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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2/2)

肺,挂在一个铁钩上,削割成碎片。他似乎是在屠宰一只动物。有谁能忍心目睹这种场面!”(Bruneau,259)。在这段明确地与屠夫行当相提并论的描述中,对**的凌迟是与展示相联的:尸体的每一块都被悬挂展览。

    公开处决不仅伴有一整套庆祝胜利的仪式,而且还包括一种冲突的场面,后者是其单调的进程中的戏剧核心。这就是刽子手对受刑者的**的直接行动。诚然,它是一种有程式的行动,因为惯例和判决书(后者往往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主要细节。但是,它也保留了某些作战的成分。刽子手不仅在执法,而且也在施展武力。他是某种暴力的使用者,为了战胜犯罪而对犯罪的暴力使用暴力。他是这种犯罪的有形的对手,他既可以表现出怜悯,又可以表现得残酷无情。达姆代尔(Damhoud6re)与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抱怨,刽子手“极其残忍地对待作恶的受刑者,摆布他们,折磨他们,残杀他们,似乎他们是他手中的野兽”(Damhoudbre,219)。这种风俗延续了一段很长的时间自)。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一直有一种挑战和较量的因素。如果刽子手取得胜利,如果他能一下子砍断犯人的头颅,他就会“拿着头颅向人们展示,将其放在场地中,然后向鼓掌称赞他的技术的人们挥手致意”(这是格莱特[T.S.Gueulette]”于1737年在观察处决蒙蒂尼[Montigny]时所看到的场面。见Anchel,62~69)。反之,如果他失败了,如果他没有按照要求成功地杀死受刑者,他就要受到惩罚。。处决达米安的刽子手便是这种例子。他未能依照规定将受刑者四马分尸,只得用刀来凌迟后者。结果,原来许诺给他的达米安的头发被充公,拍卖所得的钱散给了穷人。若干年后,阿维农的一名刽子手把三名强悍的强盗搞得过分痛苦,欲死不能,便只得将他们用死。围观者群情激奋,斥责刽子手。为了惩罚他,也为了使他免受群众的殴打,他被关入监狱(Duhamel,25)。此外,在对不熟练的刽子手进行惩罚的背后,有一种我们今天依然不陌生的传统。按照这种传统,如果刽子手意外地失败了,那么犯人就可得到赦免。这种风俗在某些国家是十分明确的,如在勃良第。民众常常期待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时会保护以这种方式逃脱死神的犯人。为了消灭这种风俗和抑制这种期望,人们只得诉诸古老的谚语:‘做刑架从不放过自己的捕获物”,在死刑判决书中加入明确的指示,如“勒住脖颈悬挂,直至死亡为止”。在18世纪中期,塞尔皮雍(Serp*。n)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等法学家认为,刽子手的失误并不意味着犯人的生命可以苟全(SerPflon,Ill,1100)。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释义》一书中指出:“显然,如果犯人根据判决被处绞刑,但没有彻底咽气,而又复活,那么司法长官应该再次吊死他。因为前一次绞刑没有执行判决。而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心慈手软,就会贻患无穷”(Blackstone,199)。在处决仪式中有某些令人迷惑不解的神裁法和上帝审判的成分。在与犯人的较量中,刽子手有点像国王的斗士,但他是没有资格因而得不到承认的斗士。历来的传统似乎是,当刽子手的委任状被盖上印里后,不是放在桌子上,而是掷于地上。众所周知,围绕着这个“十分必要”但又“不自然的”职务有各种限制(I-oyseau,80~81)。在某种意义上,刽子手是国王手中的剑,但是,他也分担着其对手的耻辱。君权授权地杀戮并通过他杀戮,但君权不体现在他身上,也不以他特有的残忍为自己的标志。而且,它从不出现,除非在能造成最轰动的效果的时候,即用赦令来中止刽子手行刑的时刻。在判决和行刑之间通常只有短暂的时间(往往只有几个小时),这意味着赦免通常是在最后一刻才降临。而仪式的进行十分缓慢,无疑是为了这意外的变化留下余地(见Hardy,1769年1月30日,1125和1779年12月14日,IV,229)。安舍尔在(l世纪的犯罪与惩罚》一书中讲述有关安杜瓦·布列泰克斯的故事:当一名骑上带着人们熟知的羊皮纸卷奔驰而来时,他已经被带到行刑台下了。“上帝保枯国王”的欢呼声响成一片,布列泰克斯被带到小酒馆,法庭书记员则为他收拾好东西。犯人总是希望获得赦免。为了拖延时间,甚至到了绞刑架下,他们还会假装要吐露新的案情。当民众希望看到赦免时,他们会大声呼喊,要求赦免,竭力设法延迟最后的时刻,期盼着携带绿色蜡封的赦令的信使,在必要时甚至谎传信使正在途中(1750年8月3日,在处决几名因反抗劫持儿童而暴动的人时便发生了这种情况)。君主在处决时的存在,不仅表现为实施依法报复的权力,而且表现为能够中止法律和报复的权力。他应该始终是独一无二的主宰,唯有他能够荡涤冒犯他本人的罪行。尽管他确实授权法庭行使他主持正义的权力,但他并没有转让这种权力。他仍完整地保持着这种权力。他可以任意撤销判决或加重判决。

