计划是符合这个要求的,产品将不会销不出去,而且还将供不应求。生产这些产品的价值不仅不会实现不了,而且因为供不应求,销售价格有时还不能不受高昂的进口价格的影响,使国家投入生产这些产品工厂的投资迅速收回来。化学肥料就是一个例子。我们称这种现象为价值规律调节着农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是不会有什么错误的。

    反之,假设我国农业全部是国营农场,这些国营农场的投资是国家提供的,盈亏是国家包下来的,农场工人的工资是国家保证的,那么,双轮双铧犁全部由国家分配给农场,无论农场对这些双轮双铧犁的利用率如何,反正不会发生大量退销现象。我国农业的情形当然不是如此,可是工业中积压大量设备,不能不承认其原因正是如此。这种现象是不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办法不外是:(一)国家对各个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核计它的经济效果;(二)在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中补充一些规定,使企业对它所需投资担负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如果设想全部生产资料的生产,都严格根据:(一)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或其价格;(二)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在应用它们以后,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程度,或其产品成本降低的程度;(三)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所需追加投资收回的速度,这三者的计较来决定,情况就会大为改善。而这种计较与决定,如果称之为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使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也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所以,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那又是从事物的外观,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关系作深刻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确实可以不受价格与成本高低的影响,但这只是事物的外观。事物的内部关系是: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应用它来生产所能提高劳动生产力的程度,与应用它来生产所需的追加投资三者,永远将支配全社会生产增长的速度,支配消费资料的丰饶的程度。无论我们实际应用的制度,生产资料的价格与成本高低,可以完全不影响它们本身的生产与分配,它们的生产与分配可以完全由计划决定,可是价值规律总制约着经济计划。经济计划要成为一个正确的计划,又非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不可。

    从理论上说,认为价值规律调节那些价格涨跌会实际上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而不调节价格涨跌不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那是已经肯定了下述的前提了:(一)整个国民经济计划是不受价值规律约束的;(二)价值规律的作用限于价格涨跌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那些产品;(三)只要经济计划做到,使某种产品的价格涨跌不影响其流通与生产,经济计划就缩小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四)因此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就完全是被经济政策所规定的。我对这个理论是怀疑的。

    有些经济学者,正是根据这些前提,作出下列的结论:实行经济计划的结果,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了;正因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所以我们反而应该主动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个理论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不可能投想,人们会追随一个逐渐失效了的规律,要去“自觉”运用它。人们要主动的自觉的运用一个客观规律,首先必须这个规律是客观上制约着某种事物或其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