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七、货币(1/2)

    一

    前面我们曾多处涉及货币,因此在本文之末,有必要简单的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的货币间题。

    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起着下面各种作用:

    一、货币是社会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凭证;

    二、在实行生产的社会分工条件下,货币是各个生产企业间转移其产品与劳务的流通手段;

    三、货币是共同的价值尺度,用作经济核算的工具;

    四、货币是实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工具,除支付货币工资而外,它还用于缴税、上缴利润、预算拨款等等;

    五、由于延期消费与提前消费,由于经济核算,社会主义经济会产生一个信贷体系,货币是这个信贷体系的杠杆。

    货币起着以上各种作用时,它的职能也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蓄手段等等。那么,货币是否也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面那样,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呢?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货币的周转过程。

    仅仅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本身不必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它只起着筹码的作用;问题是流通过程中货币会滞留在各个环节上,货币也会作为贮藏手段起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私有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货币,必须是本身其有价值的货币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流通过程中滞留在各个环节上的货币,与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是国家银行发行的。国家银行发行货币,同时就存在着社会的物资储备。保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的价值的,就是这个物资储备。设想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生产企业,流通中的货币,无非就是发给劳动者的消费权利凭证,而未凭证兑取消费品的部分。

    社会主义的国家银行也有黄金贮藏,作为对外支付之用,那么,货币不还是与黄金联系着,因而纸币不过是黄金的代表吗?这是不对的。黄金依然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世界货币,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世界间的国际贸易,会利用黄金支付贸易差额,这是事实。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专营,黄金的国际输送,只是商品的国际输送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自由的外汇市场,没有长期或短期资金的国际移动,就是这一论断的证明。

    所以,社会主义的货币首先是一种公共的价值尺度,货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的发行流通过程,是与产品的生产分配过程相始终的① 。

    ① 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物价史证明它的币值并不是一直稳定的;这与具体的货币政策有关,也与特殊情况下的财政政策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政策有关,这里不能详细讨论。

    在并存着两种所有制时,只要假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正常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不致窖藏贵金属,越过国家对外贸易系统直接出售产品以获取外汇等等,那么,上面的分析还是适用的。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有本质的区别,因而根本不必借助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媒介这种交换。

    二

    货币,作为公共的价值尺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它自己的特征。

    社会主义货币的价值,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它不可能固定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上。因为劳动生产力经常在变化,一定量劳动时间所生产的有用物资的量,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如果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与一定量的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固定起来,就会使定量货币对定量有用物资的“购买力”之间的比例,成为经常变动的,不固定的。这样,以定量货币为单位的工资率的变化,不能反映劳动者物质生活提高的程度。以货币单位计算的社会总生产额及国民收入额,不能反映全社会物质生产增长的程度。所以,所谓稳定物价政策,除了不使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所必要的量,以致物价上涨而外,也有这样的意义:使货币代表各种有用物资量的综合比例,并把这个综合比例相对的固定起来。

    前面曾经说过,为了使劳动者所得报酬,与劳动生产力增长程度相适应,可以提高工资率,也可以减低物价。提高工资率,就是使货币购买力停留在原有水准,货币就可以维待它的“不变价格”。减低物价则使货币的购买力提高,货币就不再维持在其不变价格水准上了。同时,不同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速度有差别,为使价格不断与价值一致,经常按照变动着的各类物资间的价值比例,调节其价格比例也是必要的。调节的结果,未必能变动个别种类的物资价格而不变更货币的不变价格。所以,作为公共价值尺度单位的货币,不仅不能直接以劳动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为单位,也未必能使之保持在代表一定量有用物资的综合比例的那种不变价格之上。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货币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作为劳动时间的尺度单位,仍然只是相对的,不充分的。

    三

    下面的说法是很难理解的:

    “苏联货币的稳定性不仅由黄金储备来保证,首先是由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按固定计划价格投入商品流转中的大量商品来保证的。”①

    ①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38页。

    我们知道,当货币是由一种货币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而起价值尺度作用时,货币商品本身价值(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将反映为全部商品的价格的变化。因此不可能由按固定计划价格的商品来保证货币的稳定性。如果这是可能的,那就必须随着这个定量物资综合价值比例对金价比例的变化,调整货币含金量,或者不规定货币含金量而随时调整对外汇兑的汇率。但同书指明,1950年苏联规定卢布含金量以后,没有因降低物价而调整卢布含金量。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在全部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如何,未曾进一步阐明。

    或者认为,以含金量、汇率等标准来研究货币,是以资本主义的货币范畴套到社会主义货币上来了。问题的焦点正在这里。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只有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才能担当起来,这本来就是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才有的事。当作价值尺度的货币,既代表“固定计划价格”,又代表一定量金(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把互相排斥的两件事合成一个概念,确实令人难于理解。严肃的实事求是的研究我们的经济生活,建立一个正确的货币理论,看来也是必要的。

    【附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关于产品如何成为商品的原因,及商品流通的结果,至少有下列三个不同的论点:

    一、产品成为商品,是因为两种所有制并存。这种商品生产和它的货币经济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而且注定了要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参阅该书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二、“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同上,第14页。)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使杜林的听谓‘经济公社’去复活资本主义。”(同上,第85页。)

    三、“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告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同上,第46页。)

    稍稍研究一下上面三个不同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下列两个逻辑上的矛盾:

    一、既然经过买卖过程转移其所有权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也是商品;但是,如果在两种所有制的生产企业间交换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并非两种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产品,就不是商品;但是它又确实经过“买卖”过程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又应该是商品,而这是互相矛盾的;

    二,当社会不再存在雇佣劳动时,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或者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或者必将去复活资本主义,两者必居其一。不能说,他不会去复活资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