    我们应该把公开处决看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公开处决在18世纪依然被仪式化。它合乎逻辑地包含在一种惩罚制度中。在这种制度中,君主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决定和实施惩罚,因为他通过法律的中介而受到犯罪的伤害。在任何违法行为中都包含着一种“大逆罪”(。rimenmsjestatis),任何一个轻罪犯人都是一个潜在的武君者。而激君者则是彻头彻尾的罪犯,因为他不像其他违法者那样,只是冒犯君权的某个特殊决定或意愿,而是冒犯君主的原则和君主本人。在理论上,对武君者的惩罚必须是集一切酷刑之大成。它应该是无限报复的体现。对这种十恶不赦之徒,法国法律不限定刑罚方式。为了处决拉维亚克(Ravaitac),当局必须创造仪式的形式,将当时法国最残忍的酷刑组合在一起。为了处决达米安,人们试图发明更残酷的肉刑。当时人们提出了各种建议,但是这些建议都被认为不够完善。结果,还是沿用了处决拉维亚克的方式。应该承认,这种方式是比较温和的,因为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在1584年是如何用类似无限报复的方式来处共谋杀奥伦治亲王威廉”的刺客的。“第一天,他(刺客)被带到广场,那里设置着一个大沸水锅,他的那只犯罪的手被浸入锅中。第二天这只手被砍掉,因为这只手落在他脚边,他就在行刑台前后不停地踢它。第三天,用烧红的铁钳烫烙他的胸部和手臂的前端。第四天,同样用铁钳烫烙他的手臂上部和臂部。这个人就这样连续受了八天的酷刑。”最后一天,他被施以轮刑和锤刑(用一根木棒锤击)。六个小时后,他还在要水喝,但没有给他。“最后,治安长官在他的哀求下下令绞死他,以使他的灵魂不致绝望和迷失”(Brant6me,11,191~192)。

    毫无疑问,公开的酷刑和处决所以存在,是和某种与这种内部结构无关的东西相联系的。鲁舍和基希海默尔正确地看到,这是一种生产制度的后果。在这种生产制度中,劳动力乃至人的**没有在工业经济中所赋予的那种效用和商业价值。此外,这种对**的“轻视”当然是与某种对死亡的普遍态度有关。我们在这种态度里不仅可以发现基督教的价值观,而且还能窥见一种人口学上的,在某种意义上是生物学上的形势:疾病猖獗、饿莩遍野,瘟疫周期性地横扫人世,婴儿死亡率骇人听闻,生态一经济平衡极不稳定——所有这~切都使得人们对死亡司空见惯,而且产生了包容死亡的仪式,以使死亡变得为人们所接受,并赋予步步紧逼的死亡现象以某种意义。但是,我们在分析公开处决长期存在的原因时,还应该注意历史的联系。我们不应忘记,迄大革命前几乎一直有效的关于刑事司法的1670年法令,在某些方面甚至加重了旧法令的严峻性。对此,皮索尔(ssort广应负有责任。他是起草体现国王意图的文件的委员会成员之一。他根本不顾及拉穆瓦农(I-amoignon)等行政官员的意见。在古典主义兴盛期,频繁的民众起义,一触即发的内战阴影,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而不惜损害高等法院的愿望,这些都有助于说明这种严刑峻法延续存在的原因。

    在考虑包括许多酷刑的刑法制度时,这些事实是一般性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外在的理由。它们不仅可用于解释**惩罚的条件和长期延续,而且也可用以解释反对意见的软弱性和偶发性。我们应该在这种一般背景下,阐述**惩罚的具体功能。如果酷刑在法律实践中根深蒂固,那是因为它能揭示真相和显示权力的运作。它能确保把书面的东西变为口头的东西,把秘密公之于众,把调查程序与忏悔运作联系起来。它能够在有形的罪犯**上复制罪恶。这种罪恶应该以同样恐怖的方式显现出来和被消灭。它还把犯人的**变成君主施加报复之处,显示权力之处以及证实力量不平衡的机会。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真理一权力关系始终是一切惩罚机制的核心,在现代刑罚实践中依然如此,只不过形式不同、效果不同。即将来临的启蒙运动将要谴责公开的酷刑和处决是一种“残暴”(atrocity)。法学家们常用这个词来描述公开的酷刑和处决,但不带任何贬意。或许“残暴”观念是最能表示旧刑罚实践中公开处决的经济学观念之一。首先,“残暴”是某些重大犯罪的一个特征。它涉及被罪犯所冒犯的某些自然法或成文法、神法或世俗法,涉及公开的丑闻或秘密的诡计,涉及这些罪犯及其受害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涉及他们打算或实际造成的混乱以及引起的恐慌。因为惩罚必须以极其严峻的方式将罪行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所以惩罚也必须对这种“残暴”承担责任:它必须通过忏悔、声明和铭文揭示残暴;它么、须用仪式复制它,以羞辱和痛苦的方式将其施加于犯罪者的**上。残暴是犯罪的组成部分,而惩罚则用酷刑来回击,目的在干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因为残暴是一种机制的固有现象,这种机制能在惩罚本身的中枢产生可见的犯罪真相。公开处决是那种能够确立被惩罚事物的真实情况的程序之组成部分。其次,犯罪的残暴也是对君主的激烈挑战。它使君主做出回应,这种回应比犯罪的残暴走得更远,以便制服它,通过矫枉过正来消灭它、克服它。因此,附着于公开处决的残暴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沟通犯罪与惩罚的原则,也加重了对犯罪的惩罚。它提供了展示真相和权力的场面。它也是调查仪式和君主庆祝胜利仪式的最**。它通过受刑的**将二者结合在一起。19世纪的惩罚实践尽可能地拉开“平和的”真相探求与无法完全从惩罚中抹去的暴力之间的距离。这种实践力图区分应受惩罚的犯罪与公共权力所施加的惩罚,表明二者的异质性。在犯罪真相与惩罚之间,只应有~种合理的因果关系,而不应再有其他关系。惩罚权力不应被比它所想惩罚的罪恶更大的罪恶玷污自己的双手。它应当不因它所施加的刑罚而蒙受恶名。“让我们尽快制止这种酷刑吧!它们仅属于那些头戴王冠、统治罗马人的怪物”(帕斯托累[Pastoretj《论对武君者的惩罚》,11,61)。但是,按照前一时期的刑罚实践来看,在公开处决中,君主与罪恶的密切联系,由“展示证明”和惩罚所产生的这种混合,并不是某种蛮荒状态的产物。使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是残暴机制及与其必然相关的联系。清算罪过的残暴用无限的权力组织了毁灭邪恶的仪式。

    罪与罚通过残暴联系和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并非某种被心照不宣地公认的报复法则的产物,而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这种权力不仅毫不犹豫地直接施加于**上,而且还因自身的有形显现而得到赞颂和加强。这种权力表明自己是一种武装的权力,其维持秩序的功能并非与战争功能毫无关联。这种权力将法律和义务视为人身束缚,凡违反者均为犯罪,均应受到报复。凡不服从这种权力的行为就是敌对行为,就是造反的最初迹象,在原则上,无异于进入内战状态。这种权力无须说明它为什么要推行贯彻法律,但是应该展示准是它的敌人并向他们显示自己释放出来的可怕力量。这种权力在没有持续性监督的情况下力图用其独特的表现场面来恢复自己的效应。这种权力正是通过将自己展示为“至上权力”的仪式而获得新的能量。

    为什么不以“残暴”为耻的惩罚会被力求“人道”声誉的惩罚所取代?对此,有许多原因。其中有一个原因是应该首先加以分析的,因为这个原因是公开处决本身所包含的,是其功能运用的一个因素及其长期混乱失调的根源。

    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如果处决秘密进行,即使广为人知,那也几乎毫无意义。公开处决的目的是以做效尤,不仅要使民众意识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能受到惩罚,而且要用权力向罪人发泄怒火的场面唤起恐怖感。“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最棘手的是如何实施刑罚:对罪人恰当地实施刑罚,发挥做戒和恐怖的作用,正是该程序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唯~的成果”(Bruneau,第一部分前言)。

    但是,在这种恐怖场面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民众是作为观众而被召集来的。他们聚在一起是为了观看公开处决和当众认罪。示众柱、绞刑架、断头台等设立在广场或路旁。有时在犯罪地点附近让被处决的犯人暴尸几日。民众不仅应该耳闻,而且应该目睹,因为必须使他们有所畏惧,而且有必要使他们成为惩罚的见证人。他们还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惩罚。见证的权利是他们所拥有的并要求得到的权利。秘密处决是一种特权。人们往往会怀疑它是否按照通常的严峻方式进行。当受刑者在最后一刻被带走而避开公众时,就会爆发抗议。有一名高级邮政官因杀妻而被示众。示众后,他被从围观的人群中带走。“他被押上一辆出租马车。民众对他百般侮辱。如果无人护卫的话,很难使他免受民众的虐待”(Hardy,I,328)。当一个名叫勒孔巴(I-escombat)的妇人被送上绞刑架时,她的脸部被有意蒙起来,她被“一块头巾包住脖子和头部。民众因此哗然,认为这不是勒孔巴”(Anchel,70~71)。民众认为自己有权观看处决,有权看到被处死的人。当第一次使用断头机时,《巴黎记事》(ChronltruedeParis)报道说,民众抱怨他们什么都看不到,他们高唱“还我绞刑架”(I。awrence,自第71页起)。民众也有参与权。当犯人被游街示众并被用各种方式显示其罪行的恐怖时,他被有意地提供给观众,让观众侮辱他,有时是让观众攻击他。民众的报复被召唤出来,成为君主报复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它绝不是最主要的,君主也不是用自己的方式表达民众的报复。毋宁说,当国王决定“向自己的敌人雪耻”时,尤其当需要在民众中寻找这些敌人时,民众应该给国王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更像是民众为国王的报复所做的“断头台杂役”。这种“杂役”在古老的法令中就有规定。1347年关于读神者的法令规定,这种人应置于示众柱,“从清早一直展示到死亡为止。除石头和其他伤害身体的物品外,泥土和其他垃圾均可掷向其面部。…如果是累犯犯人,我们的意见是,在重大集市日,将他置于示众往,并将他的上唇割开,露出他的牙齿。”无疑,在古典时期,这种参与酷刑的方式仅仅是受到容忍而已,当时有人在设法限制,其原因是它引出种种暴行,而且它还包含着对惩罚权力的港越。但是它属于公开处决的一般机制,而且关系密切,难以根除。甚至在18世纪,还有些场面类似于1737年处决蒙蒂尼时的情况。当刽子手进行处决时,当地渔妇列队游行,高举着犯人的模拟像,然后砍掉它的头(An-chel,63)。而且,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犯人游街通过人群时,必须“保护”犯人免遭人群的攻击。对于围观者来说,罪犯既是一个做戒的榜样又是一个攻击的目标,既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又是一个“猎物”,而这个“猎物”既是应允给他们的又是禁止他们捕获的。在召集民众来显示其力量时,君主能够暂时容忍暴烈行动,他将此视为忠诚的表示,但他又用自己的特权严格地限制这种行动。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民众被召来观看旨在恫吓他们的场面,而他们则可能表现出对惩罚权力的拒斥,有时会出现暴乱。阻止不公正的处决,从刽子手手中抢走犯人,用暴力争取对犯人的赦免,追打刽子手,辱骂法官和喧闹公庭、反对判决——所有这些构成了民众干预、指责并往往破坏了公开处决仪式的实践。当然,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因暴动而被判死刑的犯人案件中。在著名的劫持儿童案件中就出现了骚动。三名所谓的暴乱者被预定吊死在圣一让公墓,“因为那里只需要较少的人来把守人口和警戒游行队伍。”‘们群众想阻止处决的执行。惊慌失措的刽子手砍死了一个犯人,弓箭手乱箭四射。在1775年的粮食风潮之后,1786年做散工的工人进军凡尔赛,试图解救被捕的同伴时,都一再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不满早已酝酿,而且不是针对刑事司法的某些措施。此外,还有许多例子显示,不满是由某项法令或某次处决直接触发的,即“断头台周围的骚乱”,规模虽小,但频频发生。

    就其基本形式而言,这些骚乱始于人群对即将处决的犯人发出的鼓励呼喊,有时是喝彩。在整个游街过程中,犯人得到“温顺善良者的同情和冷酷无畏之徒的鼓掌、赞扬和羡慕”(Fieldng,449)。当民众聚在断头台周围时,他们不仅为了目睹犯人的痛苦和激起刽子手的热血,而且是为了听到一个已一无所有的人咒骂法官、法律、政府和宗教。在公开处决时,犯人将受到人间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允许他们有片刻的恣意胡为。有了“即将处死”这个保护伞,罪犯就可以任意说话,而围观的人群则给以喝彩。“如果史籍精心记录受酷刑和被处决的人的临终话语,如果有人有勇气读完这种记录,甚至如果有人仅仅对那些出于残忍的好奇心而聚在行刑台周围的卑劣民众产生疑问的话,那么他将获悉,凡死于轮刑的人没有不因使他犯罪的苦难而诅咒上天、咒骂法官的野蛮、诅咒身边的牧师、亵渎造就他的上帝”(Boucherd’Argis,128~129)。这些处决仪式本来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嘲弄,罪犯变成英雄,荣辱颠倒。与犯人的眼泪和呼喊一样,鼓励也只会引起对法律的冒犯。菲尔丁略带遗憾地指出:“将死亡观念与耻辱观念结合,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我要问目睹过一次处决或处决前的游行的人,请他告诉我,当他看到一个可怜的人被缚在车上,处于生死边缘,因即将降临的命运而面色惨白、浑身战栗时,他可曾产生耻辱的观念?如果犯人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无赖,那么他在此刻的光荣,很少会使观看者产生这种情绪”(Fielding,450)。对于在场观看的民众来说,即使君主采取最极端的报复,也总是有一种为犯人报仇的借口。

    当民众认为判决不公时,或者当人们看到平民因有点理由的犯罪而被处死,而出身高贵或富有者犯同样的罪行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时,尤其会产生上述情况。在18世纪或稍晚些,某些刑事司法实践似乎已不再得到下层民众的支持。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处决犯人很容易导致社会骚动。有一名司法长官注意到(DuPatv,1786年,247),因为最穷苦人的声音不能在法庭上表达,因此在公开显示法律、将穷人召来做为目击者和法律的助手的地方,穷人会强行干预:凭借暴力介入惩罚机制并重新安排其效应,”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接纳惩罚仪式的暴力。当时出现了反对刑罚中的社会阶级差别的骚动。1781年,尚普雷(Champr6)的教区神父被该地庄园主杀死。当局试图宣布凶手精神失常。“农民对这位神父极其拥戴,因此群情激奋,开始似乎打算对老爷下毒手并焚烧城堡。……人人表示抗议,反对大臣剥夺司法机关对这种十恶不赦的罪行行使惩罚手段,宽有凶手”。有的骚动是反对对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如侵入民宅)做出过重的判决,或反对对某些因社会所迫而犯的罪行(如偷窃)所使用的惩罚方式。对这类犯罪使用的死刑引起很大的不满,因为在一个家庭中有许多仆人,在发生这类事情时,他们很难证明自己的清白,因为他们很容易成为主人泄愤的牺牲品,因为某些主人纵容这种行为,这就使被指控、定罪和送上绞刑架的仆人受到更不公正的待遇。处决这类仆人时往往招致抗议(见Hardy,I,319,367;Ill,227~228;IV,180)。1761年在巴黎发生一次小骚乱,起因于对一个偷窃主人一块布料的女仆的同情。尽管这个女仆认了罪,归还了布料并请求宽恕,但主人拒绝撤回自己的起诉。在处决那天,当地民众阻止绞刑,洗劫这个商人的店铺。结果,女仆获得赦免,但有~个用针扎那个恶毒主人而未遂的女人被流放三年(Anchel,226)。

    人们都记得18世纪的一些重大案件,当时开明的思想通过“哲学家”和某些司法长官对这些案件进行干预,如卡拉(Calas)案件,希尔万(Sirven)案件和拉巴尔骑土(Chevalierde!aHarre)案件。但是人们很少注意惩罚实践所引起的民众骚乱。诚然,它们很少超出一个城镇甚至一个区的范围。但是它们具有很实际的重要意义。有时这些起源于底层的运动波及到上层或吸引了较高地位的人的注意,后者利用它们,赋予它们新的因素(如在大革命前夕,1785年,被错判犯件逆罪的卡特琳·埃斯皮纳(CatherinEsPinas]的案件,1786年迪帕蒂[DuPatyy在著名的回忆录中记载的肖蒙[Chaumont〕3名被判轮刑的犯人的案件,1782年卢昂法院以放毒罪判处火刑的玛丽·弗朗索瓦斯·萨尔蒙[MarieFran.soisesalmon]的案件——但该犯直到1786年尚未处决)。更常见的是,这些骚动针对着本应成为一种做戒的刑事司法及其表现,形成一种持久的动乱。为了保证刑场的秩序,不是常常要采取“令民众痛苦”,“令当局难堪”的步骤吗?(Argen-son,241)很显然,惩罚大展示是冒着被民众拒斥的风险的。事实上,公开处决的恐怖造成许多非法活动的中心。在处决日,工作停顿,酒馆爆满,当局受到谩骂,刽子手、警卫和士兵受到侮辱和石块的袭击。出现各种抢劫犯人的企图,有的是要救他,有的则是为了更确实地杀死他。斗殴时有发生,刑场的好奇围观者是小偷最好的目标(哈第〔Hardy〕列举了诸如治安长官家中被盗的重大案件。——IV,56)。最重要的,也是这些不利之处为何具有政治危险性的原因是,民众在展示罪恶的恐怖和无敌的权力的仪式中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那些受到刑罚的人,而且与那些人一样,民众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严重地受到不受限制的合法暴力的威胁。整整一批居民经常表现出与我们可称之为轻微犯法者——流浪汉、奸猾的乞丐、二流子、小偷、窝赃入和赃物交易人——的团结一致:抗拒警察的搜索,制裁告密者,袭击能够提供有关证据的监视者(见RIChet,118~119)。因此,打破这种团结便成为当局运用司法和治安镇压手段的目的之一。但是,通过公开处决的仪式,通过那种在瞬间便出现暴力方向逆转的不确定的节日,这种团结比君主权力更容易获得新的、更大的力量。18和19世纪的改革者不会忘记,实际上,作为最后手段的公开处决并不能吓倒民众。他们发出的最初呐喊之一就是要求废除这种手段。

    为了阐明由民众干预公开处决所造成的政治问题,我们仅需要举出两个例子。第一个是17世纪末发生在阿维农的事例。这次处决包含着恐怖戏剧的所有基本要素:刽子手与犯人之间的体力较量,决斗的形势逆转,民众追打别子手,继之而起的暴动和刑罚机制的急通变化拯救了犯人。被判处绞刑的凶手名叫彼埃尔·迪·福尔(PierreduFort)。他的腿行动不便,在“上台阶时几次绊倒”。“看到这种情况,刽子手便用自己的短上衣蒙住他的脸,刺他的小腿、下腹和前胸。当民众看到刽子手给犯人造成了过度的痛苦,甚至认为刽子手要用刺刀来杀死犯人时,……对受刑者的同情和对刽子手的愤慨便油然而生。当刽子手撤掉两个梯子,把受刑者摔倒,压着他的胳膊踢他时,当这个刽子手的妻子在绞刑架下拉犯人的脚时,犯人嘴里流出鲜血,民众纷纷向行刑台掷石块。石块如雨点般飞来,愈来愈密集。甚至有一块砸到被吊起的犯人的头部。刽子手急忙跑向梯子。他下梯子时太匆忙,结果从梯子上跌下来,梯子倒下,砸到他的头部。当一伙人围打他时,他站起来,手持刺刀,威胁说,谁敢靠近他,他就杀死谁。他又跌倒了几次,终于站起来,他只能听任殴打,在泥地里翻滚,差点被人淹死在小河里。后来他被激愤的人群拖到大学和科德利埃公墓。他的仆人也遭到毒打,遍体鳞伤,送到医院几天后就死了。与此同时,有些姓名不详的人爬上梯子,砍断绳索,而另一些人则从下面抱住被吊起的犯人。犯人吊在那里的时间已经比念完《上帝传我》还要长了。然后,人群捣毁了绞刑架和刽子手用的梯子。……孩子们把拆散的绞刑架抬走,抛进罗纳河。”犯人被送到一个公墓,“为的是使他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将他从那里送到圣安东尼教堂”。主教宣布赦免他的罪,并让人把他送进医院,要求医院给予他特殊护理。最后,记述者说“我们给他做了一套新衣,两双袜子和两双鞋。我们给他从头到脚换了一身新装。我们的同伙还送给他衬衫、裤子和一套假发”(Duhamel这类情况在19世纪仍时有发生,见I

    -awrence,56,195一198)。

    第二个事例发生在一个世纪后的巴黎,准确地说,是在粮食暴动后不久的1775年。由于民众的气氛非常紧张,当局唯恐处决犯人时受到干扰。在行刑台与民众之间,站立着两排负责警卫的士兵,使二者保持较大的距离。一排士兵面向即将开始的处决场面,另一排面对民众,以防暴动。民众与处决的直接联系打破了,虽然这是一次公开处决,但是其中展示的因素被消除了,更确切地说,被简化成抽象的恫吓。司法正义是在武力保护下,在一个空旷的场地上悄悄地完成其工作。如果说它展示了它所带来的死亡,那么这是在又高又远的地方发生的:“为了发挥做戒作用,两个绞刑架都有18英尺高。这两个绞刑架直到午后三点钟才架设好。从两点开始,格列夫广场和四周的街道都被一队队步兵或骑兵占据。瑞士人和法国人卫兵在毗邻的街道持续巡逻。在处决时,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格列夫广场。人们所能看到的是两排刺刀出鞘的士兵,他们背对背站着,一排面向外面,另一排面向广场。两个犯人……~路上呼喊他们无罪,在登上梯子时也不断发出抗议的呼喊”(Har勿,Ill,67)。在废弃公开处决的仪式这一问题,无论人们对犯人的恻隐之心起了何种作用,国家权力对这些多义性仪式效果的政治职忧,无疑也是一个因素。

    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在“绞刑架前的演讲”中表现得更鲜明。处决仪式在安排上想使犯人宣布自己有罪,其方式是大呼“公开悔罪”,展示一块牌子以及被迫发表声明。此外,在处决之时,他似乎再次有机会说话,但不是宣称自己无辜,而是承认自己的罪行和判决的公正。在编年史上大量地记述这类言辞。但是,它们是真的吗?有些肯定是真的。难道它们不是虚构的,事后为了笑世而传播的吗?无疑,更多的属于这种情况。譬如,关于马里昂·勒高夫(Marionl-eGoff)之死的记载有多少可信度呢?勒高夫是18世纪中期布列塔尼一个著名的强盗头。据说她在行刑台上大喊:“做父亲的和做母亲的人们,你们听我讲,注意你们的孩子,好好教育他们。我从小就爱撒谎,专做坏书。我是从偷一把六分钱的小刀开始变坏的,……后来我就抢劫小贩和牲畜贩,最后我成为一个强盗头。因此我落到这个下场。把这些都讲给你们的孩子听,让他们以我为戒。”(Corre,257)。这种讲演甚至在语调上都近似于传统警世小册子宣传的道德。但是“犯人遗言”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深长。法律要求它的牺牲者在某种意义上证明其受到的酷刑的正当性。罪犯应该通过宣布自己罪行的邪恶来向惩罚自我献祭。他必须像三个凶杀案的罪犯让一多米尼克·朗格拉德(Jean-Dominiquel-anglade)那样宣称:“请大家听一听我在阿维农城犯下的可怕、可耻、可悲的罪行。阿维农城的人们提到我就感到厌恶,因为我毫无人性地亵渎了神圣的友爱风俗”(Duhamel,32)。在某种意义上,传单和死者遗言是这种仪式的余绪。或者更确切地说,它们追随一种机制,即公开处决能够将审讯程序中秘密获得的书面案情转移到罪犯的**、姿态和言论上的那种机制。司法正义需要这些轶闻传说,使自己具有真理的依据。因此,司法判决就被这些死后“证据”笼罩着。有时,在审$1)之前,也有些关于犯罪案情和罪犯劣迹的记述报道作为宣传品刊行,目的在于对人们怀疑过干宽容的法庭施加压力。为了打击走私,“农场协会”(CompagnledesFermes)发布“简报”,报道走私者的罪行。1768年,它散发传单,揭露一个叫蒙塔涅(Montagne)的盗贼头目。传单作者写道:“有些尚未搞清的窃案据认为是他干的。……蒙塔涅被人们说成是一头野兽,一个阴险残忍的家伙,对他必须穷追不舍。奥弗涅(Auvergne)某些性急的人也坚持这种看法”(见Juilard24)。

    但是这类文献的影响,如同对这类文献的使用一样,都是模棱两可的。犯人发现,由于对他的罪行的广泛宣传,有时由于对他事后悔罪的认可,他变成一个英雄。在反对法律、反对富人、权势者、官吏、警察和巡逻队方面,在抗交捐税、反对收税人方面,他似乎是在从事着人们很容易认同的斗争。公布罪行的做法将日常生活中不引人注目的微小抗争变成了英雄史诗。如果犯人公开悔罪,承认指控和判决,要求上帝和世人原谅他的罪过,那么他就好像是经历了一种涤罪程序,以独特的方式,像圣徒一般死去。英勇不屈则是获得荣耀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他在酷刑之下毫不屈服,他就证明了自己具有任何权力都无法征服的力量:“人们可能不会相信,在处决那天,我在当众认罪时镇定自若,当我最后躺在十字架上时我毫无惧色”(176年4月12日在阿维农被处决的朗格拉德的申诉)。传单、小册子、史书和冒险故事所描述的罪犯就是这种黑道英雄或认罪的罪犯、正义或不可征服力量的捍卫者,在把他们当作反例的警世道德说教的背后隐藏着关于冲突和斗争的完整记忆。~个罪犯死后能够成为一种圣人,他的事迹成为美谈,他的坟墓受到敬仰(1740年前后在布列塔尼被处决的坦圭呼angu厂便是一例。诚然,在被判刑以前,他已在忏悔牧师的指示下开始长时间的忏悔。但是,这是刑废司法与宗教忏悔之间的冲突吗?见Corre,ZI)。罪犯几乎完全变成了正面英雄,对这些人来说,荣辱皆备于一身,不过是以一种相反的形象结合在一起。或许,我们在考察这种围绕着少数典型形象历‘繁衍出来的犯罪文献时,既不应把它们看成一种自发的“民心表现”,也不应把它们看成来自上面的宣传和教化计划。它们是对待刑罚实践的两种介入方式的汇合点,是围绕着犯罪、惩罚和关于犯罪的记忆的战场。这些报道之所以被允许刊印和流传,那是因为希望它们能具有一种思想控制的效果。这些历书、传单的印刷和散发原则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但是,这些关于常人历史的真实故事之所以受到热烈欢迎,它们之所以成为下层阶级基本读物的一部分,那是因为民众在这些故事中不仅发现了往事,而且找到了先例。这种“好奇心”也是一种政治兴趣。因此,这些文本可以被当作双关话语来读解,不论是它们所叙述的事实,还是它们赋予这些事实的效果,或是它们赋予那些“杰出的”罪犯的荣耀,更无须说它们所使用的词句,都是如此。(人们应该研究诸如《关于吉莱里及其同伙的生平、大劫案和骗局及悲惨下场的历史》。)这种记述中所使用的“不幸”、“可增”之类的概念以及“著名的”、“令人痛心的”之类的形容词。)

    或许,我们应该将这类文献与“断头台周围的骚动”加以比较。在后者中,宣判权力通过罪犯的受刑**与民众相冲突,民众不仅是处决的目击者、参与者,而且可能是间接的受害者。在一次不能充分体现力图仪式化的权力关系的仪式后,会出现一大批继续这种冲突的话语。罪犯死后的罪状公告既肯定了司法正义,也提高了罪犯的声誉。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制度的改革者们急切要求查禁警世宣传品的原因了’。这也是为什么民众对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关于非法活动的民间传说的东西兴趣盎然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当民间非法活动的政治功能变化后,这些警世宣传品失去意义的原因。

    当新的犯罪文学发展起来后,它们就消失了。在新的文学中犯罪受到赞美。犯罪文学的发展,是因为它们是~种艺术,因为它们完全是特殊性质的作品,因为它们揭露了强者和权势者的狰狞面目,因为邪恶也成为另一种特权方式。从冒险故事到德·昆西(dekuncey)”,从《奥特兰托城堡》()——到波德莱尔(Baudelaire),有一系列关于犯罪的艺术改写。这也是用受欢迎的形式来占有犯罪。表面上,这是对犯罪的美与崇高的发现。而实际上,这是在肯定,崇高者也有犯罪权利,犯罪甚至成为真正崇高者的独占特权。重大的谋杀不属于那些偷鸡摸狗之流。自加博里欧(Gaboriau)“以来,犯罪文学也追随着这第一次变化:这种文学所表现的罪犯狡诈、机警、诡计多端,因而不留痕迹,不引人怀疑;而凶手与侦探二者之间的纯粹斗智则构成冲突的基本形式。关于罪犯生活与罪行的记述、关于罪犯承认罪行及处决的酷刑的细致描述已经时过境迁,离我们太远了。我们的兴趣已经从展示事实和公开仔悔转移到逐步破案的过程,从处决转移到侦察,从体力较量转移到罪犯与侦察员之间的斗智。由于一种犯罪文学的诞生,不仅那种警世宣传品消失了,而且那种山林盗匪的光荣及其经受酷刑和处决的磨难而变成英雄的荣耀也随之消失了。此时,普通人已不可能成为复杂案情的主角。在这种新型的文学样式中,不再有民间英雄,也不再有盛大的处决场面。罪犯当然是邪恶之徒,但也是才智出众之人。虽然他受到惩罚,但他不必受苦。犯罪文学把以罪犯为中心的奇观转移到另一个社会阶级身上。与此同时,报纸承担起详细描述日常犯罪和惩罚的毫无光彩的细节的任务。分裂完成了,民众被剥夺了往昔因犯罪而产生的自豪,重大凶杀案变成了举止高雅者不动声色的游戏。